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最容易被家属误解的地方是:钱一笔都没少。村报账员把代收的医保社保费拿去买银行理财,十几天后赎回,一分不少交了上去,利息也退了。可最后还是定了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是(2019)豫0381刑初9号判决给出的答案,它讲清楚了两件事:为什么”很快就还上”不能出罪,以及”还上了”在量刑里到底值多少。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9)豫0381刑初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年 4 月 11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金额996 000 元(第一次 53 万元,第二次 46.6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自2006年起任某村村委委员兼报账员,同时负责全村”新农合""新农保”费用代征代收。按当地征缴方案,村民缴费由村报账员代收后交税务部门指定账户。

2017年11月8日,张某将存在个人银行卡上的新农合、新农保费款中53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年11月20日、12月11日分两次赎回,本款如数上交,理财收益1291.51元取出据为己有。2018年11月14日、15日,他又分两笔将466000元费款拿去买同款理财,次日即赎回。2018年11月,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匿名举报初核后发现其挪用公款问题;同年12月3日,张某被电话通知到监察委接受谈话,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退还理财收益1366.39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被电话通知到监察委谈话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刑法第67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退赔案发前已退还全部所挪用款额,未造成经济损失
认罪悔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违法所得收益1366.39元已退缴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营利活动型,挪用99.6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财产处理:违法所得1366.39元予以追缴
  • 判决援引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73条及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关于营利活动型的规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挪了就算、还了不免”的八个字怎么理解

第一个问题:钱十几天就还上了,为什么还是犯罪?很多家属知道的规则是”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才构成犯罪”。这个规则只对第三种情形——超期未还型——适用。挪用公款罪按用途分三条线: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案走的是第二条线:把钱拿去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典型的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型在法条上没有”三个月”这个条件,也不问最后还不还得上——钱离开公家账户、进了自己名下的理财账户那一刻,行为就已经完成。张某第一次挪用53万元,12天后赎回上交,照样构成犯罪。

第二个问题:还上了,在量刑里值多少?值很多,但不值免刑。判决明确写了两层:案发前已退还全部所挪用款额、未造成经济损失——这在挪用公款案件里是最重的从宽因素之一;加上坦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和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可从轻处罚”。99.6万元按判决适用的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档,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轻之后落在一年,并适用缓刑。对比同类案件里数额相当、没有及时退还、没有认罪情节的判决,这一年的差距就是”还上了+坦白+认罪”合起来的分量。还要补一句:缓刑考验期内不能再出任何问题,一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可能被撤销,前后罪并罚——从宽是给了一次机会,不是给了免死金牌。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是坦白,不是自首?本案张某也是电话通知后到监察委谈话、如实供述,形态上和自首很像。但关键差异在于: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匿名举报,初查初核时已经发现了挪用公款购买理财的问题,他交代的是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按职务犯罪自首的专门规定,这种情形不认定为自首,而按坦白评价。同样是”配合”,配合得比机关快一步还是慢半步,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给担任村报账员、经办代收款项的家庭成员一句实在话:代收的钱在交上去之前是公款,不是”放我卡上过一夜没关系”的钱。理财产品再灵活、期限再短,也填不平”营利活动型挪了就算”这个法律构成。想没有任何风险,办法只有一个:代收款专户存放、及时上交,一分钱不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认定。 张某是村委报账员,不是机关干部,但他协助政府从事新农合、新农保费款代征代收工作。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挪用代收费款,定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村里管钱的人,身份要按”这段职责对应什么性质”来判断。

其二,第二次挪用说明了什么。 第一次53万元顺利赎回、如数上交,没有得到任何处理,四个月后他又挪了46.6万元。判决把两次累计评价。对行为人来说,“上次没事”从来不等于”这次也没事”,但侥幸心理恰恰是这样长出来的。

其三,举报与初查的时间线决定情节定性。 匿名举报在先、初核发现挪用问题在后、电话通知谈话在最后——这条时间线写进了判决,也直接决定了本案是坦白而不是自首。家属在案件初期最容易做错的事,就是在不了解时间线的情况下自行判断”主动配合”的法律后果。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