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把替贫困户代收的易地扶贫搬迁押金拿去买银行理财,赚了三千多元,又按支书安排把其中50万元借给建筑商周转——最后村干部和借钱的人三个都定了挪用公款罪。这是(2019)豫0325刑初28号。很多家属看到这类判决的第一反应是:村里的钱,怎么就成了”公款”?借钱的人连公款的边都没沾,怎么也构成犯罪?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5刑初2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4 月 1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
| 涉案金额 | 60 万元(购买理财)+50 万元(出借) |
| 判决结果 | 王某某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张某某一年缓刑一年;潘某某一年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起,某乡开展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求贫困户缴纳搬迁押金,由各村协助收取、统一交乡财政所指定账户管理。三合村押金由村会计王某某负责收取,共收62万余元,王某某违反规定存入其个人邮政储蓄账户。后在邮政储蓄所所长王某介绍下,王某某将其中6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利3640.13元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2月15日,建筑商潘某某以承建搬迁房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村支书张某某提出借款,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将50万元押金借给潘某某,潘某某打了欠条,款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案发前50万元已全部归还,理财收益已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主体身份 |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判决援引刑法第93条 |
| 使用人入罪 | 潘某某明知系公款仍借用从事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
| 坦白 | 三人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 |
| 归还与损失 | 50万元案发前全部归还,收益已退缴,未给群众造成损失,张某某、王某某个人未获利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王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均犯挪用公款罪
- 主刑: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援引: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93条、第25条第1款、第61条、第72条、第73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村里的押金,为什么是”公款”
第一步看职责,不能只看单位。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但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比如代乡政府收取易地扶贫搬迁押金、统一上交乡财政所——这一段职责属于依法从事公务。按刑法第93条第2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此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经手的这笔钱也随之按公款评价,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反过来想:如果挪的是村集体自己的钱,比如村办企业的收益,定性通常是挪用资金罪,量刑明显更轻。所以这类案件的第一问永远是:这笔钱对应哪一段职责?答案变了,罪名就变了。
第二步看用途:买理财就是”营利活动”。6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利3640.13元——别小看这个数字:营利活动型挪用不设挪用时间门槛,也不问最后有没有归还,钱一动用即构罪。本案行为发生在2016年4月18日之后,数额标准适用2016年司法解释第6条:营利活动型5万元以上即达”数额较大”;假如行为发生在这一日期之前,适用的就是1998年解释,起点是1万至3万元。看任何一份挪用公款判决,先核行为时间、再选数额标准,顺序不能反。
第三步看使用人:借钱的人也构成犯罪。潘某某既不是村干部,也没有经手保管公款,但他明知是贫困户押金仍借来营利,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我只是借钱的人”不是安全港——明知是公款还借来使用,就可能跟着进来。
最后看结果为什么都是缓刑:款项案发前全部归还、理财收益退缴、群众没有实际损失、三人均如实供述,法院对三人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王某某比另两人多判三个月,是因为两笔都经他的手,理财收益还进了他个人口袋。
两笔事实的关系也值得家属看明白:60万元买理财、50万元出借,是两笔独立的挪用事实——50万元是从押金里借出去的,与理财那笔在时间上交错但不重叠。判决没有把两笔相加成一个总数来定档,而是整体评价为”数额较大”,按营利活动型对应的五年以下幅度内分别量刑。也就是说,挪用类案件不是所有数字简单相加就完,各笔的用途、时间、归还情况都会影响最终的档位和刑期,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个案子里三个人刑期不一样。
如果家里正遇到类似情况(村干部代收政策性款项),能做的事其实很朴素:按规定入指定账户、不留存个人账户;任何人提议”存个理财""借个几天”都书面留痕、明确拒绝;发现自己账户里已经混了公款,尽快原路退回并向上级报告。本案判决里那笔3640.13元的收益最后退缴了纪委,但”获利多少”从来不是这类案件构罪与否的关键——关键在你动没动这笔不该动的钱。还要说明:“还了钱”在这里只是量刑情节——如果当时没有归还,定罪结论并不会改变,只是刑期往另一个方向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判决书里有一处笔误。 本院认为部分写”挪用的50元搬迁房押金”,对照事实部分应为50万元。读判决遇到数量级明显异常的数字,要回到事实和证据部分核对,不要直接引用。
其二,“随时可取”的侥幸不可靠。 邮储所长以”除了星期天随时能取”劝存理财,而理财产品赎回本就需要时间;本案恰因政府要求退还押金才仓促归还。占用公款的时间与用途风险,往往就藏在这种”帮忙”里。
其三,“没有损失”仍被定罪。 全部归还、无人受损,三人依然被定罪——归还影响的是量刑,不是罪与非罪。把”钱还上了就没事”当作预期,是家属在挪用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误判。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