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刑初字第110号这份判决,起点和终点隔着一个量刑档:起诉口径29万余元,判决认定139527.44元,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把判决书通读一遍会发现,这六个月不是靠从宽情节”求”出来的——判决甚至没有认定自首——而是数额被三个规则一层层扣下来之后,档位自己落下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栾刑初字第1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起诉指控金额29 万元(10 万元+19 万元)
法院认定金额139 527.44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任栾川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11月起协助政府管理、发放本村征地补偿款。2013年1月28日,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944.16万元转入其个人邮政储蓄账户,交其代管发放;张某某将其中200万元转入自己的农行账户、300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社账户。公诉机关指控两起挪用:其一,2013年2月8日从邮政储蓄账户取出19万元,借给魏某某8万元、韩某某6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借孙某某5万元用于生活开支,三人一个多月后归还,此后张某某又自用一段时间;其二,2013年5月19日从农行账户取出10万元,借给朋友做生意。案发前,张某某已将挪用款项全部退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辩护人主张)判决未认定,未援引刑法第67条
案发前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
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139 527.44 元(2013年2月8日一笔认定为39 527.44元)
  •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3日至12月12日),未适用缓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个扣减动作,把案件从”数额巨大”区间拉回”数额较大”档

依行为时适用的法释〔1998〕9号,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各省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本案判决没有写明河南省执行的具体起点,只给出了”数额较大”的结论;但从指控与认定的落差看,档位问题正是全案的枢纽。

指控口径是29万余元:10万元借人做生意属营利活动型,19万元借款中既有营利也有自用。这个口径若成立,数额早已越过15万—20万元的巨大起点;而按1998年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跳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在那个档位里根本无从谈起。判决实际做了三个扣减动作。

其一,类型门槛剔除。孙某某所借5万元系用于过春节等生活开支,使用一个多月即归还,不符合超期未还型”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结构,不计入犯罪数额。这一步把超期未还型与营利活动型的门槛区分开:生活用途的钱必须同时满足数额与时间两个条件,营利用途的钱则挪出即算。

其二,账户混同扣减。支取19万元时,邮政储蓄账户内尚有张某某个人存款100 472.56元(含村委会归还的修路垫资4.9万元),公款与私款混同存放,支取的19万元是否包含其个人存款难以界定——法院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扣减10万余元,该笔认定挪用公款39 527.44元。

其三,存疑不认。三人还款后张某某自用的部分(对应其至2013年11月20日才交到十三组组长手中的18.42万元征地款),具体数额、用途、时间以及账户余额的公私属性均无法查明,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个动作叠加,认定数额定格在139 527.44元,退回数额较大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的实刑才有空间。顺带厘清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认定数额果真越过巨大起点,本案触发的将是”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档;只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1998年解释明确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才落到十年以上档。本案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与十年以上档彻底无缘,争点只在五年以上与五年以下之间。请特别注意从宽情节的配置: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未被认定,判决通篇没有援引第67条;法院给出的从宽只有”案发前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和”初犯,可酌情从轻”两项,全部是幅度内部的从轻,没有任何跨档动作。换言之,这份判决里唯一改变量刑结构的变量是数额本身。办同类案件时应当先把账算清:起诉口径对应哪一档,每一笔拟扣减的数额对应什么规则(类型门槛、混同扣减还是存疑不认),再盘点手里有没有能打开幅度的法定情节。本案属于前一种情形——数额辩护独立完成了降档。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混同账户按有利于被告人扣减。 征地补偿款打进了一个本有个人存款的账户,法院没有按”全额算公款”处理,而是先扣个人存款底数。这对混合资金案件有直接参照价值:审查时先调账户流水、算清私款底数,再谈挪用数额。同一笔账,先算还是后算,结果差10万余元。

其二,生活用途+未超三个月,两个门槛缺一不可。 孙某某的5万元两关都没过。挪用公款罪的入罪结构里,“钱花了”不等于”数进去了”——类型归位是数额审查的第一道工序。

其三,同日同院的对照样本。 同一天(2015年11月20日)、同一法院作出的(2015)栾刑初字第123号判决走了另一条路:88万元维持数额巨大、落在五年以上档,靠自首减轻处罚判三年。两案并读,正是”砍数额降档”与”守数额跨档”两种技术路线的实景对照——差别不��于哪个更优,而在于案件证据结构允许走哪条。

其四,短期实刑的执行细节。 判决落款2015年11月20日,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羁押之日)起算至12月12日止——判决作出时刑期已届满大半,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宣判与出狱几乎同步,这笔时间账在量刑沟通中同样不能忽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