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圈里流传着一种说法:“要是单位不是国家的,挪钱就不算挪用公款罪,最多算挪用资金,罪轻得多。“(2012)栾刑初字第132号这份判决里,辩护人走的正是这条路——提出单位是合伙企业、负责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应改定挪用资金罪。法院没有采纳。这条辩护路为什么没走通?借着这份判决拆给家属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栾刑初字第1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年6月25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挪用金额10万元
用途类型借给他人经商(归个人使用)
主刑原某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是否缓刑均适用缓刑,缓刑二年
关键情节许某系从犯;案发前款项已全部归还;认罪态度较好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原某任某县测绘队队长,负责管理单位建设家属楼事项;被告人许某系该测绘队出纳。2007年6月,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建设家属楼的公款10万元擅自借给齐某,供齐某之兄做钢材生意使用。2008年4月3日,齐某在案发前已将10万元归还测绘队。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原某所在单位属合伙企业性质、其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法院认定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确认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从犯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前归还2008年4月借款人已将10万元归还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
  • 主刑: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25条、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7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单位性质之争,为什么没能改变罪名

先说清这条辩护的逻辑。挪用公款罪有两个门槛:人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是公款。挪用资金罪对应的是公司企业里的其他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两个罪的最高刑差距很大。所以”单位不是国有单位”这个主张一旦成立,罪名和量刑都会跟着变——辩护人往这个方向努力,方向本身没有错。

问题出在事实层面。判决对这条辩护的回应只有一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没有展开说理。但从在案证据能看出法院认定的路径:卷内有原某的任职文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指控围绕的也是”测绘队队长管理家属楼建设”这一职务行为。测绘队这类机构属于什么性质,不是看名字、看自我介绍,而是看设立登记、资产来源和职务任命的依据。给家属的白话版本:单位账上挂着”合伙企业”三个字,不等于法院就会认它是一般民营单位;登记材料说什么,比当事人说什么管用。

这个案件对家属还有一个更实际的提醒:主体和单位性质的辩护,是有”窗口期”的。单位是什么性质、任命文件怎么写、钱在账上挂在谁名下——这些证据在侦查阶段就固定在卷了。如果当事人和家属在调查初期就意识到单位性质存在争议,及时把设立登记、出资结构这类书证线索提出来,辩护的空间会比开庭时才第一次提出要大。等到庭上再提,法院面对的已经是一套完整的指控证据,能做的往往只是对既有材料作判断。

还要交代一句:即便主体辩护成立、罪名改成挪用资金罪,也不等于”没事”。挪用资金罪同样是犯罪,同样留有前科,只是数额档位和最高刑更低。所以这类辩护的真实意义在于准确评价——钱和人都放在它该在的轨道里,而不是把犯罪说成不是犯罪。家属在听取”换个罪名”的建议时,可以先问一句:换罪名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有哪些书证支持,再决定投入多少期待。

再看共同犯罪这半边。出纳许某被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后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比原某低六个月。要提醒的是:“我只是管账的、钱不是我用的”不是安全线——参与划款、经手经办、明知用途仍配合操作,就可能被认定共犯。本案借款打了借条、不到一年也还上了,两位经手人照样被判刑。借条解决的是民事关系,解决不了刑事定性。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给熟人做生意”正好落在立法解释的第一种情形。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列为归个人使用的第一情形。有没有借条、有没有约定利息,都改变不了挪用的性质;使用人如果参与策划取得款项,还可能自己构成共犯。

其二,案发前归还只解决”从轻”,不解决”出罪”。 2007年6月借出、2008年4月归还,隔了近一年,款项又用于钢材生意——营利用途下挪出即构成犯罪,归还的时间点再早,也改变不了”曾经挪用”这个事实。本案两位被告人都是从轻、缓刑,靠的是归还加认罪的组合,而不是”还了就没事”。

其三,主从犯的刑期差是责任切割的直观呈现。 同一笔10万元,起意并组织实施的原某判二年,起次要作用的许某判一年六个月。共同犯罪案件里,每个人在环节中的位置、获利情况、参与深度,都会落到刑期差上——这也是家属区分”主事的人”和”经手的人”时应当了解的评价框架。

其四,这份判决的说理密度本身值得留意。 单位性质之争在判决里只得到一句”与事实不符”。阅读这类文书时,别把”说理少”误读成”辩护无理”——判决不展开,有时是因为在案证据已经足够清楚,有时则是争议本身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家属想弄明白”为什么没采纳”,靠判决书往往不够,需要回到案卷里的登记材料和任职文件去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