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栾刑初字第118号这份判决,审理的是一位村委会主任挪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案子。起诉指控的数额是21万元,判决最后认定的数额是13万元,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21万到13万,被扣掉的8万元不是”求情求来的优惠”,而是一笔本来就该支付给被告人的垫资款。这个案子把”挪用数额怎么算、名义用途管不管用”这两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栾刑初字第11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9 月 27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 起诉指控数额 | 21 万元 |
| 法院认定数额 | 13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于2008年11月当选某乡某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2009年8、9月,村里启动新农村建设自来水引水工程,经他与村支书在洛阳联系材料商,同年10月他个人垫资8万元,赊回三十余万元的引水工程材料。
2010年2月(农历春节前),代某以支付引水工程材料费为由,分三次从村会计处取走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1万元,并于2月11日向村财务出具一张7万元、一张14万元的借条。取款之后,他用其中8万元归还了自己为村里引水工程垫付的材料款,其余1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建设选厂时的外欠款。立案侦查期间,其家属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回。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数额异议 | 辩护人提出代某购材料时个人垫资8万元应从21万元中扣除,证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当庭认可,法院认定挪用数额为13万元 |
| 退赃 | 立案侦查期间家属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回 |
| 认罪悔罪 | 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
- 认定数额:13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72条、第7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名义用途、借条与”该扣的8万”
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是两件事:为什么出了借条、以”支付材料费”名义取款,还是定了挪用公款罪?为什么又能从21万里扣掉8万?
先说前一半。挪用公款罪看的是款项的实际去向,不是取款时写的名义。判决查明的事实很直接:取款21万元,名义是支付引水工程材料费,实际去向是归还个人垫资和建设选厂的外欠款。归还个人欠款,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至于那两张借条——有人以为”打了借条就等于借,不算挪用”,方向恰恰想反了:挪用公款本来就是”暂时使用、打算归还”,出借条恰好印证了”用后想还”的心态,它说明的不是无罪,而是这确实是挪用而不是贪污。挪用与贪污的分水岭就在这里:贪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把公款变成自己的,挪用是想还、只是先拿去用了。
再说后一半。8万元为什么扣得掉?因为这笔钱本来就该付给他。2009年10月,代某个人垫资8万元给村里购买引水材料,村里始终没有把这笔材料款付给他——证人证言证明村里从未给付过这8万元材料款。于是,他从专项资金里取出的21万元中,有8万元实质上是村里归还欠他的垫资款,属于债权债务的相抵,剩下的13万元才是真正”拿公款办私事”。公诉机关当庭认可这个算法,法院按13万元认定。注意,这8万元被扣掉,靠的不是悔罪表现,而是证人出庭、款项往来这些证据证明”这笔钱本来不该算挪用”。
把两件事合起来,可以得到一个对家属很有用的判断框架:数额之争,跟的不是态度,是钱的真实性质。 名义用途骗不过判决书,实际去向决定定性;同样,该扣的数额也不是态度好”感动”出来的,而是证据把账算清了。这个案子还有一点值得点破:取款发生在2010年2月,挪用13万元归还个人欠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挪用公款三种行为类型里的”超期未还型”;13万元达到判决时适用的”数额较大”标准(本案判决在2016年数额标准调整之前,适用当时的旧标准),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三年落在这个档位之内,再叠加全部退赃、悔罪,缓刑才水到渠成。
落到缓刑上,判决援引了刑法第72条、第73条。第72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认定的13万元对应刑期三年,恰好踩在”三年以下”的门口,全部退赃与悔罪表现把”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补齐,宣告缓刑三年。家属读判决时可以记住这个组合关系:数额决定档位,档位决定能不能缓,退赃和悔罪决定给不给缓——三步缺一不可,但顺序不能颠倒,第一步永远是先把数额的账算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专项资金,主体上容易落在挪用公款罪里。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政府拨付、由村级组织协助管理使用的款项,村委会主任经手这笔钱时是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便利把它挪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一般企业人员意义上的挪用资金。
其二,退赃的主体是家属,时间在立案侦查期间。 本案全部退赃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由家属完成,判决明确将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家属在侦查阶段的退赃动作是有效且被法院评价的。
其三,判三缓三的落点是”数额较大”档的上段。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三年,说明法院把13万元、超期未还这些因素放在了档内偏重的位置;把缓刑带出来的,是全退、悔罪这些从宽情节,而不是数额本身。数额与情节两条线,在阅读判决时要分开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