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刑初字第92号这份判决,同案两名被告姓氏相同、罪名却不同,量刑差得更远:一人实刑五年六个月,一人三年缓三年。它挂着两个罪名——滥用职权与利用影响力受贿,把“数罪并罚”和“责任切割”一次讲清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瀍刑初字第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罪名被告人侯某:滥用职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侯某甲:滥用职权罪
涉案金额侯某收受好处费 21.9 万元(侯某甲另收 0.15 万元)
职务来源侯某甲,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柜面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系兄妹
判决结果侯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甲(女,1991 年生)受聘于某住房置业担保公司,2009 年 5 月被借调至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在柜面综合岗从事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业务。她在办理支取业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先后为 50 余家单位的 308 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1953.14 万元,造成管理中心增值收益损失 80.47 万元。

被告人侯某(男,1983 年生,侯某甲之兄)自 2010 年底起,多次让妹妹违规为某银行、某卷烟厂、某金属材料公司等单位的 158 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055.77 万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1.9 万元;侯某甲本人另收取 0.15 万元。案发后,二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酌定从轻
全部退赃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
数罪并罚侯某同时构成两罪依第六十九条并罚
“只定一罪”主张(辩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客观行为已包含滥用职权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侯某: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1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 侯某甲: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刑期起止:侯某刑期自 2014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28 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 违法所得: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一行为还是两行为——数罪并罚与责任切割

先看两个罪名的分工。 侯某甲是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她违规提取公积金、造成 80.47 万元增值收益损失,这一块对应的是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侯某作为她的近亲属,通过她的职务行为为那些“请托”职工(也就是想违规提取公积金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 21.9 万元好处费,这一块对应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兄妹二人在滥用职权这一块是共同犯罪,所以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为什么哥哥多一个罪? 这是本案责任切割的第一层。罪名跟着“行为的角色”走:侯某甲是“被利用职务的那个人”,她实施了违规操作,但她本人并非以“利用影响力”的方式收钱;侯某是“利用影响力的人”,他借妹妹的职务去收钱,所以落入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同一个案件、两个被告,主体角色不同,罪名就不同。

第二层是“为什么并罚而不吸收”。 辩护人提过一个有技术含量的主张:侯某“通过妹妹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本身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其中已经包含了滥用职权,所以应当只定一罪。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在于:滥用职权侵害的是国家管理秩序与公共财产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侵害的是职务廉洁性与公众对职权的信赖,是两段行为、两个法益,不是同一段行为的两种说法。这与“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应数罪并罚”的通行规则方向一致——渎职行为不是受贿行为的必然环节。两罪并罚,符合第六十九条。

第三层是量刑差异。 侯某两个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侯某甲一个滥用职权罪,三年、缓三年。差异的根源不只是罪名数量——侯某甲系初犯、被其兄指使、全额退赃,法院给了缓刑;侯某则多一个受贿性质的罪名、数额也更大。同类案件中,判断一个人是实刑还是缓刑,先要看他“站在哪个位置”。

最后纠一个索引标签。 判决说理里写侯某“收受请托人财物 21.9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但他最终判的是有期徒刑五年,落在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按后来的法释〔2016〕9 号第十条,本罪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是“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300 万元以上才是“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七年以上。也就是说,法院实际适用的档位是“数额巨大”,说理里那个“特别巨大”与刑档对不上。更重要的背景是: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判决作出时法释〔2016〕9 号尚未施行,本罪的全国性数额标准还没有出台,这一档叫什么名字当时并无统一口径。核对这类历史案,永远以判决认定的数额和实际刑档为准,不要被说理中一个形容词带走。 索引把它标成“数额特别巨大”,就是典型的噪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柜面岗位”为什么也能构成滥用职权。 表面看,侯某甲只是“窗口办业务”,但她是被借调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事公积金汇缴与支取审核的人员,判决直接认定她“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岗位的名字不重要,职权的内容才重要。

其二,80.47 万元这个数字的意义。 按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即属“重大损失”。渎职案件的辩护,往往要在“损失怎么算、算多少”上做工作——本案两名辩护人都对损失计算提出过异议。

其三,这类案件的线索从哪里来。 违规提取公积金“有需求就有市场”,中间人层层分成,风险最终集中到窗口人员和她的近亲属身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