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329刑初268号判决:伊川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挪用公款两起合计730万元,又变造政府文件开设对公账户,起诉三罪、判决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值得拆的有两层:八年主刑全部落在挪用公款罪本身,变造公文罪只贡献一年;一审、上诉发回到重审撤回一罪的程序线,能看清三罪怎么变成两罪。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0)豫0329刑初26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9 月 8 日 |
| 罪名 | 挪用公款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起诉时另有骗取贷款罪,重审中撤诉) |
| 挪用数额 | 两起合计 730 万元(600 万元+13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八年;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 1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共党员。
第一起挪用,2014年4月,伊川县政府为解决某置业公司信访稳定问题成立协调领导小组,被告人任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同年5月,县国库支付中心将返还置业公司的土地出让金979.4万元转入被告人开设的”信访协调组”对公账户。其分四笔将其中6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借给村民何某使用,收息15万元;其间向购房户实际发放退房款924.78万余元,剩余54.617599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至今未还。
第二起挪用,2016年5月起,被告人受分管副县长委托协调某电力公司储灰场复垦工程,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私自承揽工程。同年12月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款汇入监管账户、验收后拨付。12月26日,电力公司向协调组账户转入工程款130万元,其随即私自挪出,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利息、借给其子和他人、偿还个人贷款及家庭开支。
变造公文事实,2016年11月,被告人变造伊川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信访协调组的通知文件,持该变造文件开设上述对公账户——这也是”吸收犯”之辩的事实基础。
程序线上,检察机关2019年11月以三罪起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2020年6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骗取贷款罪撤回起诉获准,仅就两罪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坦白(挪用公款罪)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3款) |
| 自首(变造公文罪)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 |
| 初犯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退缴 | 上缴违纪款5.3万元,重审中其妻代缴1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挪用公款罪自首之辩 | 驳回: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到案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故意 |
注意分罪认定:自首只在变造公文罪上成立,挪用公款罪只认坦白——数罪案件中自首与坦白按罪分别认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挪用公款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两罪成立
- 主刑: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八年;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
- 追缴:未退还的546175.99元追缴后返还县政府;违法所得利息15万元追缴后上缴国库(已上缴的15.3万元在追缴时扣减)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280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及第3款、第69条;未援引挪用公款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八年从哪一档来?
先回答最容易被问倒的问题:八年出自挪用公款罪本身,变造公文罪只贡献一年——并罚走限制加重,不是相加。
挪用公款罪的八年,落点是”情节严重”档——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起600万元按法释〔1998〕9号,营利活动型”数额巨大”起点15万元至20万元,远超;按法释〔2016〕9号第6条,情节严重门槛为挪用200万元以上,同样远超。这起2014年的营利活动型事实无论按哪份解释,都足以把全案拖入”情节严重”档,八年是五年以上法定刑幅度内的落点。判决书对解释适用一字未提,但结果上不存在新旧之争——两套标准指向同一档,不像573号案例那样刑期因解释而差一档。
第二起130万元行为在2016年4月18日之后,按2016年解释第6条未达200万元门槛,单笔只在五年以下档;但两起事实并案定一罪,法定刑档按最重的事实确定,并入后不改变全案档位。
另一处易误读:全案未退还54.6万余元,有人会往”数额巨大不退还”(十年以上)上靠。判决没有走这条路——“不退还”要求因客观原因案发前不能退还,本案款项去向明确、有追缴可能,法院认定的是”情节严重”档,攻防都要先过”客观不能退还”关。
变造公文罪的”吸收犯”之辩被驳回:法院认为两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者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各自独立符合构成要件,且无法定竞合的规定,应认定为两个犯罪行为。并罚算术朴素:八年+一年,限制加重后执行八年六个月。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两笔”性质之辩”的回应。 被告人主张130万元系”承揽工程应得的工程款,不是公款”,法院认定该款系政府为协调环保整改而管理的款项,属于公款,挪用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其另主张实际获利6万元而非15万元,法院查明先后收取利息6万元、6万元、3万元,除首笔借款时直接扣除外,另两笔系顶账(抵顶何某车间租金和门岗工资),供述、证言与书证印证,15万元照认——顶账不改变违法所得性质。
其二,发回重审与撤回起诉的价值。 三罪起诉变两罪判决,直接砍掉一个罪名的定罪与量刑。对辩护而言,上诉与重审不只是争取刑期,也是对罪数结构重新谈判。案发后上缴的5.3万元”违纪款”,辩护人要求从挪用数额中扣减,判决未按扣减处理,连同重审中代缴的10万元一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犯罪构成时的数额即告固定,事后退缴只影响量刑与追缴。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