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看判决书时最容易漏看一件事:如果案子里有好几个被告,每个人的结果可能差得很远。这份(2014)嵩刑初字第176号判决就是这样——两个人都曾是派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查验民警,干的是同一个岗位的活,最后一个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一个是免予刑事处罚。今天就把这份判决拆开,讲讲这个差别是怎么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嵩刑初字第1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24 日
罪名巩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盛某某:滥用职权罪
经办的车辆两人经办的 17.5 米半挂车转入登记共 1109 台,其中经鉴定为假冒的 579 台
受贿金额巩某 12 万元
判决结果巩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巩某自 2006 年至 2013 年 10 月,在某市公安局某所派驻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担任查验民警。其间,他在被查验车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办理转入登记,也不按规定审核车辆档案材料和标准照片,经他办理的 947 台 17.5 米半挂车中,已有 508 台经鉴定为假冒。2013 年三四月间,他违规将 30 台未到现场、未检验的半挂车办理转入登记,事后收受中介人刘某送来的好处费 12 万元。

盛某某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另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担任同类查验民警,同样未认真审核档案材料,还让代办人员代填查验记录,其经办的 162 台车中已有 71 台经鉴定为假冒。判决认定,两人的行为共导致 579 台假冒半挂车转入当地,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主要量刑情节

被告人情节法院评价
巩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认定自首;对滥用职权罪从轻,对受贿罪减轻
巩某亲属积极退赔赃款、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采纳,予以从轻
巩某“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任何损失、情节显著轻微”不予采信
盛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认定自首,从宽评价
盛某某违规办理数量相对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采纳,免予刑事处罚
盛某某单位未按规定设岗、管理混乱,后果不应由个人承担未获采纳,仍以滥用职权罪定罪

四、判决结果

  • 巩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刑期起止: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止(先行羁押日期折抵刑期)。
  • 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所得:判决主文未单列追缴判项;量刑情节中载明巩某亲属积极退赔涉案赃款。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一份判决,为什么一个两罪、一个一罪

两人的共同点很清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在办理车辆转入登记时违规放水,都因此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结果的差距很大,原因可以拆成三层。

第一层,有没有另外收钱。 巩某在违规办完 30 台车的转入登记后第二天,收到了中介打来的 12 万元好处费。这 12 万元让他的行为从“违规办事”变成了“拿钱办事”——判决据此认定,他在滥用职权之外还构成受贿罪,一人两罪。盛某某没有收钱,所以只有滥用职权一罪。这是两人罪名数量差别的直接原因。

第二层,数量决定了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巩某经办 947 台、其中 508 台假冒;盛某某经办 162 台、其中 71 台假冒。判决在说理时明确写到:盛某某“违规办理机动车转入数量相对较少,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数量不是抽象的数字,它直接决定“情节”这一档的评价。

第三层,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同一个自首,法院对两个罪用了两种不同的处理。 判决认定巩某自首,但对滥用职权罪是“从轻处罚”,对受贿罪是“减轻处罚”。为什么不一样?因为两个罪本身的刑档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基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轻就够用;而受贿 12 万元在当时属于“十万元以上”那一档,基础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只有在“从轻”之外再“减轻”一档,才可能落到七年。换句话说,自首不是一个固定折扣,能减多少,先要看罪名本身站在哪个档位上。

还有一句实在话: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盛某某的判项是“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先认定他构成了犯罪,只是不实际执行刑罚,定罪记录依然存在。这一点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看判决时千万别混。

给家属一句提醒: 案子有好几个被告时,不要拿别人的结果来推自己的结果。判决最后写的是每个人各自的事实、数额和情节,法院是分开评价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渎职案件的“重大损失”,不一定要有钱。 本案判决没有认定具体的损失金额,认定的是“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媒体稿件清样、上级机关的督办通知,都可以成为“重大损失”的载体。这是渎职类案件和普通经济犯罪很不一样的地方:损失不只看账。

其二,单位管理有问题,不能替个人免责。 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车辆管理部门未按规定设置岗位、职责不明,违法后果不该由个人承担。这一主张在本案没有被采纳,法院最终仍以滥用职权罪对他定罪——可见单位管理混乱至多是量刑时的考虑因素,改变不了“你是查验民警、你有查验职责”这个基本事实。

其三,“人不到场就办手续”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违规形态。 笔录里反复出现的细节是:车没到现场、档案材料没认真审、同一张照片用于不同车辆、查验记录由代办人员代填。这些动作看上去是“图省事”,一旦形成规模,就构成渎职。对在职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风险提示。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