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补偿登记,很多人经手过。有人顺手把自家不该补的房子登记进去,领了2万多元补偿款——案发、退钱、判刑。(2009)孟刑初字第201号这份判决的落点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家属看到这种判决最想知道的是:缓刑是怎么来的?是运气,还是有可以对照的条件?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09)孟刑初字第2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 年 11 月 13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21 730.8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是某村一组组长。2008年,上级为电厂修建铁路专用线征占土地,张某作为村民组长协助土地、镇政府等部门从事占地附属物的清点登记工作。铁路正好从他家的房屋地基上经过——那处平房早在几年前就已扒掉,按政策不应得到补偿。他先是向在场登记的干部提出把自家房屋登记上,未获明确表态;随后又借吃饭的场合向镇土地所的干部开口请托,对方碍于他正在协助拆迁工作,答应”帮着说说”,房子最终被登记造册。2008年10月,其妻在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字,并以存单形式领取补偿款21 730.8元。

被群众告发后,张某先向电厂指挥部退还13 000元;检察机关询问他的第二天,又通过驻村干部把余款全部退还县里工作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判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能够认罪
退赃案发后主动退还冒领款,应认定为有悔罪表现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追缴:冒领款已全部退出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缓刑是”够条件”之后的”可以”,不是白来的运气

先算档位账。本案适用2016年调整前的旧数额标准:贪污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1 730.8元落在这一档。判一年六个月,是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把这些情节兑现之后,在档内取到的偏低位置——起点本来就是一年起步,这个数额想判到一年以下,需要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本案没有。

再看缓刑。判决援引了刑法第72条、第73条。要提醒的是,2009年的第72条和今天的不一样:当时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条件细化成了四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第74条把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排除在外。拿现行四项对照本案,其实每一项都有事实支撑:数额2.1万余元、系顺手占便宜式的一笔骗取,谈不上情节严重;补偿款全部退出,悔罪是拿钱兑现过的;一次贪利行为,谈不上再犯危险;缓刑对村里社区没有负面影响。所以本案的缓刑不是运气,而是把”可以”背后的条件一项项做实了——刑期压到三年以内是前提,悔罪表现是核心,“不致再危害社会”靠的是退赃和一贯表现来证明。

对家属有两点实用的话。第一,缓刑条文写的是”可以”宣告,不是”应当”——同样的数额、同样的退赃,换一个法院、换一组案件事实,结果可能不同,所以不要拿任何一个个案去承诺另一个案子的结果。第二,退赃在这个链条里的位置非常关键:本案从被告发到全部退清只隔了很短时间,判决专门写了”主动退还冒领款”并被评价为悔罪表现。钱退得早、退得全,是缓刑申请里最硬的一块材料。

第三,看一眼”判一缓二”这个结构的含义。缓刑考验期的长度也有法定框架: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本案原判一年六个月,考验期定二年,处于合规区间。对当事人而言,缓刑期间不是”没事了”——考验期内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不能再犯新罪、发现的漏罪会导致缓刑撤销(这一点在后续案例里还能看到更直观的对照);平稳度过考验期,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缓刑拿到的那一刻起,“接下来两年怎么过”同样需要认真对待。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民组长也是贪污罪的主体。**判决认定张某”利用参与丈量附属物登记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他不是干部,只是协助政府做清点登记的村民组长——但征地补偿的清点登记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从事的是公务。谁管登记、谁能影响补偿,谁就在这条罪名的射程之内。

**其二,这是典型的”骗取型”贪污。**他不是把经手的公款揣进自己口袋,而是利用自己在登记现场的职务便利、再托关系把不该登记的财产登记进去,以”合法”的补偿程序把钱领出来。贪污罪的三种典型手段——侵吞、窃取、骗取——里,骗取在征地拆迁领域最常见,冒名登记、虚报面积、把不该补的补上,都是这个路数。

**其三,“协助”的公务是临时的,责任不是。**清点登记只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做完了职务就结束了。但只要行为发生在协助履职期间、利用了这段职务便利,事后照常追责。经手过补偿登记的当事人,不要因为”我就是个帮忙的”而低估其中的法律风险。

**其四,一个程序细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判决仍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小数额案件里的缓刑、轻刑决定,同样经过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把关。家属看判决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句话意味着量刑经过了更审慎的内部程序,不是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即兴判断。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