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这是当事人和家属问得最多、也最容易误解的一句话。免予刑事处罚是好结果——不用坐牢、不用缓刑、不用交罚金;但它不是“没这回事”,判决书上仍然明明白白写着四个字:犯贪污罪。
(2009)廛刑初字第71号这份判决,正好把“免刑”这条边界完整地展示了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09)廛刑初字第7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09 年 9 月 7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数额 | 24 000 元(共同贪污,本人分得 8 000 元) |
| 判决结果 | 免予刑事处罚;随案赃款 4 000 元追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大专文化,2000 年 8 月起任某建设公司下属分公司财务科会计。
2008 年 12 月下旬,张某利用担任本单位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另案处理)共谋,决定以“职工运动会发放奖品”的名义套取公款给机关财务人员发奖金。随后她又与本单位出纳(另案处理)商量,共同采取转账方式向某百货公司支付 2.4 万元,以购买内衣的名义购回 2.4 万元购物券,三人签字入账报销。这 2.4 万元购物券以奖金名义由三人均分,张某分得 8 000 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她已退赔。
到案经过方面,她是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共同贪污犯罪事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共同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 |
| 初犯、偶犯 | 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
| 退赃退赔 | 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 |
| 辩护意见 |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意见有据,予以采纳 |
| 免刑依据 | 依法适用刑法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追缴:随案赃款 4 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25 条、第 67 条第 1 款、第 37 条、第 64 条
- 程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免了什么,没免什么
先说数额。 三个人一起骗取公款 2.4 万元,张某自己分到 8 000 元。那么她的贪污数额是多少?不是 8 000 元,是 2.4 万元。共同贪污中,数额按个人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认定,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赃款计算。这一点很多人会想错——“我只拿了八千”不是把数额降到八千的理由。
再说为什么能免。 三个情节叠在一起:自首、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赔。2.4 万元在当时适用的老标准下,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最终落到免予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法第 37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要纠正一个很常见的误会。当年刑法第 383 条里确有一条“免刑通道”——贪污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这条通道的门槛是一万元,张某的数额是 2.4 万元,够不着这条特殊通道。她能免刑,走的是第 37 条的一般通道,靠的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整体评价,而不是“数额小到一定程度就自动免刑”。
那么,免了什么? 不用在监狱或社区服刑,不产生刑罚执行的问题,也不需要缴纳罚金。对个人和家庭来说,这是职务犯罪案件里最轻的一种结局。
没免什么? 至少有三样:
其一,仍是有罪判决。判决主文的写法是“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第一句是定罪,第二句才是免罚。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后者的结果是判决无罪,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条路。
其二,犯罪记录存在。这不只是“档案里多一张纸”的问题,它会在很多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场合被查到,并且不因时间经过而自动消失。
其三,公职与身份的处理另有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来说,判决书结束不是事情的结束。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处理口径,公职人员犯罪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请注意用词的差别:条文对“被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用的是“予以开除”,对“免予刑事处罚”用的是“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两条轨道的严厉程度不同,但都不是“不作处理”。
还有一点值得说明:不少从业禁止类条款的表述是“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在字面上并不属于“刑事处罚”,因此这类条款能否直接适用于免刑人员,要看具体条款的表述,不能一概而论。这也是实践中容易被说错的一处。
一句话总结:免刑不是“没判”,而是“有罪不罚”。 判决书上的“犯……罪”四个字,会一直跟着。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发奖金”是套取公款最常见的一种包装。 名义是职工运动会奖品,有转账凭证、有购物券、有三人共同签字入账的报销手续,看上去每一步都有据可查——但钱最终进了个人口袋,公私之间那条线就被越过了。反过来说,只要钱真实进入了单位账户、用于单位事务,性质就完全不同。
其二,财务岗位的人要清楚自己的主体身份。 判决认定张某是“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会计、出纳这类岗位,对公款有管理和经手的职责,属于“从事公务”,不是简单的“劳务”。同一起事实,落在不同主体身上,罪名可能完全不同。
其三,程序形式也在传递案件轻重的信号。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这类程序通常意味着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量刑争议不大。看到判决书上的程序信息,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往往比想象中更有用。
其四,“退赔”和“追缴”是两件事。 判决记载她已退赔,同时又写明“随案赃款 4 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是被告人主动把钱补上,追缴是司法机关把违法所得收归国库——两者并行不悖,也不存在“退了就不再追”的关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