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看判决,先要看清三个数字各是什么。(2015)汝刑初字第108号这份判决里:201万,是放在被告人个人银行账户上保管的公款总额;20万,是法院最终认定的挪用数额;“五年左右”,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后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五年到三缓三,中间发生了什么?这份判决一步一步都写得很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汝刑初字第10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5 年 12 月 4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 起诉指控金额 | 20 万元+2 万元两起(2 万元未认定) |
| 法院认定金额 | 20 万元 |
| 行为类型 | 营利活动型(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是某县直事业单位的出纳。按照该县规定,单位收取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应上缴财政专户,但六家施工企业缴纳的201万元保证金,按单位负责人安排长期放在一家关联公司账户,2012年7月17日又转入李某个人新开的银行账户保管。2012年9月2日,李某未经单位同意,以个人名义从该账户借出20万元给朋友王某,用于其公司的经营周转,双方约定月息2分;同年10月8日,王某将20万元本金归还,李某把这笔钱存回原账户。当年12月,201万元保证金按规定转入财政支付中心。案发时款项没有损失,李某本人也没有拿到利息。起诉书还指控一笔借给他人2万元的挪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挪用20万元给他人经营活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 |
| 归还情况 | 所挪用款项时间较短、案发前已归还,未造成经济损失 |
| 获利情况 | 本人从中未获得利益 |
| 社区评价 | 参考所在单位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第72条)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援引法律:刑法第384条、第67条、第72条
- 适用标准说明:行为发生于2012年,数额标准适用行为时的法释〔1998〕9号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建议五年左右”到判三缓三,路径是怎么走的
第一步,看档位怎么落。法院认定挪用的是20万元——请分清,放在个人账户上的201万是保管状态的公款,动用的那部分才是挪用数额。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属于营利活动型;按行为时适用的法释〔1998〕9号,营利活动型”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万元至20万元,由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挪用数额巨大,属于该解释所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的建议,就是按这个档位提出的。到这一步,本案停在五年以上的幅度里。
第二步,看自首怎么打开通道。本案的到案过程值得细看:2015年5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他人案件线索时将李某带回接受调查,李某主动陈述了挪用20万元的经过;次日立案、传唤到案后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减轻,就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于是判决从”五年以上”落到了三年。请注意,如果没有自首这个法定减轻情节,全额归还、未造成损失这些情节都只能在五年以上的幅度内部起作用,摸不到三年。
第三步,看缓刑靠什么支撑。判决点名的要素是:挪用时间较短、案发前已归还、未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未获利,再参考所在单位意见和社区影响,最终判三缓三。
中间还隔着一道容易被忽略的闸门:为什么没有进入最重的十年以上档?刑法第384条第1款最重的一档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法释〔1998〕9号的界定,“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是”还不上”,不是”不想还”。本案20万元在挪用一个多月后即归还,“不退还”这一档从根上不成立,案件才停在”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档里,自首的减轻也才有了往下跨的起点。什么时候还、还得动不动,在挪用类案件里就是档位问题。
最后做一项标签核查。有的案例库把本案标注为”免予刑事处罚”——回原文看,“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是辩护人提出的请求,法院并未采纳,判决结果是三年有期徒刑加缓刑。读文书时分清”谁说的”和”法院怎么判”,这一步省不得。给家属的提醒是:本案三缓三的结果,是归还时点、自首质量、单位与社区评价三个变量叠加出来的,每一个变量都有它自己的时间窗口,错过了就不再回来。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领导安排存个人卡”改不了挪用的性质。 201万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是按单位负责人安排办理,李某也曾向新任领导汇报。但保管方式是单位层面的违规,把款借出去的是李某个人决定——“我是听安排的”可以说明背景,挡不住对出借行为本身的评价。
其二,第二笔2万元为什么被拿掉。 指向这笔钱的几名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关键证人无法通知到庭,证据不能形成完整体系,法院不予认定。言词证据孤证、矛盾又无法补强的那部分指控,是撑不住的。
其三,跨档减轻的程序分量。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数额达到巨大、又靠自首跨档减轻的案件,当年的裁判尺度下提请审委会讨论是常见动作——这也从侧面说明,减轻处罚不是轻飘飘给出的结论。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