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把“数罪并罚”写到教科书级别的判决。(2017)豫0329刑初542号里,被告人韩某被认定四个罪名: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看每个罪——贪污十二年、挪用公款十二年、受贿四年、滥用职权免予刑事处罚——相加是二十八年,判决最终决定执行十八年。中间少的十年去哪了?答案在刑法第 69 条的限制加重原则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9刑初54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26 日 |
| 被告人 | 韩某(国家工作人员)、潘某、邵某、范某;被告单位某置业公司 |
| 罪名 | 韩某: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四罪);潘某:贪污;邵某、范某: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某置业公司:单位行贿 |
| 滥用职权损失 | 115.485711 万元 |
| 贪污数额 | 817.8387 万元 |
| 挪用公款数额 | 7380 万元,其中 5380 万元未退还 |
| 受贿数额 | 67 万元 |
| 单位行贿数额 | 起诉指控 94.8167 万元,法院认定 58 万元(剔除未实际交付的 36.8167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韩某系某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12 年 9 月起兼任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并主持工作,并兼任某国有控股城投公司董事长。审核发放拆迁补偿款时,他违反补偿方案擅自扩大标准,经指挥部专题会议决定,对不符合土地手续的两户按合法手续标准赔偿,致国家损失 115.485711 万元。管理政府国开行贷款资金期间,他伙同潘某侵吞其产生的利息 817.8387 万元;又单独或伙同邵某、范某挪用公款共 7380 万元,判决前仍有 5380 万元未退还;另收受他人财物 67 万元。关联的某置业公司为在项目中获得帮助,多次向韩某及一名村委负责人送款,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韩某自首(辩解) | 被“两规”后交待的是审查组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 | 不予采纳 |
| 潘某自首 | 立案后主动到纪委说明问题,如实交待未掌握的贪污事实 | 认定自首,并依法减轻处罚 |
| 邵某、范某从犯 | 在挪用公款罪中系从犯 | 采纳,从轻或减轻 |
| 单位行贿数额异议 | 尚未实际交付的 36.8167 万元不应计入 | 采纳,相应数额予以剔除 |
四、判决结果
- 韩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60 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80 万元。
-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单罪,不涉并罚)。
- 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 范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 被告单位某置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20 万元。
- 刑期起止:韩某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35 年 7 月 26 日止;邵某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止;范某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止。
- 违法所得处理:韩某、潘某贪污所得 817.8387 万元返还被害单位;韩某受贿所得 67 万元及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利息 171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退还的 5380 万元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十八年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记住条文。 刑法第 69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就是“限制加重”——既不免掉后面的罪,也不简单相加。
第一步,把“数刑”挑出来。 韩某有四个罪名,但滥用职权罪的判项是“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不产生可以并罚的有期徒刑,所以进入并罚计算的只有三个刑期:贪污 12 年、挪用公款 12 年、受贿 4 年。注意,免刑不等于无罪——法院仍认定该罪成立,只是不执行刑罚。
第二步,算总和刑期与最高刑期。 总和刑期=12+12+4=28 年;数刑中最高刑期=12 年。法律给出的并罚区间是“12 年以上、28 年以下”。
第三步,看天花板。 因为总和刑期 28 年不满 35 年,法定上限被压到 20 年。所以实际可用的区间是12 年到 20 年。
第四步,落在哪里是“酌情决定”。 法院选了 18 年。它既不是加出来的数,也不是上限,而是区间内的一个裁量点。
第五步,别把罚金也算错。 韩某的罚金是 60 万+20 万=80 万元。自由刑采限制加重,罚金采并科相加——两种处罚的计算规则不同,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混的一处。
第六步,看另外两个被告的“微缩版”。 邵某是 6 年+10 个月,区间在“6 年以上、6 年 10 个月以下”,决定执行 6 年 6 个月;范某是 5 年+6 个月,区间在“5 年以上、5 年 6 个月以下”,决定执行 5 年。规律是:最高刑期足够长、附加刑期很短时,并罚结果通常只比最高刑期高一点点——因为上限就是总和刑期本身。
给同行的计算清单: ①先把不进入自由刑总和的判项挑干净(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纯附加刑);②列出各罪刑期,算“总和刑期”和“最高刑期”;③确定天花板——不满 35 年不超过 20 年,35 年以上不超过 25 年;④把区间写出来,再拿判决的实际刑期去落点,判断法院是从重还是从轻。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渎职罪的免刑需要两个支点。 韩某致国家损失 115.485711 万元,刚过 30 万元这道“重大损失”门槛,距 150 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还有距离;法院又认定他主观上是为了项目顺利推进、客观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损失可控+没有个人利益,才撑起了滥用职权罪的免刑。同期他另外三罪都判了重刑——免刑从来不是整案的宽宥,只是某一个罪的处理。
其二,行贿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起诉指控单位行贿 94.8167 万元,其中给一名村委负责人的 49.8167 万元,法院只计入 13 万元,把尚未实际交付的 36.8167 万元剔除。“约定金额”与“实付金额”的差额,是行贿类案件审查的常规切入口。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