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拿着判决书最常问的一句话是:“他手上过的钱明明有九万多,怎么只算了两万多?“(2009)偃刑初字第278号这个案子正好回答这个问题。被告人经手了 9.1 万元,法院最终只认定 2.2 万元构成贪污,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里要说清一个听起来简单、实际很容易混淆的区分:“经手过的钱”和”装进自己口袋的钱”,在法律上是两个数字。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09)偃刑初字第2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 年 9 月 11 日
罪名贪污罪
经手金额9.1 万元
法院认定金额2.2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原系某镇政府职工,2002 年至 2004 年在镇土地管理所工作。2004 年,他受镇政府抽调,参加治理某村宅基纠纷工作组,具体负责为该村三十余户村民办理宅基证。

办证期间,毛某分两次从村里取走办证费 2.5 万元和 6.6 万元,共计 9.1 万元。他随后分两次向镇土地所上交 6.9 万元(1.8 万元和 5.1 万元,均有钱款票据),剩下的 2.2 万元既没有上交,也没有入账,被他留下自用。案发后,毛某于 2009 年 5 月退还赃款 2.2 万元。

庭审中,毛某辩称截留的这 2.2 万元是领导知道的,其中 2 万元送给了该领导。因该领导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这一辩解未被采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如实供述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退赃积极退还赃款 2.2 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解”款项已送领导”对方否认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纳
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赃款:案发后退还赃款 2.2 万元
  • 援引法条: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三)项、第 93 条第 1 款、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9.1 万和 2.2 万,差在哪里

先看数额落在哪一档。本案行为发生在 2004 年,适用的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数额标准。按当时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三)项,个人贪污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2 万元落进这一档,判决援引的也正是这一项——所以这一年,是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幅度里取的。

如果按家属想的 9.1 万元算呢?旧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的行为,一个落一年以上档,一个落五年以上档,量刑起点完全不同。这就是”数额认定”为什么是贪污案第一件要紧的事。

那 9.1 万为什么只算 2.2 万?关键在于钱最后去了哪里。

  • 上交的 6.9 万元,有镇会计核算中心开出的收费票据,写明了收款时间和金额,进了公家账户。这部分钱虽然在毛某手上过了一道,但最终归了单位,没有被个人占有——贪污罪要惩罚的是”非法占为己有”,不是”经手过”。
  • 被认定的 2.2 万元,是既没有上交、也没有入账的部分。他采取的是”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钱留在了自己手里,也没有任何归还的意思表示。

这里还牵出一个既遂判断的问题。按法发〔2003〕167 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分界。毛某把这 2.2 万元截留下来、未入账、自己支配,客观上已经”实际控制”,所以这 2.2 万元是既遂,不是未遂。

顺带说一句那份没被采纳的辩解。毛某说 2 万元送给了领导,如果这是真的,讨论的方向本来可以变成”这笔钱有没有被他个人占有”。但他没能拿出任何证据,领导本人也否认——在法庭上,一个只有自己说法、没有任何佐证的事实主张,通常等于没有提过。

再回到判一年、缓一年。缓刑不是”不用坐牢”的代名词,它有法律门槛:按当时的刑法第 72 条第 1 款,要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可能宣告缓刑。本案一年正好是这一档里的最低刑,加上如实供述、全部退赃,法院给了缓刑。要留意的是:能判缓,前提是数额先落进了”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如果数额是 9.1 万,起点就是五年以上,缓刑根本无从谈起。

一句话总结:贪污数额是从”实际装进自己口袋的那部分”算起,不是从”手上过过的总额”算起。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退赃的时间点很实在。 判决专门列出收款收据,证明毛某在 2009 年 5 月 25 日退还赃款 2.2 万元。退赃发生在案发之后、判决之前,被评价为”积极退还”,成为酌情从轻的依据之一。对家属来说,这一笔退赃记录是写进了判决书的”硬事实”,比庭上怎么说更有用。

其二,旧案没有罚金。 这份判决只判了主刑和缓刑,没有并处罚金。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贪污罪各档都改成”并处罚金”,结构变了。读 2016 年之前的旧判决时看到”没有罚金”,是常态,不是异常。

其三,主体身份的两个支点。 毛某是镇政府职工,在土地管理所工作,又被抽调办理宅基地证——判决援引刑法第 93 条第 1 款,认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判断一个人能不能构成贪污罪,看的是他干的那件事是不是”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而不是头衔大小。办宅基证、收取办证费,正是这类管理性事务。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