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都退了、人也认了,为什么不能轻一点?”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2020)豫0328刑初271号这份判决,正好给了一个可以量化的答案:违法所得 60.9 万元,家属退缴了 34.3 万元,剩下的一辆轿车被扣押——两者相加正好等于全部违法所得,从经济上算,钱已经全部追回;人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但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20 万元,实刑。
这篇讲清楚三件事:钱退到哪里去了、三年是不是“最轻”、以及为什么缓刑没有机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0)豫0328刑初27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罪名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60.8769 万元(含一辆丰田越野车,价值 26.5769 万元) |
| 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 | 其舅舅,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 年 12 月退休)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违法所得(车辆及退缴款)没收上缴国库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男,1969 年生,系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职工。其舅舅张某,2004 年起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 年 12 月退休——判决书特别查明了这个时间。
2011 年至 2013 年,苗某利用舅舅的职务影响力,先后为某工程人员赵某在三个土地整理项目中标提供帮助。三个项目都约定“苗某不投资(干股),赵某出资并施工,利润五五分成”:第一个项目苗某拿到的分红,是赵某用 26 万余元为他买的一辆丰田越野车;第二个项目他分得 16.5 万元;第三个项目分得 17.8 万元。三笔合计 60.8769 万元。
苗某做的事,是打着舅舅的旗号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打招呼”,再由部门负责人层层向下交代,让招标环节对相关公司“给予照顾”,项目最终顺利中标。2020 年 6 月 12 日,苗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其家属退缴 34.3 万元,车辆被扣押。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认罪认罚 |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 | 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自首(辩方主张) |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不予支持 | 未获认定 |
| 退缴违法所得 | 家属退缴 34.3 万元,涉案车辆被扣押 | 酌定从轻 |
| 无前科 | 无犯罪前科 | 酌情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违法所得:扣押的丰田越野车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退缴的 343000 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1 日止(留置、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释〔2016〕9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60.9 万元、钱全追回,为什么还是三年
第一件事:先确认“三年”站在哪一档上。 按法释〔2016〕9 号第十条第一款,本罪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是“数额巨大”。60.9 万元落在“数额巨大”这一档,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就是这一档的地板。
第二件事:为什么压不到三年以下,也拿不到缓刑。 想判到三年以下,只有一条路——减轻处罚,也就是必须具备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的法定情节。本案辩护人主张自首,法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构成自首,只认定了到案后如实供述,即坦白。坦白对应的是“可以从轻”,不是“可以减轻”;从轻只能在这一档内部往下压,压不出三年。自首和坦白,一字之差,决定的是能不能破档。
第三件事:钱确实全追回了,但那不是“减档”的理由。 从账面看,60.8769 万元的违法所得,34.3 万元由家属退缴,其余 26.5769 万元是那辆被扣押的越野车——两者相加正好等于全部违法所得。但要注意:退缴和追回在法律上对应的是“违法所得的处理”,不是“刑期的折抵”。 它的作用是量刑上“可以从轻”的酌定情节,而不是“退了多少就减多少年”。把追回赃款当成“能换来缓刑”的筹码,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误判。
第四件事:认罪认罚在这里起了什么作用。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判决援引的却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两者不是一回事:认罪认罚是程序上的从宽制度,坦白是实体上的量刑情节。本案两者并存,法院一并考虑,落点仍是三年——认罪认罚能争取从宽,但不承诺跨越档位。
第五件事: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时间关系——舅舅已经退休了。 判决查明,张某 2009 年 12 月即已退休,而苗某的行为发生在 2011 年至 2013 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退休”不是挡箭牌——利用退休前职务、地位形成的“余温”,同样入罪,量刑标准相同。
给家属一句话: 认罪认罚、全额退缴都是实实在在的从宽理由,但它们的上限是“在这一档里判得低”,而不是“跳到下一档”。要跳档,得靠自首、立功这类能改变法定刑幅度的情节。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干股型受贿是怎么算数额的。 苗某在三个项目里“没有实际投资”,却按五五分成拿钱,这在法律上叫“干股”。这种模式下,分到多少就算多少:26 万余元的车、16.5 万元、17.8 万元,一笔一笔加起来就是犯罪数额。它不等于“项目中标额”:本案三个项目中标额合计约 680 万元,认定的数额只是苗某实得的 60.9 万元。
其二,为什么三个项目没有一个“直接由舅舅办成”。 判决里,苗某做的只有一件事——打着舅舅的旗号,找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说“我是老局长的外甥/亲戚”。这说明本罪的“影响力”,并不要求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亲自插手——只要借助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面子”,就足够了。
其三,三次收钱为什么合成一个数额。 法院没有一项目一判,而是把三个项目的分红合并认定。多次收受未经处理的,通常会累计计算——这也是 60.9 万元总额比任何一笔单独看都更重的原因。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