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涧刑公初字第224号判决:某国有发电设备公司负责货款回收的员工尚某,与同赌的李某把收回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50万元+77.44万元)先后押进赌局抵债、变现,主犯尚某判十年——恰好贴在”数额巨大不退还”十年档的下限,从犯李某减轻后仍判九年。尚某一方提出的主体、未遂、主从之辩全部被驳回。这份判决可以完整展示最重一档的进入路径,以及从犯减轻的贴线操作。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涧刑公初字第2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10 月 20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挪用数额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 127.44 万元
判决结果尚某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有期徒刑九年

二、基本案情

尚某系某国有发电设备公司正式员工,负责产品订货和货款回收。2010年3月29日起,尚某与李某在当地一麻将馆赌博,两天三夜欠下3.1万元赌债。4月1日,尚某受单位指派赴扬州收要货款,4月2日收取某集团公司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月3日收取某化工设备公司77.4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月4日上午即回洛阳直接进入麻将馆。

4月4日起,二人先后将50万元汇票押给赌场��员(部分在逃)抵债、变现,得款用于还赌债并继续赌博;4月7日至9日,又通过他人将该汇票变现49万余元,除还款付息外,尚某借出15万元,李某存入银行卡18万元。4月13日,二人在某宾馆赌博输掉3.3万元,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先后将追回的16.9866万元、3.3万元移送检察机关。

另一张77.44万元汇票,4月9日起经层层转手欲行变现,4月12日票款汇入某汽车销售公司账户,在提取前被冻结,5月25日发还单位。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主犯(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从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尚某辩护意见主体认定、犯罪未遂、系从犯等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案没有自首、坦白的认定——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庭审中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量刑的轴心只有主从犯之分。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二被告人均成立
  • 主刑:尚某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李某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
  • 追赃:77.44万元冻结后发还单位;追回赃款20.2866万元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7条;判决未援引任何一份挪用公款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进路与贴线

本案2010年判决,数额标准适用法释〔1998〕9号:非法活动型”情节严重”起点5万元至10万元,“数额巨大”起点15万元至20万元。两张汇票合计127.44万元全部押进赌场,属于典型的非法活动型——该类型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门槛,挪出用于非法活动即构成,本案从汇票到手到变现耗用不过十余天。

进入十年以上档的关键是”不退还”。77.44万元被冻结后发还,追回现金20.2866万元,实际未退部分约在30万元以下,法院仍将两笔合并评价为”数额巨大不退还”——按1998年解释口径,“不退还”指案发前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50万元汇票案发前已完全变现耗尽、款项随赌局散失,判决未逐笔区分,整体认定。对照法释〔2016〕9号第5条——非法活动型情节严重100万元、数额巨大300万元——本案127.44万元在新解释下只能进”情节严重”档,进不了十年档。同一笔数额,新旧解释之间差出一个完整档位,这是继573号案例之后又一处需要把行为时间与解释版本钉死的地方。

主从犯的量刑落差也值得细看。起诉书建议对从犯李某”从轻处罚”,判决适用刑法第27条认定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择了减轻,但只减了一年。从犯减轻后仍贴着主犯刑期,说明法院对全案的社会危害评价相当重。做从犯辩护时,“减轻”只是入口,减多少取决于从犯对挪出、流转、耗散各环节的实际参与度——本案李某参与抵债商议、存管18万元、共同赌博,链条较深,减一年已属贴线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三组辩护意见为什么全被驳回。 主体之辩:尚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式员工、负责货款回收),是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判决以”证据及理由不足”驳回。未遂之辩:针对77.44万元被冻结、单位未实际损失的部分,辩护人主张未遂;但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是公款脱离单位控制、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不以实际耗用或取得对价为要件,汇票一经收取挪出,挪用即告完成。主从之辩:尚某辩称被他人利用指使、起次要作用——但其恰恰是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挪出来的环节,“公款怎么出来”的支配性作用无法旁落,主犯认定难以撼动。

其二,承兑汇票就是”公款”。 两张汇票系单位应收货款,尚未入单位账户——款项性质跟着来源走,不因由经手人持有而改变,票据脱离单位控制之时即入挪用公款罪的射程,与573号案例”存入报账员个人账户不改变公款性质”的口径互为表里。

其三,非法活动型的链条速度。 从4月2日收取第一张汇票到4月13日案发,前后十一天,50万元已变现耗尽。非法活动型没有三个月的时间门槛,款项一旦进入赌博、抵债链条,耗散速度远超其他两种行为类型。追赃则沿票据流转路径逐环展开——冻结下游账户、发还单位、追回现金移送检察机关。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