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有立功能减刑,到底能减多少?“这是家属问得最没有底的一个问题。这份判决是一个很少见的样本:挪用10万元公款入股办厂,最后判的是拘役一个月——刑法里最轻的主刑之一。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位落到一个月的拘役,这一段距离是怎么走完的?(2013)栾刑初字204号判决把这个过程展示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栾刑初字20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3 年 11 月 19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二被告人) |
| 挪用金额 | 10 万元 |
| 用途类型 | 营利活动型(个人入股办厂) |
| 主刑 | 拘役一个月(二人均同) |
| 是否缓刑 | 否(羁押折抵刑期) |
| 关键情节 |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坦白、认罪态度好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任某县某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并担任当地一个项目征迁指挥部的成员。2012年1月,乡政府拨给村里一笔征地补偿款10万元。1月18日,侯某电话联系仝某,两人一起到乡财政所,把这10万元转入仝某的个人账户。2012年11月3日,二人商量后,在其他5名村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1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作为侯某、仝某每人5万元的入股资金,投入村里6名干部个人合办的水泥管厂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侯某使用的5万元归还。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立功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卷内有立功证明 | 可以减轻处罚 |
| 认罪态度 | 庭审认罪态度较好 | 可酌情减轻处罚 |
| 坦白 | 如实供述(援引刑法第67条第3款) | 纳入从宽评价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10 万元
- 主刑:侯某拘役一个月;仝某拘役一个月
- 刑期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已折抵刑期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67条第3款、第68条、第9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立功是怎么落到刑期上的
先看本案的起点。10万元征地补偿款,进了个人账户、入了个人股份,是典型的营利活动型挪用——挪出即构成犯罪,不需要等三个月。数额上,按当时有效的1998年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万元至3万元,10万元在这个档位里不算小。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看立功是怎么认定的。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某、仝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卷内附有立功证明。用白话说:立功不是求情,不是写悔过书,而是把别人犯罪的真实线索交给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刑法第68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本案法院的用语——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减轻处罚”,两个”减轻”叠加,再配上坦白,最后落点是拘役一个月。
拘役是什么概念?主刑从重到轻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拘役是比管制重、比有期徒刑轻的自由刑,期限一个月起。也就是说,从”五年以下”这个大档位出发,本案把刑期压到了档位里接近地板的位置——这就是立功加上坦白在这份判决里的实际作用,跨度接近五年。
再补一个很多家属分不清的概念:“从轻”和”减轻”不是一回事。从轻是在本档位里面往轻挑——五年以下的档位里判三年、两年,都叫从轻;减轻是击穿档位的下限,直接往下一个台阶走。本案法院两次使用的是”减轻”:立功换来的减轻是法定情节,认罪态度换来的减轻是酌情评价。一个案子同时写两个”减轻”,说明法院是有意把刑期压到档位下限之下去的——这正是立功的分量所在。
还有两个细节值得家属留意。第一,判决书专门写了一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已折抵刑期”。判决没有写明羁押了多少天,但这句话意味着:宣判之后还要不要继续服刑,取决于先前的羁押天数是否已经覆盖这一个月。第二,立功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定”从宽,本案还有数额不大、坦白、全额止损这些底子。若挪用数额更大、档位更高,同样的立功未必能走这么远——把这份判决当成”立功有用”的证据就好,不要当成”立功必然轻判”的公式。
还有一个反面教材要记住:侯某曾辩解挪用的款项是用于村里建设,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钱进了水泥管厂的入股账户,两人个人各占5万,钱的去向说明一切——用途由转账记录决定,不由说法决定。这个道理反过来也一样:真正用于村里建设的开支,票据、经手人、账目齐备,法院自然会认。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征地补偿款进个人账户,本身就是警报。 这10万元从2012年1月转入个人账户,到11月才转出去入股,在个人手里”睡”了十个月。补偿款应当专户管理,一旦进了个人的卡,性质和风险都变了——本案的案发链条就是从这笔钱开始的。
其二,“村委会几人合办”的工厂不是村集体产业。 工厂是6名村干部个人入股的,收益归个人;村里的公款进个人的股,一分钱都是挪用。名头里有”村”字,不代表它是村里的。判断是不是集体产业,看的是出资人、受益人和决策程序,不是招牌上写什么。
其三,两名被告人同判拘役一个月。 判决没有区分主犯从犯:钱是两人一起转到个人账户、一起商量入股、各自受益5万,责任评价落在同一档。共同挪用案件里,“谁提议的”固然重要,“谁分到多少”同样重要——本案两人对半分,刑期也相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