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民营公司的出纳,最后被认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个罪名,并罚执行五年六个月。(2011)宜刑初字第144号这份判决的看点不在数额之大,而在结构之典型:同一个人、同一套账户操作,过手的钱却分属两种性质——别人转来的征地补偿款是公款,本公司的工程款是单位资金。钱性决定罪名,两个罪名各自评价后再并罚。这套”按资金性质切分罪名”的结构,与按单位改制时间点切分的路径完全不同,值得作为对照组细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宜刑初字第14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1 月 1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挪用公款 800 万元;挪用资金 87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挪用公款罪五年+挪用资金罪二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女),某实业公司出纳。其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时任某乡某村村委主任(另案处理)。
挪用公款部分:2010年8月,经马某某请求、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乡政府将拨付给该村的征地补偿款800万元转入某工贸公司账户,当日即分八笔转入马某个人的银行账户。马某做账时明知该款系征地补偿款,按马某某指使将500万元转入马某某个人账户、300万元转入马某某司机的账户。马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至今未退还。案发后马某亲属退赔100万元。
挪用资金部分: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马某某三次向时任出纳的马某提出用钱,马某将本公司资金280万元、400万元、190万元共计870万元转入马某某及其司机账户,被用于澳门赌博和借给他人。案发前马某某曾归还本公司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赃款50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从犯 | 受马某某指使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减轻处罚 |
| 退赔 | 亲属退赔1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酌情评价 |
| 初犯、认罪 | 初犯、偶犯,庭审自愿认罪 |
| 辩护意见 | “800万元已非公款""退赔800万元""扣除已还300万元”均不成立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 主刑: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五年,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刑期:2010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止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272条第1款、第25条、第27条、第6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罪的切分线画在资金的性质上
先看第一条线:800万元为什么是挪用公款。马某所在的公司是民营实业公司,她本人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单看主体,这个罪好像立不住。判决的说理分两步走:第一步,钱的性质。800万元是乡政府拨付给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公款范畴;挪用该款的决定者马某某系村委主任,其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步,出纳的角色。马某明知是征地补偿款,仍在指使下完成转账归集和对外支付,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按1998年解释第8条,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共犯不要求自己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个身份在挪用人那一端。辩护人”马某不具备挪用公款主体资格”的意见由此被驳回:主体要件落在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构里审查,不单独摘出共犯来验。
第二条线:870万元为什么是挪用资金。这三笔是公司自己账上的工程款,出纳挪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主体与对象都落在刑法第272条的框架内。同一双手、同样的转账动作,因为钱的来源和权属不同,分别落进两个罪名。
第三条线是并罚的落点。两罪分别评价后依第69条并罚:五年加二年,总和七年,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还有一个数额问题要点破——辩护人主张把案发前归还的300万元从挪用资金数额中扣除,法院明确拒绝:挪用资金自挪出即既遂,归还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减损犯罪数额。挪用类犯罪的数额是行为口径,不是损益口径,这条规则在本案两罪中是通用的。
从量刑结果还能反推基准档。挪用公款800万元用于赌博且未退还,按1998年解释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对应的法定幅度在十年以上;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在下一个幅度内确定五年。减轻处罚”减一档、落下限”的痕迹很清晰——这不是本案判决书明写的推理,但从减轻处罚的认定与五年的落点可以观察到这个结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与本系列另一起按时间点切分的案例对照。 同为”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并罚的案件,有的按单位改制时点切分同一笔钱(改制前公款、改制后单位资金),本案则按资金性质切分不同笔的钱。两案对照可以看到:双挪用案件的切分变量只有两个——钱是谁的、单位的性质是什么,找对变量,结构就清楚了。
其二,退赔数额的证据审查。 辩护人主张亲属已代退800万元,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只认定100万元。代为退赔的主张要有缴款凭证、收款方确认等证据支撑,主张的数额与主张的证据要一一对应。
其三,同一链条上的分案审理。 本案与同日宣判的(2011)宜刑初字第141号判决出自同一条共同犯罪链条——后案的被告人是该村的村委会计,涉案的正是同一批征地补偿款,两案由同一公诉机关同日提起公诉、同院同日判决。两案被告人不同、角色不同,量刑的比较口径要放在各自的角色与数额里看,下一篇专门拆会计案的从宽结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