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岗位出事,都是从”先借用一下、下个月补上”这句话开始的。(2010)孟刑初字第113号这份判决里的23岁报账员,走的就是这条路:挪了补、补了又挪。判决最后认定的数额,既不是他第一次拿的钱,也不是他陆续支取的全部,而是案发时还没补上的那个窟窿——5万余元。这份判决把”滚着还”的账怎么算,讲得非常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孟刑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7 月 20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金额50 147.68 元(案发时未还数额)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庆某时年23岁,任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报账员,负责单位财务工作。2009年8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孟津县会计核算中心领取的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工资21216.68元挪作个人使用;此后又多次挪用公款,并且用后一次挪用的钱去归还前一次的窟窿。到2010年2月案发,按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挪用公款共计50147.68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4月初,其亲属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单位。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亲属已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自首判决未认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认定数额:50 147.68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61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挪用公款的”行为类型”归位,决定这笔账怎么算

刑法第384条里的挪用公款罪,其实藏着三种行为类型,入罪的门槛完全不同。第一类是非法活动型(赌博、走私这类),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第二类是营利活动型(炒股、经商、放贷生息),不受挪用时间限制,挪出即算,还了也照算;第三类是超期未还型,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钱,必须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个月内还上了,这一笔就不构成。

庆某挪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属于第三类。这个归位直接决定两个结果。第一是数额门槛:按行为时的法释〔1998〕9号,超期未还型”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万元至3万元(各省在幅度内确定),5万元出头的认定数额清晰越过门槛、又远够不着”数额巨大”的起点,法定刑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第二是时间结构:判决查明的”共计挪用公款50147.68元”,不是他陆续支取的累计总额,而是按1998年解释确立的规则算出来的”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多次挪用、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以案发时没还上的余额认定。

换句话说,“还过”不等于”清零”。滚着还的账,每一笔只要在案发时窟窿还没补上、对应的那次挪用又超过了三个月,就留在犯罪数额里。对财务岗位上的人来说,这句话的分量在于:你以为自己在”周转”,法律看到的是一笔持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归位的公款——每一次”下个月补上”的延期,都在给这个数额加码。

还有一个程序性说明:这份2010年的判决没有在文书中援引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但它的数额认定思路与行为时适用的法释〔1998〕9号确立的规则完全一致。读历史案件时,判决不引解释不等于不适用解释——数额标准、行为类型的判断,都按行为当时的解释执行,不能用后来的新标准倒推评价这份判决的轻重。

缓刑的构成也顺理成章。判一年六个月,在三年以下;款项已由亲属全部归还;认罪态度较好——刑法第72条缓刑条件的几个要素在本案都能对上。但请注意判决没有认定自首,从宽评价只有两项酌定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落点是三年(缓刑二年)之外的一年六个月。从宽情节的配置决定了最终落点,而不是某一项情节单独起作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亲属代还的分量,和它所处的时点。 归还发生在案发后的2010年4月,法院评价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照挪用公款系列中案发前归还的案件可以看到,“案发前”归还的评价通常更高。同样是还钱,查起来之前还和查起来之后还,位置不一样——这也是为什么”尽早归位”永远比”等查起来再说”划算。

其二,报账员、出纳是挪用公款的高发岗位。 钱从手上过、账由自己做、没有人按月核对,“临时借用”的心理一旦形成,滚雪球几乎不可避免。本案第一次挪的是2.1万余元的工资款,半年滚到5万——起点往往比想象中小得多。

其三,没有自首,不等于没有出路。 本案自首未被认定,靠亲属归还加认罪态度,仍然拿到了缓刑。从宽情节是叠加关系,不是单选题:自首、退赔、认罪悔罪,每一项都在往轻的方向推,凑齐几项,缓刑就有了空间。

其四,缓刑不等于”没事了”。 判一缓二的真实含义是: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先不收监执行,设置二年的考验期,依刑法第76条的规定,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遵守报告等规定;考验期满没有违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反过来,考验期内再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原判的一年六个月就要收监执行。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拿到缓刑只是换了另一种约束方式,不是结案的终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