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经手过拆迁补偿款的村干部都有过类似的想法:钱是按户发给群众的,发完了,剩下的一点先拿回家放着,反正迟早要处理,又没往自己兜里装。这份判决要回答的正是这个想不通:补偿款发放完毕后的”剩余款”,拿回家放了将近两年,为什么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栾刑初字第1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2 月 3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金额105480 元
用途类型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
是否缓刑缓刑一年
关键情节自首;案发前全部归还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原某某系某乡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2011年起该村整体拆迁,其按政府要求参与拆迁工作。2013年5月,乡政府按每亩1万元标准拨付该组附属物补偿款81万元,款项由村文书交其造册发放,发放完毕后剩余10万元被其拿回家中;同年12月,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1.5万元,增加的40万元补偿款同样交其发放,完毕后剩余5万元又被拿回家中。其后,原某某将两笔剩余款中的105480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直至2015年5月才归还,挪用近两年。案发前,其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案发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前归还挪用款项全部归还与自首一并作为从轻依据
庭审态度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体现在整体评价中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10548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认定数额:10548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剩下的钱”怎么就成了挪用的公款

先说主体。村民小组组长平时管的是组里的杂事,看起来不像”国家工作人员”。但刑法第93条第2款有一条通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对此专门作过立法解释,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发放救灾、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发放,就落在这条线上。本案判决正是把拆迁补偿款的发放认定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换句话说:钱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此刻在替政府管钱。

再说钱的性质。补偿款从乡政府拨出来那一刻起,就是公共财物,在逐户发完之前,它的性质不会因为”已经到村里了”而改变。本案两笔剩余款共15万元,都躺在被告人家里——这一步就把公款置于个人控制之下,属于”归个人使用”。很多当事人想不通的正是这里:他没花、没藏、没转移,只是”先放放”。但挪用公款罪里”挪用”二字的构成,从来不要求挥霍或投资,把钱从公款的轨道上拿出来、放进自己的口袋,行为已经完成;至于用途是修房子还是还债,只影响数额与情节,不影响”挪用”本身的成立。

第三看类型与档位。挪用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5月之间,属于2016年4月18日之前的时期,数额认定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数额较大”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由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案认定的105480元处于”数额较大”档,超过三个月未还——实际近两年——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这个数额决定档位的链条:如果数额被认定到”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结果完全是另一回事;本案能落在较低档位,与认定数额和款项性质直接相关。

最后看从宽组合。判决援引第67条认定自首,加上案发前全部归还,两个情节叠加,主刑一年、适用缓刑。对家属可以留一句判断:一年是数额较大档里偏轻的落点,缓刑又把执行方式变成了考验期——但这个结果建立在该案数额、归还时点和投案时机三者叠加之上,换一个变量,结论就会不同。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同一天、同一个法院、还有一份同姓被告人的判决。 与本案同日,栾川县人民法院还作出了(2015)栾刑初字第112号判决。那份判决的被告人也姓原、也参与范营村拆迁补偿款发放,任四组组长,但和本案的被告人(1964年出生)是两个不同的人(112号案被告人系1955年出生)。112号案的情节更进一层:四组组长把发放期间手头的两笔各10万元补偿款,分别存成三个月定期和定活两便存款,共赚了716元利息用于个人开销——被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达20万元属数额巨大;另有重复填报水泥路补偿款2万余元构成贪污,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两案并排看,“拿回家放着”与”存银行生息”是两条不同轨道:前者走向超期未还型,受”三个月”与”数额较大”的双重约束;后者直接进入营利活动型,挪出即构成犯罪、不受三个月限制,数额一够还跳档。剩下的钱怎么处理,决定的是哪个罪型、哪个档位。

其二,“发完为止”不是经手人的终点。 本案两笔剩余款都留在了家里,没有上交、没有退回乡财政。对经手人来说,钱在手上的每一天都在计数;剩余款及时上缴或按程序退回,把账目、凭证留清,才是把”说不清”变成”不用辩”的办法。

其三,缓刑不是自首的标配。 本案判一缓一,靠的是自首加案发前全部归还的组合。判决本身没有承诺任何”对应关系”——数额、用途类型、归还时点、投案时机任何一个变量变化,都可能出现不同的落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