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嵩刑初字第105号这份判决里有两个数字:起诉书指控挪用198328.2元、表述为”数额巨大”;判决最后认定的数额是7万元。如果19.8万和”数额巨大”成立,量刑起点就不是五年以下这一档了;正因为数额被砍掉了12万余元,才有后面判二年、缓刑二年的结果。标签是怎么被数额推翻的?这篇拆给家属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嵩刑初字第1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9 月 29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起诉指控金额198328.2 元(表述为”数额巨大”)
法院认定金额7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里的高速公路补偿款由其一人经办领取发放。

起诉指控两起。第一起: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宋某从乡财政所领回全村高速公路补偿款647355.4元,发放给群众51万余元后,将剩余13.4万余元中的125434.2元用于自己在某金矿搞矿石堆淋,包括支付铲车租金4万元、车辆运费5万元、购买塑料布等材料。第二起:2011年1月,宋某为村民组办理宅基地过程中收取办证费用123900元,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51006元后,将余款72894元自用,其中3万元购买了一块奇石。

宋某对挪用不持异议,但对数额有意见:第一起里只有4万元是自己的,其余钱都付了村里的移民搬迁工程款;第二起买奇石是”镇宅”,不是营利。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一起中支付移民搬迁工程款的辩解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只认定4万元铲车租金;第二起的”镇宅”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认定3万元。两起合计7万元。案发后款项全部退还或追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退赔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
悔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部分辩解支付移民搬迁工程款的辩解被采纳,相应数额扣减
“镇宅”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归个人使用并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7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数额巨大”是怎么变成”数额较大”的

先说为什么这个标签值得较真。行为发生在2011年,适用的是1998年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万元至20万元,由各省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数额一旦够着巨大档,法定刑的起点就抬高到”情节严重”对应的档位;而”数额较大”对应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指控19.8万余元——如果这个数立住,判决不可能是判二缓二。数额决定档位,档位决定从宽的天花板,这就是标签背后的利害。

再看12万余元是怎么被拿掉的。两起事实的”砍法”不一样,这个对比特别值得记住。

第一起砍掉8.5万余元,靠的是钱去了哪里。宋某说这部分钱付了村里的移民搬迁工程款,卷里有工程款收据、证人证实分三次收到95000元工程款、还有宋某为村里工程垫资4万元的证明,互相能对上。挪用公款罪要求”归个人使用”——钱用在村集体的工程上,是单位对单位的使用,不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范畴,这部分自然要从数额里剔除。给家属的提示很实在:村干部经手的钱如果真用在了村里的事上,把凭证、经手人、账目留清楚,关键时刻能把这笔钱从”挪用”里摘出去。

第二起3万元买奇石为什么一分没砍?因为辩解是用途定性之争——“镇宅”不是营利,宋某想说的是这3万元连”营利活动型”都构不成。但刑事照片、证人证言把购买奇石的事实钉死了,法院认定该款系归个人使用并用于营利。用途定性之争里,事实证据比说法重要。

两笔合起来,指控数额从19.8万缩到7万,“数额巨大”的标签随之失效,案件落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的档位。在这个档位里,全额退赔加上悔罪表现,判二年、缓刑二年就顺理成章了。标签不是判决的结论,判决认定的数额才是;而数额的增减,取决于证据能不能支撑每一笔的用途和去向。

还有一层要交代:剩下的7万元为什么仍构成犯罪。第一起的4万元是付给铲车司机的租金,用于宋某个人的矿石经营,属于营利活动型挪用——按1998年解释,营利活动型不受”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限制,挪出即构成犯罪,哪怕这笔钱后来退了也退不掉”曾经挪用”这个事实。第二起的3万元买奇石,法院同样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并用于营利。所以数额辩护的目标不是把数字清零,而是把每一笔放到它该在的位置上:能用”单位使用”摘掉的摘掉,能证明用途定性的据理力争——本案的12万余元,就是这样一笔一笔从指控里减下来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领取发放”一人经办”是高风险结构。 本案补偿款的领取、发放、保管都由村主任一人经手,村两委其他成员没有参与。钱在自己手上过、监督又缺位,出了问题很难说清哪些是村里的、哪些是个人的——本案12万余元的争议正源于此。

其二,购买藏品是否”营利活动”在实务中有争议空间。 本案法院按查明事实认定为营利活动;同类案件中购买物品的用途、价款、去向都会影响定性。这类辩点要靠证据说话,不能只靠一句”不是营利”。

其三,缓刑的落点与相邻判决的对照。 同月嵩县法院作出的(2011)嵩刑初字第104号判决,认定挪用2万元、免予刑事处罚。两案并排可以看到:同是村干部挪用补偿款,数额、用途、退回情况组合不同,结果从免刑、缓刑到实刑依次排开——这正是数额档位与情节组合共同作用的样子。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