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组对照。起诉书指控三个罪名: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决认定两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不成立,而那笔 13.6 万元的“受贿款”被改判成了贪污。
(2014)孟刑初字第112号这份判决,把同行最该核的两件事同时摆上台面:罪名认定与刑档升格。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孟刑初字第11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1 月 20 日 |
| 起诉罪名 | 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 |
| 认定罪名 | 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不成立) |
| 被告人身份 | 曾任两个县的国土资源局局长 |
| 主刑 |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5 万元 |
| 关键点 | 13.6 万元受贿款改判贪污;滥用职权认定“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先后在甲县、乙县国土资源部门担任局长。
在甲县任职期间,他两次滥用职权:一次指示下属在为他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出证,并倒签日期、虚构证号,致使一家电力工程公司在支付 591.27 万元土地款后,所持土地证被主管部门注销;另一次为自己的食品公司在未缴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土地出让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 87.15 万元。
在乙县任职期间,他以“给本单位职工做服装”为由,让一家房地产公司“赞助”13.6 万元,该款未在单位财务记账,直接支付给为其联系做服装的同居女友;服装做完后,他又把单位报销出来的服装款占为己有。此外,他还为同居女友伪造年龄、学历,办理招工手续,女友从未上班却领取工资 11.95 万余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违规办理土地证致损失 591.27 万元 | 构成滥用职权罪,属重大损失 |
| 为自己公司办证致出让金损失 87.15 万元 | 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 |
| 徇私舞弊 | 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刑档升格 |
| 情节特别严重 | 损失远超 150 万元,落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档 |
| 以单位名义收赞助款并占有 | 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3.6 万元 |
| 女友未上班领取工资 11.95 万余元 | 事实存在,但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 |
| 自首主张 | 办案机关供述前已掌握该事实,不以自首论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不成立)
- 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 贪污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5 万元
- 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5 万元
- 刑期起止:自 2013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止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等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个罪名进来,两个罪名出去
第一件事:先核罪名,别默认起诉书是对的。 起诉指控三罪,判决只认两罪,受贿罪被否掉。拿到这类判决,第一遍就该做“罪名对照”——起诉书、判决主文、“本院认为”三处逐一比对。
第二件事:13.6 万元的“受贿款”为什么改判成贪污。 事实是:吕某以给职工做服装为由,让一家房地产公司“赞助”13.6 万元;这笔钱没有在单位财务上记账,直接付给了他的同居女友去垫付服装款;服装做完后,他又把单位报销出来的 12.53 万元占为己有。法院认为,这不是单纯的权钱交易,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以贪污罪论处,认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 13.6 万元。界分的落点在钱的来路:从单位账上占有、套取的,往贪污走;从行贿人手里直接收受的,往受贿走。本案法院选了前者。
第三件事:女友“吃空饷”的 11.95 万元,为什么不算贪污。 吕某为同居女友伪造年龄、学历,办理招工手续,女友从未上班却长期领取工资。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但认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同一份判决里,一笔定贪污、一笔不定——“有违规事实”与“构成贪污罪”是两回事,构成要件这道关不能跳过。
第四件事:徇私舞弊,把刑档从“三年以下”抬到“五年以上”。 这是全案最该记的一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分两款:第一款是普通滥用职权,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款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基本档提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则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法院的措辞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故适用第二款加重档,判五年零六个月。同样的事实,有没有“徇私舞弊”这四个字,决定的是三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
第五件事:为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按本案裁判时已施行的法释〔2012〕18 号,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两笔损失——为他人违规办证,致某电力公司在支付 591.27 万元土地款后证件被注销;为自己公司违规办证,造成出让金损失 87.15 万元——远超 150 万元,加上“徇私舞弊”,升格路径完整,这正是五年零六个月的来源。
给同行的清单: ①起诉罪名与认定罪名逐条比对,不默认起诉书正确;②“受贿 vs 贪污”先看钱的来路与去向,再看有无权钱对价;③同一被告名下多笔钱分别定性,“有违规”不等于“犯罪”;④滥用职权案必查“徇私舞弊”——它是法定升格情节,直接决定刑档中枢;⑤数额与刑档按行为时的解释核对,不用新标准倒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额与刑期的“反向感”从哪来。 滥用职权损失几百万,判五年零六个月;贪污 13.6 万元,判十年。看着不成比例,实为两条量刑逻辑:滥用职权罪的上限在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是十年,本案在档内偏低;贪污罪在本案行为时(2011 年)适用旧标准,“十万元以上”即入“十年以上”档。比金额前先比罪名和数额标准。
其二,自首的时点判断格外常见。 判决载明,办案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前已掌握其收取赞助款、报销服装款的事实,故该部分不以自首论。自首严格绑在“何时掌握、何时交代”两个时点上(法发〔2009〕13 号),核到案经过比核供述内容更重要。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