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股长收书款不上缴,前后三年攒下113709.4元,拿去买房、贴补生活。(2011)宜刑初字第198号这份判决认定挪用公款罪,判二年缓三年。问题来了:收款不入账,钱在自己手里放了那么久,为什么不往贪污上靠?恰好,同一家法院前一天作出的(2011)宜刑初字第197号判决,是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同一手法的另一起——两案并排读,“收款不上缴”型案件的定性逻辑就清楚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宜刑初字第19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1 月 15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 挪用金额 | 113709.4 元 |
| 用途类型 | 购房、生活支出(超过三个月未还) |
| 主刑 | 有期徒刑二年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三年 |
| 关键情节 | 案发后全部退交;单位愿意社区矫正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2008年起任某县新华书店发行股股长,负责城关镇各学校学生作业书籍的销售及款项收取。2008年至2011年6月间,其采取收款不上缴的手段,将收取的公款113709.4元用于购房和生活支出。案发后,宋某已将挪用款项全部退交;所在单位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起诉、开庭均无争议,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退交 | 案发后已将挪用公款全部退交 | 公款损失归零 |
| 悔罪表现 | 确有悔罪表现 | 缓刑前提 |
| 单位态度 | 单位愿意社区矫正 | 支撑缓刑考察条件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113709.4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收款不上缴,为什么是挪用不是贪污
先看控方为什么没有选贪污。挪用与贪污的分水岭在非法占有目的:挪用是”用后想还”,贪污是”化为己有”。实务判断靠转化信号——平帐、销毁凭证、虚假发票冲抵、携款潜逃、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隐匿款项去向拒不说明。逐项对照本案:账没有平,单位清帐时款数一清二楚;凭证没有销毁,收款记录、书店情况说明、财务科证明都在卷里;去向没有隐匿,购房合同和收据直接对应到某楼盘;案发后全部退交。七项信号一个都不占,非法占有目的立不住,贪污就上不去。说白了:钱在账外躺着但账查得清、人跑不了也赖不掉,这就是挪用的证据画像。
第二步看档位为什么没上去。行为在2011年,适用1998年解释,数额巨大起点15万至20万元,各省在幅度内定本地标准。本案11.37万元、相邻的197号案13.6万元,都没够着巨大档,双双落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一档。注意197号案的用途是存银行取息——按1998年解释,挪用公款存入银行属于营利活动,挪出即可罪,不受三个月限制;本案用于购房生活,只能走超期未还型,必须熬过三个月这个要件。两种用途定性不同,但落到的法定刑档位相同,所以两案量刑差异不在定性,而在数额(13.6万比11.4万大2万多)与刑期(三年比二年)的对应上。
第三步是审查顺序。办这类案件,建议按五步走:一查账目状态,有没有平帐、改账、销毁凭证;二查去向证据,购房合同、流水、取款记录与供述能否对应;三查归还行为,案发前有没有还、还了多少、什么意思表示;四查案发后退赃的彻底程度;五查主体身份,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要有依据——本案卷里专门放了书店营业执照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文件批复,就是为了把”新华书店是国有公司、被告人是依法从事公务人员”这一点钉死。五步走完,定性自然浮出来。
顺带把”归个人使用”的口径也过一遍。按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挪用公款有三类情形算”归个人使用”: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本案的钱进了被告人自己的购房和生活开销,落在第一类,没有争议空间。真正要提醒的是单位对外出借那类情形——集体决定、个人未谋利的,一般不属”归个人使用”;审查时先把这一层排掉,再往挪用上走,顺序不要反。
反过来,什么情况会把同一类行为推向贪污?收了款做假账把收入做没、长期不还也没有归还能力、或者案发后把去向说成一团雾——只要”赖账”的证据成型,定性就变了。同一句话”收款不上缴”,证据结构不同,罪名完全不同。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两案对照看量刑变量。 197号与198号相隔一天、同一单位、同一手法,数额差2万余元,主刑差一年、考验期差一年。收款不上缴型案件的量刑弹性,主要就在数额与退赃彻底程度上,没有更玄的变量。
其二,单位意见的两种写法。 本案是”愿意社区矫正”,197号案是”成立帮教小组”。表述不同,功能相同——为缓刑的考察条件提供落点。办缓刑案件时,这类意见值得主动推动落实,书面形式比口头表态管用。
其三,旧案与新标准的换算。 这批2011年的案件适用1998年解释;若按法释〔2016〕9号,营利型、超期未还型的”数额较大”起点提高到5万元、“数额巨大”抬到500万元,同样数额在今天落点完全不同。引用十年前的判例做量刑参考,先核对行为时的解释版本。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