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的特殊之处,在起诉与判决之间:公诉机关以《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起诉,判决主文认定的是受贿罪(共同犯罪)。同一个事实,两个罪名,切分点在哪里——这是本篇要拆的问题,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一次进入这个系列。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偃刑一初字第16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9 月 27 日 |
| 指控罪名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 判决罪名 | 受贿罪(共同犯罪) |
| 涉案金额 | 18.0238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二、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省体育局某训练中心教练员,与省体育局原局长韩某系情人关系。韩某任局长期间,某体校原副校长袁某通过李某多次向韩某表达在其提拔问题上提供帮助的意愿,韩某表示同意。2009 年 6 月,袁某与李某同在外地看房、购房,李某以借钱为名向袁某要得 18.0238 万元,用于支付本人购房首付;返回后,李某将借钱支付房款一事告知韩某。后在韩某帮助下,袁某被提拔为该校校长。至案发,该款一直未退还。案卷中另有韩某因受贿罪被中级法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
2015 年 6 月 30 日,李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回全部赃款。公诉机关同时认为其系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但与辩护人均主张不构成索贿。本案经省高院指定管辖,由偃师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
| 退赃 | 已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
| 共同犯罪 | 不分主从 |
| 索贿 | 指控认定索贿;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采纳辩护意见,不予认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共同犯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 违法所得:18.0238 万元(扣押在案)予以没收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怎么切分
先立起两个罪名的行为结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预设的场景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未通谋,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他的职权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这是把”影响力”单独变现的责任通道。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要求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他知道这笔钱、利用自己的职权办事、利益共同归属。
本案法院的三步推理,恰好把切分点演示了一遍。
第一步,知情。李某借钱后,把用这笔钱付首付的事告知了韩某——钱的来源与性质,韩某是知道的。
第二步,本人的职务行为。办成袁某提拔的是韩某自己的职权,不是李某通过影响力去撬动第三人——请托事项直接落在韩某的职务行为上,职权与钱款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完整的。
第三步,利益共同归属。钱由李某占有,两人至案发均未退还,韩某本人也因受贿罪被判刑。法院还点出一个细节:李某故意在韩某在场时向袁某”还钱”,袁某基于李某与韩某的特殊关系不敢收——在双方的认知里,这笔钱的实质已经是对韩某职权的支付,形式上的”借款—还款”外衣改变不了性质。三步走完,法院的结论是:李某占有此款是利用了韩某的职权,构成受贿罪共犯。
给同行一张切分清单。清单的使用前提,是先把”谁在什么时间知道什么”的时间线排出来——本案判决的三步推理,本质上就是对一条时间线的切割:
-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 知情且未退还、未上交 → 共犯方向(可参照法发〔2007〕22 号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本人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规则);
- 请托事项由谁的职权实现? 本人职权直接实现 → 受贿(含共犯);通过影响力促成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且国家工作人员未分享利益 →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款项归谁占有、有无退还? 共同占有且均不退还,是通谋的重要表征。
顺带记录一处证据门槛:公诉机关指控”以借钱为名索要”,法院认为当时系临时决定购房、钱不够时提出借钱”符合情理”,现有证据证明不了以借为名索财的故意,索贿不予认定。“借款”与”索贿”之间,法院的检验落在行为当时的情境合理性上,这一论证方式值得留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罪名变更的程序含义。 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可以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范围内依法认定。对辩护而言,只围着起诉罪名准备是不够的——本案从”利用影响力受贿”改按”受贿罪共犯”处理,罪名、数额评价与共同犯罪的认定随之变化,辩护预案要覆盖这种”改判”风险。
其二,“关系密切人”的范围与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兜底功能。 它把权钱交易链条中”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情”的段落单独入罪——近亲属之外,情人、身边工作人员等关系密切人都在射程内。本案若有通谋证据不足的情形,指控本来就该落在这个罪上;反过来,一旦通谋被证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独立空间就消失了。
其三,情节组合支撑缓刑,财产部分各有指向。 自首、全额退赃,加上共同犯罪中相对次要的参与场景,与 18 万余元的数额叠加,最终三年缓四年。财产处理上,违法所得 18.0238 万元予以没收,罚金十万元另行缴纳且判决确认已缴纳——没收指向赃款本身,罚金是附加刑,两者不可相互抵消。这一结果由本案的具体情节组合支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的预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