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容易问的一个问题是:“判三年”和”判五年以上”之间,隔的到底是什么?(2012)孟刑初字第219号这份判决把这道题演了一遍:挪用公款15万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按刑法这一档本来要判五年以上;最后结果却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把五年以上变成三年缓五的那只手,就是自首。这个从宽情节在本案里到底怎么起作用的?这篇拆给家属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孟刑初字第2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12 月 5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挪用金额15 万元
用途类型营利活动型(借给他人承包经营使用并收取利息、入股分红)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是否缓刑是,缓刑五年
关键情节自首(从轻或减轻)、公款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较好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自1997年起任某县农业机械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2009年6月10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司公款15万元借给马某等三人合伙承包经营的公司门市部使用,并收取利息4000元,本人还在该门市部入股、分红。此后还款拖了近三年:2010年12月归还3万元,2012年3月归还2万元,案发后的2012年6月11日归还剩余10万元,至此15万元全部还清。检察机关最初以涉嫌贪污对张某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他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随即被立案侦查。庭审中张某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借款是为了单位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认定挪用公款罪成立。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以贪污嫌疑被询问时主动承认挪用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款全部退还案发后10万元归还,15万元全部结清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较好判决明确认定酌情从轻
“为单位利益”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收取利息、入股分红)不予采信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
  • 认定数额:15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67条、第72条、第73条、第61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情节严重”档里,自首的分量有多重

先把本案的档位说清楚。行为发生在2009年,适用当时有效的1998年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万元至20万元,够着这个数,就属于”情节严重”,对应刑法第384条的第二个量刑档——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挪用1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法院据此认定”情节严重”。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任何从宽情节,这个案件的宣告刑应当在五年这条线之上讨论。这就是家属需要先接受的基准:不是”挪了15万,判三年很正常”,而是”挪了15万,本来面临五年以上”。

把基准从五年以上拉回三年缓五的,第一是自首,第二才是退赃和认罪。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个词的区别很关键:“从轻”是在本档刑期范围内往轻了判,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上;“减轻”则是破格降到下一个档位,也就是五年以下。本案判决明确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显然用的是”减轻”这一档——没有自首,这条路是不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个办公室里,有没有”自动投案”这个动作,结果可能差出一整档。

本案自首的认定还有一个值得细看的地方。张某不是主动跑到检察院投案的,他是因为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他交代的是挪用公款的罪行。按职务犯罪自首的专门规则,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是甲罪,行为人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乙罪,属于”以自首论”的情形。法院也正是循着这条路径认定的自首。给家属的提示很实在:被询问时如实、完整地说清楚自己做过的事,包括与被问事项不同的其他问题,这件事在法律上的意义,可能比事后请任何人说情都大。

再看缓刑为什么能够成立。刑法第72条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退赃彻底——15万元分三次全部还清;悔罪表现明确——认罪态度好;再加上自首体现的人身危险性低,缓刑五年的考验期就这么定了。这里有个排序问题值得记住:自首解决的是”能不能从五年以上降下来”的问题,退赃和悔罪解决的是”降下来之后能不能不收监”的问题。两个问题、两道门槛,缺了前者,后面免谈;缺了后者,降了也难缓。

还要交代一句辩护部分。辩护人说借款是为了单位利益、不属于”归个人使用”,这个辩点被否掉了,原因在事实:张某收了4000元利息,还在借款的门市部里入股分红——钱出去绕了一圈回到自己口袋,这就不是为单位利益,而是借单位资金做自己的生意。同一件事,“为单位”还是”为自己”的定性,取决于有没有个人利益混在里面。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给下属门市部”不等于单位内部周转。 门市部由三人合伙承包经营,承包后的经营收益归承包人,公款进入这个体系就是归个人使用。判断资金出去是”公对公”还是”公对私”,看接收方是不是独立经营、谁在受益。

其二,还款拖了近三年是本案的隐患。 从2009年到2012年6月才还清,营利活动型挪用不看时间长短,但拖得越久,说明资金安排越被动,对量刑情节的累积也不利。好在案发前已有归还动作、案发后迅速补齐,法院才作出全部退还的认定。

其三,同等金额下用途类型的差别。 本案15万用于营利活动,够着”情节严重”;如果同样15万只是超过三个月未还、没有营利,则落在第一档。同样一笔钱,用在哪里,直接决定站在哪一档起算。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