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卷宗、同一个法院、同一个被告人:2012年8月第一次判了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上诉后,案子被发回重审,2013年1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2012)伊刑重初字第9号这份重审判决,把”数额认定决定量刑档次”这件事演示得不能再直白——七年之差,差在一张欠条能不能定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伊刑重初字第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 月 15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重审认定金额54 000 元(起诉指控 178 45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发回重审后改判)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1984年11月至1993年9月任某县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内勤主任兼会计。1988年冬至1993年10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储户名义填写取款凭条,先后挪用储户存款,借给他人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1993年10月,李某因账目无法交接而离家出走,被上网追逃;2011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银行方面查明:李某外逃后,陆续发现储户持定期存单取款但无底卡的存款共计301 251元,由银行垫付;相关会计档案已按规定销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其挪用178 450元、属数额巨大。2012年8月原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上诉后,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查明:有取款凭条、账户记录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挪用储户款54 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金额所依据的主要是一张他人出具的168 450元欠条,法院认为该欠条属传来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挪用数额的根本依据,起诉指控数额”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纠正”。案发后,李某亲属代为退缴178 450元(检察机关收35 000元、法院收143 450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如实供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从轻处罚
退赃亲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数额认定指控178 450元不予认定,按54 000元认定,属数额较大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判决援引:刑法第384条、第61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原审的五年为什么在重审变成了二年

把两份结果放在一起,差距的全部来源就是认定数额从178 450元降到54 000元。

先看那张欠条为什么不能用。被指控挪用的钱,大部分借给了做生意的朋友王某某,王某某打了一张168 450元的欠条。但欠条只能证明两个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欠条上的每一分钱都来自银行公款——李某自己也辩解,借给王某某的钱里混着他向别人借的钱。法院把这类证据定性为”传来的间接证据”:它离原始事实隔了一层,只能作参考,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挪用数额的根本依据。真正能定案的,是有取款凭条、账户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那54 000元。

再看数额档的变化意味着什么。本案行为发生在1988年至1993年,判决适用的数额标准是旧法口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在十五万至二十万元幅度内(由各省确定本地标准)。起诉指控的17.8万余元如果成立,就可能触及数额巨大一档,对应更重的法定刑;重审认定的5.4万元,明确落在”数额较大”,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二年,就是在这个档内的量刑。

顺带把行为类型也说清。李某把钱借给朋友做生意周转,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类型——这一型本来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挪一天也算,还了也算。所以本案的辩护战场不在”用了多久”,而在”到底挪了多少”:凭条上有据的可认,孤立的欠条不可认。每个案件都要先找准自己的类型,再决定往哪个方向用力,这就是”行为类型归位”的意义。这就是案件名称里那个”重”字的意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数额的认定被重写,量刑随之重写。给家属的提示是:对认定的数额不服,上诉是有实际意义的程序权利,它不是”走过场”,数额辩护一旦成功,档位和刑期可能整体移动。

两个附带的问题也说清楚。其一,退的钱比认定的多。李某亲属按起诉口径退了17.8万余元,而法院最终只认定5.4万——多退的部分不冤枉,判决仍评价为”亲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作为从轻情节使用。其二,刑期基本被羁押折抵。判决从2011年8月31日被抓获之日起算,至2013年8月30日止,宣判时两年刑期已所剩无几。对2011年即被羁押的被告人来说,重审虽多走了几个月程序,但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实体上没有白关。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账目混乱的短款不能都算到被告人头上。 银行垫付的储户存款共30.1万余元,但会计档案已销毁、账目管理混乱,法院没有把这笔短款整体归责于李某,只认定有凭证印证的部分。“单位短了多少钱”与”被告人挪了多少钱”是两个问题,证明责任在指控方。

其二,外逃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李某1993年外逃,2011年被上网追逃抓获——十八年后归案,旧账照算。长期在逃还会带来更复杂的法律后果: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时间拖得越久,并不是越安全。

其三,重审改判的两端都值得记录。 罪名没变、事实框架没变,变的是数额的证据基础。这类”程序回炉”案件的改判,几乎都不是因为翻出了新事实,而是因为把原有证据按规则重新过了一遍筛子。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