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送达的时候,很多家属最先盯住的是”有期徒刑三年”这六个字——人要进去三年?可这份(2011)宜刑初字第197号判决的后半句是”宣告缓刑四年”:人不用收监,在社区接受考察,四年考验期内没有出事,三年就不再执行。三年实刑和判三缓四,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人生。同样是挪用公款,为什么这个案子能缓刑?缓刑是怎么一步步”凑”出来的?这篇拆给家属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宜刑初字第1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11 月 14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挪用金额136183.54 元
用途类型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用于生活支出(超过三个月未还)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是否缓刑缓刑四年
关键情节案发后全部退出;所在单位愿意成立帮教小组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裴某是某县新华书店派驻某镇的业务员,负责全镇各学校学生教材、教辅读物和寒暑假作业的销售及书款收取。2008年春至2010年底近三年间,他采取收款不上缴的手段,把陆续收取的136183.54元公款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裴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出;其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他进行帮扶教育。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裴某当庭对事实不持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全部退出案发后已将挪用公款全部退出公款损失归零,从宽的基础
悔罪表现判决认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单位帮教单位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帮扶教育支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136183.54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判了三年,为什么还能缓刑

先把”三年”这个数读准。行为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间,按当时有效的1998年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万元至20万元,由各省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本案13.6万余元没有够到这个区间,仍属”数额较大”,对应刑法第384条的第一档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数额毕竟超过13万,挪用时间又持续近三年,判决在第一档里给到三年——这是这个档位里偏重的位置。换句话说,法院没有因为后面判了缓刑就把主刑放松,数额和时间决定了”三年”是应得的评价。

再看”缓刑四年”是怎么来的。按当时刑法第72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三个条件在判决里各有一个对应的事实支撑:钱案发后全部退出,公款一分不少地回来了,这是最硬的一条;被告人对事实始终不持异议,判决据此认定”确有悔罪表现”;单位主动提出成立帮教小组,愿意接手帮教——这意味着放回社会后有人管、有监督,法院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有了落脚点。三个条件凑齐,缓刑才成立。

这里要给家属交代一层白话的意思:缓刑不是”白判了”,也不是”花钱买自由”。判三年说明法院认为行为的严重程度够得上这个刑期;缓刑四年是给一个附条件的考验机会——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犯罪,原判的三年就不再执行;一旦考验期内出事,三年实刑随时可能收进去执行。判决的逻辑是”刑该判这么重,但人不进去也能改造好”,支撑后半句的,正是退清、悔罪、有人帮教这三件事。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判决写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判后有人上诉、案件经过二审维持,考验期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一审判决宣判那天起算。家属在算考验期什么时候结束、什么时候算”熬过去了”的时候,要以判决最终确定的时间为起点,不要自己往前多算一截。

最后要提醒的是:这份判决给出的是本案法院的认定,不是缓刑的公式。同样挪用十几万,如果款项没有退、或者数额再往上够到”数额巨大”档,法定刑起点抬到五年以上,缓刑的空间就完全不同了。能带走的是结构,不是结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收款不上缴”是业务员岗位的高发风险结构。 教材款一笔一笔从学校收上来,收多少、交多少,全凭业务员一个人的账。沉淀在个人账户里的钱哪怕只是”周转一下”,时间一长就过了三个月的红线,构成犯罪不以有没有花掉为前提。本案从2008年拖到2010年底才案发,中间近三年没有任何一道环节把账对上,风险就是这样一点点攒出来的。

其二,存银行取息在法律上的评价。 按1998年解释,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取利息属于营利活动;本案判决按”超过三个月未还”来表述定性。两种定位都落在五年以下这一档,对本案量刑没有拉开差距,但用途定性的表述差异,阅读判决时值得留意——利息本身按照规定还应予追缴,这也是家属容易想不到的一笔账。

其三,单位态度在缓刑中是有分量的。 帮教小组意味着单位愿意继续接纳这个人、承担监督责任,法院据此才敢写”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家属来说,这提示了一件事:案发后与单位的沟通、修复,不只是在”退钱”这一个环节上;单位愿意出具帮教意见,往往建立在款项退清、态度端正这些事实之上,几件事是连在一起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