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判进”情节严重”档,法定刑五年以上;自首、从犯两个法定情节齐备,200万全额退回,最后落点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减轻情节怎么把五年以上的档位压穿的?这份判决是一个干净的样本,但里面有一处法律适用细节值得专门交代。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8)豫0304刑初1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年 12 月 27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金额200 万元
用途类型营利活动(公司经营),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关键情节自首;从犯;初犯;涉案款项全部退回

二、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13日,其与担任某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王某某的职务便利,从处非办账户挪用公款200万元供张某使用。张某个人出具借条,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含支付农民工工资)。2016年春节前,张某为表示感谢送给王某某两箱酒。2018年9月,张某主动到区监察委说明伙同王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其家属退还处非办200万元,并向区纪委缴纳43.5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退赃涉案200万元已全部退回酌情从轻处罚
初犯、认罪悔罪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200万元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
  • 认定数额:200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25条、第27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61条,及”两高”2016年解释;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情节严重档怎么够到,又怎么压穿

定性是三连驳。辩护人提了三条:无共谋、张某只提议不左右决定、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属单位间拆借不符合”归个人使用”。法院逐条回应:其一,二人供述互相印证”商量过借款及还款事宜”,张某明知是公款,共同故意与共谋行为成立;其二,借条由张某个人出具、款项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归个人使用”就此坐实——钱进了个人账户之后的资金处置(付农民工工资、用于公司经营),只是挪用后的使用行为,且用于经营恰好坐实了营利活动型;其三,所谓民间拆借之辩不成立。给同行的提示:审查”归个人使用”时,借条抬头与账户走向这两个书证变量的分量,往往重于口供,本案就是明证。

然后是档位,这里有一处必须交代清楚的时间问题。行为发生在2015年2月,属于2016年4月18日之前,按行为时的解释口径应适用1998年解释;而判决援引的是2016年解释。按2016年解释第6条,超三个月未还型挪用20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本案200万元正好踩线;按1998年口径,“数额巨大”起点为15万至20万元(各省确定),200万元远超起点、属数额巨大,依该解释同样构成”情节严重”。两套口径殊途同归,刑档不受影响,判决援引2016年解释在本案没有改变结论。但同行引用这份判决时要注明行为时间——在数额临界(比如150万至200万之间)的案件中,两套口径的结论并不总是重合,错配标准直接影响档位。

再看减轻的落点。情节严重档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两条减轻通道叠着开,法院综合裁量后减轻至三年,低于法定最低刑五年,再依第72条、第73条适用缓刑。两点值得记:第一,减轻不是两个情节各打五折,而是综合裁量后的一个落点,判决没有展示内部换算;第二,从犯是”应当”型情节,辩护的作业顺序应当是先争从犯身份、再谈减轻幅度——本案法院正是先认定从犯,再走减轻,最后才轮到退赃、初犯这些酌定情节在减轻后的空间里加码。

可操作的审查清单,四步:①核”归个人使用”三情形(2002年立法解释),优先看借条、账户流水;②先定行为时间,再选1998或2016解释的数额口径,核对罪型(营利/超期未还)与档位门槛;③数法定情节,分清”可以”与”应当”、有无减轻通道;④酌定情节在减轻后的刑期空间里再排布,缓刑条件单独按第72条核。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使用人也是被告人。 张某不是挪用人,是使用人,以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入罪的要件是明知公款性质并共谋、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不是”用了公款就入罪”;反过来,处在使用人位置的人,“我以为是他个人的钱”这类辩解要靠客观证据支撑——本案手机短信提醒、转账路径都指向明知。

其二,专项资金账户的封闭性问题。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里的资金,被办公室主任借给民营企业周转,说明专项账户与日常审批之间存在可穿透的缝隙。王某某另案处理,其行为的完整评价在那案作出。

其三,43.5万元缴款的性质判决未说明。 证据部分记载张某家属向区纪委缴纳43.5万元,判决未表述该款的名目与处理结果。阅读判决时对”缴款”要区分退赃、违法所得追缴、罚金等不同性质——名目不同,对应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一概当作退赃引用。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