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325刑初414号判决:某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财务)挪用公款两起——30万元买车买房、155万余元买理财,判有期徒刑四年,实刑。很多人第一眼会被”理财收益24.288万元”带偏,以为挪了24万;其实那是理财赚的钱,被全额没收上缴国库,真正挪用的公款是两起合计185.98万余元。这份判决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挪155万为什么只判四年?答案藏在行为时间和新旧司法解释的选择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0)豫0325刑初4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年 12 月 25 日
罪名挪用公款罪
挪用数额两起合计 185.98675 万元(30 万元+155.98675 万元;另有理财收益 242880.70 元系违法所得,已没收)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实刑),没收违法所得 242880.70 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原系某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长期负责该院财务工作。两起挪用事实:

第一起,2012年6月4日,其利用负责法院财务的职务便利,自行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法院财务专用章和本人印章,将另一法院支付给本院的30万元车款转到自己银行账户;6月15日以该款为主支付购房款,以其妻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之后分两次(2012年11月、2013年7月)将30万元归还单位。

第二起,2014年12月,两名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缴纳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150万元、5万元,加上账户余款,法院零余额账户共有155.98675万元。12月26日,其用同样手法——自行开支票、自行盖章——把这笔钱转到个人账户,随后陆续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申购基金、定期存款,理财收益共计242880.70元。2019年6月、7月,案件审结后将150万元保证金退还当事人;另一人的5万元因案件未结尚未退还,案发后退还。

案发后,其亲属退缴全部理财收益242880.70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3款)
退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前科无违法犯罪前科(辩护意见,法院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实刑),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留置之日起算至2024年6月11日止,先行留置、羁押均折抵刑期
  • 财产处理:违法所得242880.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61条、第67条第3款、第64条;判决未写明援引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55万为什么判四年?

挪用公款罪的刑期分三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十年以上或无期。判四年的前提,是全案落在第一档——而这恰恰需要解释适用上的一个关键选择。

先看行为时间:第一起挪用是2012年6月,第二起是2014年12月26日,两起都发生在2016年4月18日之前——那是新旧两份司法解释的分界点。按从旧原则适用法释〔1998〕9号,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起点只有15万元至20万元,155.98万元早就越过这条线;按1998年解释,挪用数额巨大本身就被评价为”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上档。如果按这条路径,四年就”装不下”155万了。

再看法释〔2016〕9号第6条: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的”情节严重”门槛提高到挪用200万元以上。185.98万元没有达标,全案只能落在”数额较大”档,也就是五年以下——四年判在这里,完全自洽。两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明确: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的,适用新解释。本案法院按第一档量刑,正是”选对被告人更有利者”的结果。所以,“挪155万判四年超档”的担心并不成立——担心的方向反了,四年不是偏轻,而是依规则选择较轻标准后该档内的落点。

顺带把两个数字摆正:242880.70元不是挪用数额,是挪用公款理财赚到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金退还了,收益一分不留,这是挪用公款案处理违法所得的通行做法。挪用数额是30万+155.98675万两起合计185.98万余元。

那么,退了钱、认了罪,为什么还是四年实刑、没有缓刑?判决列明的从轻情节不少:坦白、退缴、认罪认罚、无前科。但本案的背景同样扎眼:挪用的是法院自己的涉案保证金,第二起挪用后款项在外放了四年半,其间当事人来退保证金时对方只得到”法院用了、退还一个过程”的答复;第一起挪用的还是法院购车款。挪用”司法单位保管的款项”本身,就比一般单位的资金更敏感。最终刑期四年在第一档内属于偏上位置,缓刑没有出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财务”一支笔”的风险。 两起挪用手法完全相同:自行开具转账支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本人印章——财务章、个人印章都由其一人保管,开支票不需要第二道审核。单位内部财务监督缺位,是这类案件反复出现的土壤;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看懂这个案件的关键不在数额,而在”一个人能独立把钱转出来”这个制度漏洞。

其二,两种行为类型并存。 第一起挪30万买房,中途分两次归还,超过三个月才还清,属于超期未还型;第二起挪155万余元买理财,属于营利活动型——挪出用于营利即构成犯罪,不以超过三个月为条件,哪怕第二天就还,罪也已成立。两起合并为一罪评价。

其三,刑期起算与”折抵”。 判决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算,那是监察机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之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与看守所羁押折抵是同一个道理。家属核对刑期时,不要只看判决日期,要把留置、羁押的起始日期算进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