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上,四笔事实写的都是贪污罪;判决下来,同一笔12万变成了挪用公款罪,另外两笔分别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2011)偃刑初字第246号这份判决里,辩护人关于”没有隐瞒、没有占有故意”的意见被法院采信了,罪名却没有改成无罪,而是落到了挪用公款上。这场罪名变化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一张交接表为什么有这么大分量?这篇拆给家属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偃刑初字第24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12 月 1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三罪并罚)
挪用金额12 万元(另:职务侵占 3.5 万元、贪污 2 万元)
用途类型挪用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主刑三罪分别判二年六个月、十一个月、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是否缓刑否
关键情节自首(挪用、职务侵占部分);退赃17.5万元;共同犯罪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系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11月和2007年8月,他与村党支部书记(另案已判刑)共同决定,由出纳从村里某高铁项目土地补偿款专户支取10万元、3万元交给石某个人使用;2008年归还1万元。2010年4月,石某与前任出纳办理账目交接,移交表上载明其尚欠村里12万元;新任出纳接账时未对这12万元记账。案发后,12万元已退还。此外,法院认定石某将镇里拨付村里的围墙工程协调费3.5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又在自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情况下,虚开收据以土地补偿款名义领走2万元,构成贪污罪。石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退赃17.5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挪用、职务侵占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
如实供述贪污事实系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依法从轻
退赃退赃 17.5 万元酌情从轻
共同犯罪12 万元系与村支书共同决定挪用按共同犯罪评价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12万)、职务侵占罪(3.5万)、贪污罪(2万)
  • 主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一个月、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财产处理:违法所得1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271条第1款、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25条、第67条、第69条、第64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2万元为什么从贪污改成挪用公款

先讲利害。行为在2011年,贪污罪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量刑标准:个人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起点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档位更高。如果12万元按贪污定性,量刑起点就在五年以上。而挪用公款12万元,属”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落第一档,五年以下——本案挪用部分最后判二年六个月。罪名两个字的变化,直接差出一个档位,这就是为什么家属要看得懂判决里的定性之争。

再看改判的理由,关键证据就是那张账目交接表。起诉的逻辑是:石某在和新任出纳交接时隐瞒了欠款12万元的事实,让这笔钱从账上”消失”,属于侵吞,定贪污。辩护人则提出:交接表上写得清清楚楚,“支付现金12万”,欠款没有藏、没有瞒,出纳重新建账时没有记这12万是出纳的事,石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的认定是:辩护人的这一意见”同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信”——但结论不是无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个处理在法律上是有讲究的。贪污和挪用的分水岭在非法占有目的:贪污是”化为己有”,让这笔钱在世界上查无踪迹;挪用是”用后想还”,钱挪走了,但债还挂在明面上。本案的交接表、出纳的证言、2008年那次1万元的还款,共同指向一个画面:账上记得他是欠款人,他自己也知道欠着,案发后这12万元全部退了。一个真心想黑掉这笔钱的人,不会在移交单上留下自己欠12万的字据。所以法院的结论是: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挪用的证据充分——罪名往下调一档,事实和证据对号入座。

要说清的是另一面:辩护意见被部分采信,不等于辩成无罪。石某及其辩护人当庭对全案作了无罪辩护,其余辩解——3.5万协调费发给了村民组长、2万元用于公务支出——法院逐一核了证据:发放表格看不出款项来源和用途、请客购物没有票据、时间也对不上,都不予采信。这份判决呈现的是一条分界线:有凭证、有账目支撑的部分,法院按证据调整了定性;靠说法、没有凭据的部分,法院照样认定。对家属的提示很直接:跟办案机关争”这笔钱的性质”,靠的是单据、账册、流水这些实物,而不是当事人一句”我是为了村里办事”。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三笔钱三个罪名的分界逻辑。 同一个人当村委主任,高铁补偿款专户上的12万定挪用公款(协助政府管理补偿费用),村集体的3.5万定职务侵占(集体资金),虚报的征地补偿款2万定贪污(协助政府管理中骗取)。钱是谁的、管的事属于谁,决定了罪名,量刑体系完全不同。

其二,自首是”分罪名”认定的。 挪用和职务侵占部分构成自首,贪污部分因系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只按”如实供述”从轻。一个案件里从宽幅度分层数,这在多罪名案件中是常态,家属不要指望”认了就全都一样算”。

其三,共同决定也是共同犯罪。 12万元是村支书共同决定支取的,法院认定共同犯罪。村干部之间”商量着办”的事,出了问题不存在”集体决定就没人担责”这回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