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325刑初157号这份判决的事实链有个很典型的节点:高速公路项目部付给村集体的复耕押金10万元,转进了村主任的个人银行账户;七个月后,这笔钱的收据才交村会计入账,用于村内道路硬化。中间这七个月,钱被挪去干什么了?修电信基站、盖烟炕——被告人自己承包的经营项目。判决最终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定罪。问题来了:钱后来入了村账、用在了村里,为什么定罪一点不受影响?这篇把营利活动型的”归还”问题拆开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5刑初15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年8月14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营利活动型) |
| 挪用金额 | 10万元 |
| 用途类型 | 营利活动(修建电信基站、盖烟炕采购材料) |
| 主刑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一年 |
| 关键情节 | 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社区调查评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嵩县饭坡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10年8月,某交通集团公司高速土建项目部因修建高速公路临时占用该村集体土地,与村委签订临时用地复耕协议,并于8月18日将复耕押金10万元转入时任村主任任某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3月25日,任某将这10万元挪用于自己承包的修建电信基站和盖烟炕采购材料。2011年3月25日,任某将该款收据交村会计入账,款项用于村内道路硬化等支出。2019年3月25日,任某因挪用公款被开除党籍;同年5月2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援引刑法第67条第3款 | 依法从轻处罚 |
| 社区调查评估 | 参考社区调查评估意见 | 可适用缓刑 |
| 认罪态度 | 庭审中对事实无异议 | 酌情考量 |
| 程序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10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67条第3款、第61条、第72条、第73条;判决未援引具体司法解释条文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营利活动型挪用,“归还”为什么救不了定罪
先把三种行为类型的出口摆在一起看。刑法第384条把挪用公款分成三型:非法活动型不设门槛和时限;营利活动型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超期未还型须”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三型里只有超期未还型给”归还”留了出罪口——三个月内还了,这一型就不成立。营利活动型恰恰相反:钱一旦挪出用于个人营利,犯罪即告成立,之后还与不还,只进入量刑评价,不回到构成要件。
本案的事实走的就是这条线。复耕押金2010年8月18日进个人账户,当天起即被投入被告人个人承包的电信基站和烟炕工程——采购材料、支付工程开支,这是典型的经营性使用。挪出用于营利的那个时点,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已经既遂。2011年3月25日收据入村账、款用于村内道路硬化,在超期未还型里这或许可以争一争”未还状态”的起算与消灭,但在营利活动型的框架下,它只是案发前归还情节,作用落在量刑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判决主刑只有六个月:数额10万元贴着”数额较大”档的下段,营利活动已成、案发前又以入账方式回归村集体,量刑自然压到法定刑的低位,再用坦白和缓刑收尾。
第二个值得抠的点是”归还”的时间差怎么算。挪出是2010年8月18日,入账是2011年3月25日,间隔七个月有余。假如法院按超期未还型处理,这笔账显然也过了三个月。辩护空间在哪里?在于对”挪出时点”和”用途”的审查——押金进个人账户后,先用于个人营利、后又转回村里,存在”分段使用”的可能。但本案证据链把营利用途钉得比较死:证人证言、支出凭证、银行明细互相印证,判决查明部分直接写明”挪用于自己承包的修建电信基站和盖烟炕采购材料使用”。营利用途在先、使用在先,类型就此锁定。
第三,“押金”是不是公款。复耕押金是项目部支付给村集体的款项,由村集体管理,属于村委受托管理、经手的集体资金,进入村主任个人账户后供个人经营使用,符合”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以个人账户接收单位款项供本人使用,归个人使用没有障碍。实务中这类”项目部押金、保证金、占地补偿”类资金,主体认定上按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或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集体资金的口径处理,本案法院未展开说理,但结论与通行口径一致。
给同行的操作提示:拿到营利活动型挪用案,辩护重心不要放在”已经还了”——这句话对定罪无效;要放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挪出时的真实用途能否被证据锁定(用途定性之争),二是营利活动的数额怎么切(为营利而支付的费用、未投入经营的部分)。本案被告人对事实全程无异议,这两个问题没有展开,但如果证据支撑弱一些,用途定性仍是营利活动型案件的第一辩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公款进个人账户是挪用的起点,也是审查的起点。 复耕押金直接转入村主任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这一步没有任何手续。后续无论钱怎么流转,挪用的时点、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都成了定案的核心证据。基层组织经手的项目资金进个人账户,本身就是高风险结构。
其二,行为与判决相隔八年,党纪程序先行。 挪用发生在2010—2011年,2019年3月开除党籍、5月取保候审、8月判决。判决载明证据包含到案证明、发破案证明,但未披露案发���过细节,阅读时只能从处分与强制措施的时间倒推处理节奏。
其三,数额标准的适用交代。 行为发生在2010—2011年,按行为时的1998年解释,营利活动型”数额较大”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审判时2016年解释相应起点为5万元。10万元按两套标准均落入数额较大档,结论一致。判决未援引具体解释条文,这类跨解释切换点的判决,引用时要把两套标准都交代清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