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刑初189号这份判决,是理解“数额档”与“刑档”的最好样本。45 万元,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里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在受贿罪里,“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一个数额,两条不同的刑档——这正是法释〔2016〕9 号那句“参照执行”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借的只是数额标准,不是刑罚档次。 本案最后判了三年,正好压在本罪“数额巨大”档的最低点。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6)豫0381刑初1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12 月 13 日
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涉案金额45 万元(现金 35 万元+免除 10 万元债务)
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时任某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的某(被告人系其妻子的堂妹,属“关系密切的人”)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违法所得 45 万元予以没收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1976 年生,系某商报社职工,也是时任某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的某之妻的堂妹。2009 年左右,她经同事介绍结识了从事刑事技术设备销售业务的某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此后来往频繁。

2011 年至 2012 年,吴某接受王某请托,利用那位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供帮助,并收取好处费共计 45 万元:其中 20 万元是 2012 年 8 月一次性支付的现金,另有 10 万元是王某免除了吴某此前装修借款的债务;2012 年 10 月,王某又一次性支付现金 15 万元。

本案的发现路径值得一提:检察机关在办理某市公安局局长(另案)涉贪贿案件时获得线索,通知王某配合调查。王某起初交代“三次每次送 20 万元、共 60 万元”,据此通知吴某到案;吴某如实交代收受的是 45 万元,随后再核王某,王某也改称只付了 45 万元。案发后,吴某退缴全部赃款 45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全部退赃已退缴全部赃款 45 万元酌情从轻
无前科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
数额争议侦查初期一度出现“60 万元”的说法,最终认定 45 万元以证据认定为准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违法所得:450000 元(已退缴)予以没收
  • 刑期起止: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法释〔2016〕9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数额档可以借,刑档不能借

先把“参照执行”四个字拆开。 法释〔2016〕9 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这句话常被读成“本罪就是受贿罪的小号”,于是有人顺手把受贿罪的刑档也搬了过来——这是错的。

数额档是可以借的。 按受贿罪的标准: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是“数额较大”,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是“数额巨大”,300 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本案 45 万元落在“数额巨大”这一档,这一点与受贿罪完全一样。

刑档不能借。 两条法条的法定刑是——

  •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上限十年,一个上限七年——本案顶格也只能判到七年,受贿罪同一档却能判到十年。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套进本罪,整个量刑预期都会算错。

那本案的三年是怎么来的? 三年正好是本罪“三年以下”这一档的上限,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的下限——又是那个共用的临界点。法院认定的是“数额巨大”,从宽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全部退赃、无前科,三项叠加,把刑期压到了这一档的最低点:数额刚进“巨大”档、又拿到自首和全额退赃的,往往落在三年这个临界点上。

注意罚金是怎么定的。 判三年,适用的是法释〔2016〕9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受贿罪判三年以下或拘役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判了 20 万元,在区间内。请留意:第十九条第一款是贪污受贿的罚金标准,第二款才是行贿等“其他贪污贿赂犯罪”的标准。

给同行的清单: ①先算数额落在哪一档(3 万/20 万/300 万);②再查本罪自己的刑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永远不要用受贿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③看有没有减轻情节——自首、立功、退赃被认定时,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与“可以从轻”的区别,它决定能不能压破档位地板;④拿到的若是历史案(法释〔2016〕9 号施行前),先确认判决援引的是哪一套标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免除债务也算受贿。 本案 45 万元中,有 10 万元是王某免除了吴某装修借款的债务。按法释〔2016〕9 号第十二条,“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债务免除就是典型的财产性利益。“我没有拿他的钱,只是他不要我还了”,在法律上就是收受。

其二,“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哪些。 吴某不是那位省领导的近亲属,而是“妻子的堂妹”。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主体,除近亲属外,还包括“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践中按实际的密切程度判断,不限于血缘、姻亲的远近。

其三,60 万元到 45 万元的变化说明什么。 行贿人最初口头说 60 万元,后双方一致为 45 万元,最终认定 45 万元。这提醒我们:言词证据的初始版本不等于认定事实,数额要以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为准。 如果数额卡在 20 万元这条线附近,几万元的出入就可能直接决定档位,数额辩护的空间会大得多。

其四,线索的来源。 本案是检察机关办理另一起案件时牵出的“案中案”。这类犯罪的线索,相当一部分来自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延伸。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