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理同意借、财务科长把钱转出来、外面一家公司的股东拿去用于自己公司的生意——钱是别人单位的,用钱的人手上没有任何公款职权。可(2011)栾刑初字第14号判决下来,三个人都是挪用公款罪,包括那个只用钱、不管钱的股东。很多人以为”钱不是我拿的、不是我管的就与我无关”,这个案子恰好说明:共谋本身就能把人拉进犯罪。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栾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12 月 9 日(案号冠 2011 年,系年度编号衔接所致)
罪名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被告人三名)
法院认定金额20 万元(营利活动型)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两名)

二、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李某在担任某集团钨钼销售贸易公司经理期间,韦某找到李某和该公司财务科科长郭某,三人共同商量借用公司公款20万元,用于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这家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的妻子,韦某是股东。李某同意后,让郭某将公司公款20万元挪出给韦某经营使用,郭某明知是公款仍予借出。2004年1月,韦某分两次把20万元还给了公司。

案发后,李某、郭某、韦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三人均系自首。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
认罪悔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
及时归还挪用款项及时归还,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三人共同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
  • 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 郭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 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25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行为与审判均在2016年数额标准调整前,处于法释〔1998〕9号适用期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有职务的使用人,为什么也是挪用公款罪

韦某的处境最值得家属细看。他不是那家贸易公司的人,没有一分钱的经手权,20万元是财务科长转出来的——按”谁动的公款谁担责”的直觉,似乎不该轮到他。但判决把三人的行为写在了同一句话里:“与韦某三人共同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

关键在”共同商量”这四个字。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里,除了动手的人,还有一类人同样入罪: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这是法释〔1998〕9号第8条的明确规定。白话讲:如果只是事后借钱、不知款项来源,使用人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如果从”要不要借、怎么借、借多少”开始就坐在一起策划,使用人就不再是局外人,而是共同犯罪的发起者之一。本案的走向恰恰是韦某先找到李某和郭某提议借公款,钱也是按他的经营需要转出的——他是这单生意的起点,也是整个共谋链条上的一环。

想清楚这一点,对家属的实用价值在于:判断家人在这类案件里处在什么位置,不要只看”钱在谁手上过”,要看”事是怎么商量的”。参与策划、从中撮合、许诺好处、指使授意,任何一样做实了,都可能被按共犯评价。

再看三人的刑期分层:拍板同意的经理李某判三年缓三年,经手转款的科长郭某和提议使用钱的韦某各判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没有单独认定主从犯,但刑期的差异反映了作用大小的评价——起决定作用的与参与、经手的,在共同犯罪里不会被一刀切。这也提示家属:共同犯罪案件中,“谁提起、谁拍板、谁受益、谁经手”四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个人最终落在哪一档刑期。

还有一笔档位账要交代。20万元在当时的数额标准下属于数额巨大,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三人都有自首,法院据此减轻处罚,才能落到五年以下直至三年、二年零六个月——没有自首打开幅度,即使全额归还、认罪悔罪,也只能在五年以上的幅度里浮动。自首在本案中不是锦上添花,是刑期能降下来的那把钥匙。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了十几天就还清,犯罪照样成立。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法律不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挪出即构成。归还只进入量刑评价——本案三人的缓刑,正是”及时归还、未造成损失、自首”叠加的结果。

其二,利益关联藏在公司结构里。 被借钱的那家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的妻子、韦某是股东。公款名义上”借给公司”,实际绕回了自家人的生意。审查这类案件,钱最终流向谁控制的企业,往往比账面借款合同更能说明问题。

其三,多年前的账,不是过了时间就安全。 本案挪用发生在2003年,处理在2010年前后。挪用公款是否超过追诉期限,要看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档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追诉期限更长——“当年还上了就翻篇”的想法并不可靠。

其四,读判决要回原文核对落款。 这份判决案号冠2011年,但文首载明的受理起诉、文末落款均在2010年12月——案号年度与判决日期错位。裁判文书在收录、摘录过程中还可能产生金额、刑期等字段张冠李戴,家属如果从网络摘要里了解案件,最终一定要以判决书原文的主文为准:数额是多少、每人的刑期与缓刑考验期各是多久、援引了哪些条文,逐项对着原文看,不要依赖二手摘录。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