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就动了一天,第二天就还回去了""总共才赚了52块钱,这也能算犯罪吗”——这是挪用公款案件里家属最常问的两个问题。(2014)嵩刑初字第235号这份判决正好回答了它们:村会计把100万元征地补偿款买了理财产品,第二天赎回,获利52.05元,法院照样定了挪用公款罪。动一天、赚52元,为什么还是犯罪?又为什么最后免予刑事处罚?这篇拆给家属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嵩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挪用金额100 万元
用途类型购买理财产品一天(营利活动型)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是否缓刑无(免刑)
关键情节受银行人员之托帮完成任务;挪用仅一天;无损失;判决未认定自首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嵩县某镇某村支部委员、会计,镇人大代表。同村村民王某某是农业银行职工,银行给职工分配储蓄和理财产品任务,王某某请村支书和吴某某在农行储存村委公款帮忙完成任务。2013年9月25日,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向村里发放100万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拨到户名为吴某某的村账户上;她按王某某的请求,通过POS机刷卡把钱转到农行以她个人名义开户的村账户上,同时用这100万元购买了”本利丰天天利”理财产品,第二天赎回,获利52.05元,钱仍在村账户上。2014年10月其被取保候审,庭审中对事实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归还第二天赎回,钱仍在村账户上,未对公款造成损失支撑”情节轻微”
动机为帮银行职工完成储蓄和购买理财任务犯罪情节轻微的理由之一
供述庭审无异议,判决援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可以从轻
“不以营利为目的”辩解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不影响定罪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
  • 认定数额:100 万元(获利 52.05 元)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67条第3款、第37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挪用一天、获利52元,罪与非罪怎么划线

先回答家属最关心的:为什么动一天也是犯罪。挪用公款罪按钱的用途分三种类型,其中”进行营利活动”这一类,法律不要求”超过三个月”,也不受时间长短限制——只要把公款挪出来用于营利,行为完成,犯罪就成立了。买理财产品在司法解释里被明确列为营利活动。本案钱在理财产品里放了不到24小时,第二天赎回,但”挪用”这个行为在刷卡买理财的那一刻就已经完成了。打个比方:闯红灯闯了一半退回来,也是闯了红灯——时间短改变不了行为已经发生,只是后面对处罚轻重的评价有影响。

再说”赚了52元”。有的家属以为获利多少决定罪与非罪。其实营利活动型挪用看的是钱的用途,不是赚没赚到钱:把钱挪去买理财,哪怕一分没赚甚至亏了,用途定了,性质就定了。本案被告人辩称自己”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帮银行职工完成任务——法院的回应分两层:定性上,这个辩解”理由不足”,因为购买理财本身就是营利活动,她主观上是否想赚钱不改变用途属性;量刑上,这个动机被认真考虑了,成为”情节轻微”的理由之一。一句话:动机决定不了是不是犯罪,但实实在在地影响结果。

第三,为什么这么大的数额最后免予刑事处罚。100万元按1998年司法解释已远超”数额巨大”的起点(15万元至20万元),但判决同时看到三件事:主观上不是为自己牟利,是碍于同村情面帮人完成任务;客观上挪用只有一天,第二天钱就回到了村账户,公款没有损失;程序上她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三件事合在一起,“轻微”就立住了。注意这份判决没有认定自首,只援引了第67条第3款的如实供述条款——说明免刑组合里态度类的分量,是靠归还的速度和彻底性补上的。

最后提醒一句边界:本案免刑,不等于”挪一天就没事”。同样挪一天,如果钱没还上、或者造成了损失、或者本人拒不认账,结论完全可能不同。这份判决读到的应当是”用途定生死、归还定轻重”,而不是”时间短不碍事”。

还有一个家属可能想不通的点:钱从头到尾没离开”村账户”,获利52元也还在那个账户里,怎么能算”挪”了呢?这里要分清”钱在哪个账户”和”钱被谁支配使用”是两回事。挪用公款打击的是把公款从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用途中抽出来、交到自己或他人支配之下的行为——本案公款被拿去买理财产品,就进入了理财的营利轨道,由个人意志支配了它的去向,单位对这笔钱在这段时间里的状态完全失控。账户名字没变,支配状态变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第二天就还了”只能算归还情节,而抹不掉”曾经挪出”这个事实本身。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集体公款存在个人名义账户,是本案的结构性隐患。 征地补偿款长期放在户名为会计个人的账户里,刷卡转账、购买理财都在个人名下操作。钱和人的账户绑定得越紧,“帮个忙”式的挪用就越容易发生,事后也越难分清哪笔是公事哪笔是私事。

其二,“帮银行完成任务”这个情节在多个判决里出现过。 银行揽储压力传导到熟人、熟人找到管钱的干部,是这个链条的常见走向。对经手公款的家庭来说,熟人开口请托”把钱存到我这儿”时,就要意识到这不是人情往来的小事。

其三,与同期同院判决对照着看。 嵩县法院2014年底判决的会计挪用80万元买理财一案,同样免予刑事处罚。两案数额不同、有无自首不同,但都满足”归还+无损失+动机特殊+认罪”的组合。免刑判决之间比的不是数额,是组合的完整性。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