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常常不解:单位发东西发多了,也算犯罪吗?发的又不是装进自己口袋的钱,怎么会扯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的(2014)新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正好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位烟叶工作站站长,因为把化肥物资和机耕费发超了范围,被认定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 56 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篇文章就讲一件事:那笔“重大损失”是怎么一笔一笔算出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新刑初字第1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5 日
罪名李某某: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甲、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
起诉罪名李某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李某甲、王某某:贪污罪(法院将贪污改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56.52 万余元(超发化肥物资 36.38 万余元+超发机耕费 20.14 万元)
主刑李某某: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甲、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系某县烟草专卖局曹村烟叶工作站站长;李某甲、王某某系该站会计、检验员,三人均为某市烟草公司县分公司的正式员工。

2013 年,在烟叶产前投入补贴发放过程中,李某某违反国家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管理规定,没有按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发放,而是按各村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发放,共向烟农超发烟用化肥物资 363805.87 元、超发机耕费 201384 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 565189.87 元。

此外,同三名被告人还在烟叶收购期间,经商议后以烟农名义虚开烟叶收购发票,套取收购款 119360.84 元,扣除用于站内公务支出的部分,将其中的 85000 元以“发补助”的名义私分。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超发物资、机耕费未按合同面积发放,超发合计 56.52 万余元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要件
虚开发票套取收购款涉及金额中 34360.84 元另作处理法院未将其计入滥用职权的损失
以单位名义私分三人商议后以“发补助”名义私分 85000 元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部分犯罪未遂私分总额中 34360.84 元未实际分配依法减轻处罚
主动投案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自首
退赃、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均无前科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 2014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5 日止)
  • 李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 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等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56 万元的“重大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第一,“重大损失”是有明确门槛的。 滥用职权罪不是“发了东西就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一个前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什么叫重大损失?按 2013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的法释〔2012〕18 号,“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就达到标准;伤亡人数、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并列的标准。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3 年、判决在 2014 年,正好适用这一解释。56 万余元,稳稳站在这条 30 万元的线以上。

第二,56 万元是怎么“攒”起来的。 判决拆得很清楚:超发化肥物资 363805.87 元,加上超发机耕费 201384 元,合计 565189.87 元。这两个数字不是“估算”,而是按各村上报的面积、对照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逐项核算出来的——多发的部分,就是国家本不该支出的部分。

第三,一处关键更正:起诉书算的 59.9 万余元,法院只认 56.5 万余元。 起诉时把“虚开烟叶收购发票套取的 34360.84 元”也算进了滥用职权的损失,认定了 599550.71 元。法院认为这种定性不当,把这一笔从滥用职权的损失里扣了出去,只保留了超发物资和机耕费两项。这提醒我们:所谓“损失数额”,起诉书写的未必是最后认定的数,以判决主文的认定为定。

第四,为什么“发多了”就是“损失”。 被告方有一个很自然的辩解:我已经按实际面积发下去、上级也核销了,怎么能算损失?法院没有采纳。原因在于,国家对烟叶产前投入的化肥物资和机耕费补贴,是有明确适用范围的——只在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内发放。超出合同面积发放的部分,国家支出了钱,却没有对应的合同义务,这部分支出就是国家的损失。“发了”不等于“没损失”,恰恰相反,正因为发到了不该发的地方,才形成了损失。

第五,主体这一关也过了一道弯。 辩护意见主张,李某某只是烟草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不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法院援引刑法第九十三条说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烟叶工作站站长负责物资接收发放、收购组织等工作,正是在从事公务。所以,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并不限于狭义的公务员。

给家属一句实在话: 判断“损失大不大”,先看有没有超过 30 万元;再看这个数是判决认定的、还是起诉书算的。本案 56 万余元,超过 30 万元、但没有到 150 万元,所以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这是七个月这个结果背后的尺子。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贪污罪为什么会变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起诉指控三名被告人贪污,法院最后改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理由是:这个烟站只有三名正式员工,三人共同商议、以“发补助”的名义分配,在单位内部带有一定公开性,更符合“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的特征,而不是少数人秘密侵占的贪污。两罪的追责起点不同(私分国有资产在当时是 10 万元),认定的金额也直接影响罪与非罪。

其二,“人少”也是一种辩护素材。 本案辩护人主张私分总额只有 85000 元、达不到 10 万元的立案标准。法院认定的私分总额其实是 119360.84 元——因为套取的钱要先整体评价,再区分既遂、未遂:其中 85000 元已经分配(既遂),34360.84 元尚未分配(未遂)。最终因存在未遂部分,对三人都依法减轻处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