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份写着”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家属的第一反应通常是:这是不是等于没事了?不是。第二反应是:为什么可以不判刑?这个”为什么”,正是这个案子值得看的地方。

(2009)廛刑初字第51号还有一个容易被误读的细节:被告人自己实际分到的钱是 3 600 元,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却是 11 000 元。数额往上算,结果却是免刑——这中间的判断标准,不是数字本身。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09)廛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 年 7 月 8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11 000 元(被告人本人分得 3 600 元)
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 11 000 元予以追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原任某公司办公室主任。

2006 年 1 月,靳某利用担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借公司召开工作会、职代会需要购买一批皮包作为礼品之机,伙同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崔某(均另案处理),采取多开购物发票的方式,从公司账上套取公款 11 000 元。三人私分后据为己有,其中靳某分得 3 600 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检察机关讯问时,靳某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靳某当庭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在检察机关讯问时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前科与恶性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
退赃与悔罪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
情节评价属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无——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所得:11 000 元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 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刑的通道是哪一条

先看免刑的规范入口。法院援引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免刑的一般通道,判断的核心词是”情节轻微”,而不是某一个固定数额。

那么,有没有一条”数额够了就免刑”的专条?在当时的法律里确实有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在规定”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写了一句——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认定的数额是 11 000 元,恰好越过一万元这条线,这条专条意义上的”免刑通道”在本案用不上。所以法院走的是第三十七条的兜底通道,靠的是”情节轻微”这个综合评价。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数额卡没卡在某条整数线上,有时直接决定还能不能走那条路。

接下来看”情节轻微”是由什么支撑起来的。判决给出的支点有三块:一块是自首——靳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块是人的因素——判决写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这是对被告人本人的评价,而不是对行为的评价;一块是事后的态度与补救——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还。三块合起来,法院才得出”犯罪情节轻微”的结论,进而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回答那个反差:为什么数额从 3 600 元算到 11 000 元,反而免刑?因为这个数额被”往上算”,恰恰说明认定标准不是”你拿了多少”——共同贪污的数额按参与的共同数额认定,这是定罪的账。而定罪之后要不要判刑,看的是”情节”这一整套评价。“数额”回答的是构不构成、在哪一档;“情节轻微”回答的是要不要判刑。两个问题,两套材料。

同时必须说清楚: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 判决主文写的是”被告人靳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罪名成立,只是不判处刑罚。有罪记录仍然存在,公职身份通常还会面临相应的纪律与职务处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为什么定的是贪污罪,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是”多人从单位账上套取公款后分掉”,形式上容易让人想到私分国有资产。两者的分界在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典型形态,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单位全体或者多数职工;而本案是办公室主任伙同两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一个小范围内把套取的公款分掉,对象特定、范围封闭,属于共同贪污。判决援引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按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其二,共同贪污的数额不按个人分得额算。 靳某分得 3 600 元,但认定的贪污数额是 11 000 元。按相关规定,贪污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认定。这一条对本案有实际影响:按 3 600 元算,落在”不满五千元”那一档;按 11 000 元算,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那一档,法定刑幅度完全不同。共同犯罪案件里,先要问清楚”数额是按谁的数算的”,再谈量刑。

其三,“自首”走的是一条款的通道。 靳某最初是因涉嫌另一罪名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才在讯问中交代了本案的贪污事实。判决援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把这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按自首处理。它与”到案后交代同种罪行”是两条不同的通道:后者只能作坦白处理,从宽的力度不同。实务中这一区别常被忽略,家属在了解案情时,值得把”什么时候交代的""交代的是哪一类事实”问清楚。

其四,免刑不影响追缴。 判决主文同时写明违法所得 11 000 元予以追缴。免的是刑罚,不是违法所得;追缴的数额以判决主文为准,与被告人个人分得多少是两回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