第一次写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我陷入了两个极端。要么写得太简略,只有几句话,带教律师说:法官看完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要么写得太详细,把合同怎么签、每次付款、每次沟通都罗列一遍,带教律师又说:这是流水账,不是法律事实。

我请他给我一个标准:事实与理由到底应该写到什么程度?他说:写到”足够让法官立案并理解争议焦点”就够了。再多,就是冗余;再少,就是不完整。

这个标准听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什么叫”足够”?我后来摸索出一个判断方法:事实与理由里的每一句话,都要能回答”这和诉讼请求有什么关系”。如果一句话删掉之后,法官仍然能理解诉讼请求的依据,那这句话就可以删。

事实部分,我一般写三层。

第一层,基础法律关系。比如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就要写清楚谁和谁签订了什么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主要内容是什么。这是法官理解案子的起点。没有这一层,法官不知道双方是什么关系。

第二层,违约或侵权事实。这是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比如对方没有按约定付款、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层要具体,不能泛泛而谈。“被告违约”不行,要说”被告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货款,但至今未支付”。

第三层,损失或后果。如果诉讼请求包含损害赔偿,就要把损失怎么产生、计算依据写出来。但不需要把所有细节都列出来,只需要写到法官能初步理解损失来源即可。具体计算可以在证据材料和后续文书中展开。

理由部分,主要是法律依据。但这里不是要做法学论述,而是简明地指出:根据什么法律、什么条文、什么规则,原告的主张成立。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点到为止,不要展开学术讨论。

我犯过的另一个错误,是把证据内容写进事实与理由。比如”见附件一聊天记录第3页显示……”这种写法让事实部分变得支离破碎。证据的展示应该交给证据目录和举证质证环节。起诉状里的事实,是叙事;证据目录里的证据,是证明。两者功能不同,不要混在一起。

带教律师还给我讲了一个原则:起诉状的事实部分,要让一个没看过案卷的人读完之后,能大致判断这个案子该不该由法院管、争议大概是什么。如果读完还是一头雾水,说明写得不够清楚;如果读完连细节都知道了,说明写得太多。

我现在写事实与理由,会用一个自测问题:如果我是对方律师,看完这份起诉状,能不能迅速抓住争议焦点?如果能,说明我写清楚了;如果对方还要翻来覆去找重点,说明还要改。

当然,不同类型的案件,事实部分的详略也有区别。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事实要写得具体,尤其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商事合同纠纷更注重合同条款和履行节点;家事案件的事实可能涉及大量情感细节,但起诉状里只需要写与法律争点相关的事实。案件类型不同,详略分寸也不同。

我也总结了一个事实部分的常见错误清单,写完后会逐项检查。错误一:把情感描述当事实写,比如”被告一直态度恶劣""原告非常委屈”。这些是评价,不是事实,起诉状里尽量少写。错误二:把时间线写得太细碎,“某月某日被告发微信说……""某月某日原告回复……”除非这些细节直接涉及争议焦点,否则不必逐日罗列。错误三:把法律分析写进事实部分,比如”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这是法律结论,应该放在理由部分。错误四:事实和诉讼请求脱节,写了一大堆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这四项错误,我几乎都犯过。

事实部分的段落组织,也有规律可循。我一般把事实按”时间顺序+争点分组”两种方式结合来写。案情简单的,按时间顺序顺下来,读起来最省力;案情复杂的,按争点分组,比如”关于合同签订的事实""关于履行的事实""关于违约的事实”,每个争点一段,法官找起来方便。每段话控制在三到五句,一句话讲一件事。我见过一些起诉状,一段话写了十几行,中间全是逗号,读起来喘不过气。段落太长,法官容易漏读关键信息。写完我会检查:每段的第一个句子,能不能概括这一段的意思?如果能,这一段就合格了。法律文书的可读性,很大程度上来自这种朴素的排版功夫。

理由部分的篇幅,同样要克制。我见过有人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的条文抄了十几条,其实真正支撑诉讼请求的,往往就一两条。我的做法是:只引用直接支撑请求的条文,引用时可以适当展开一句解释,但不要逐条评述。如果对方律师可能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需要提前回应,那可以简要预判一两点,但不要写成答辩预告。理由部分的原则是”够用就好”,把论证空间留给庭审和代理词。

带教律师说,事实部分的最高境界,是”每一句话都能被证据支撑,每一段都能指向诉讼请求”。达不到这个标准,要么是不够,要么是冗余。新手律师很难一次性写到位,所以要反复改。我通常会先写一版完整的事实,再逐句问:这句话对诉讼请求有用吗?没有就删。删完之后,再看有没有遗漏的关键事实。删和补,交替进行。

事实与理由的写作,还要注意和证据目录的时间配合。我通常的做法是:先写一版事实部分,再据此列证据清单,然后反过来用证据清单检查事实部分。如果某个事实没有证据支撑,要么补充证据,要么删掉这个事实;如果某份证据在事实部分找不到落点,要么补充一句事实,要么重新考虑这份证据是否必要。事实和证据来回校准两三轮,两份文书才能真正咬合。这个过程中最忌讳的是”先入为主”——先写好了事实,再硬找证据去凑,那样写出来的事实容易失真。宁可先列证据,再写事实,让事实跟着证据走。

还有一点: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写完之后,最好让没参与办案的同事读一遍。我在团队里养成了一个习惯,重要的起诉状定稿前,会请一位不熟悉案情的同事看三分钟,然后问他:这个案子发生了什么?原告要求什么?如果他能在三分钟内答上来,说明事实写清楚了。如果答不上来或者答错了,说明事实部分还有改进空间。旁观者的视角,往往能发现我们自己已经”看麻木”的问题。

最后一层认知:事实与理由写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它在诉讼中的功能。它不是回忆录,不是证据清单,也不是学术论文。它是连接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的桥梁。桥修到能过人就行,不用在桥上盖房子。律师的价值,在于判断这座桥需要多长、需要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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