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铜业公司厂区里开自卸车运生产垃圾和铜屑的司机,把紫铜块、黄铜块、铜渣、铜屑装上自己的车,往外开,在厂门口被保卫人员查获。赃物追回 4362 公斤,鉴定价值 80862.06 元。判决: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

(2010)涧刑公初字第107号这份判决,数额不复杂,罪名也不复杂,真正值得研究的是它的形态:这是一起贪污罪未遂。贪污罪有未遂,而受贿罪没有——这是两个罪名在辩护空间上最不一样的地方之一。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涧刑公初字第1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3 月 29 日
罪名贪污罪
认定数额涉案赃物价值 80862.06 元(未遂)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案发时在某铜业公司厂区内从事自卸车驾驶,负责运输生产垃圾及铜屑。2009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许,杨某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将厂区内的紫铜块、黄铜块、铜渣、铜屑等物装上自卸车,运至厂门口时被厂保卫人员查获,当场追回上述赃物合计 4362 公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 80862.06 元。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法院未予采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犯罪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数额涉案赃物价值 80862.06 元,处”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档
主体辩护辩护人主张不构成贪污罪,法院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止)
  • 法律依据: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第 23 条
  • 赃物:当场追回,判决未另列追缴事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贪污罪为什么会有”未遂”

很多同行会下意识地认为,贪污是”拿了钱”的犯罪,既然拿了就不存在未遂。这个印象是错的。

法发〔2003〕167 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把规则写得很清楚: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即被查获的,认定贪污未遂。

对照本案:杨某把铜料装上车、往厂门外开,但还没出厂区就被保卫拦下,财物一直没有脱离单位的控制范围,他也没有实际控制。这就是标准的未遂形态。

为什么说这是贪污罪独有的辩点?因为受贿罪以”收受”为既遂,钱收了就是既遂,没有未遂形态;而贪污、挪用这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内容的犯罪,才存在”着手实施但未实际控制”这个中间地带。“未遂”这两个字,只属于财产性职务犯罪。

未遂的法律后果是实打实的。刑法第 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里,这一步直接改变了量刑档位。80862.06 元落在旧法第 383 条第(二)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只是既遂加认罪态度好,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只能在档内往下浮动;而法院认定未遂并予减轻,是可以跌破五年这条线的,最终宣告三年。同一个数额,“未遂”这个形态把起点从”五年以上”变成了”可减轻”,落差就是两年。

实务上,未遂案件的审查清单大致是这样几条:

  1. 财物有没有脱离单位控制? 有没有运出厂区、有没有入库到自己的控制范围、有没有转手他人;
  2. 行为人有没有实际控制? 有没有完成交付、有没有取得处分权;
  3. 有没有中间环节被打断? 是被当场查获、还是事后追回——前者倾向未遂,后者往往已经既遂;
  4. 有没有平帐、销赃、转移等掩盖行为? 有这些行为通常说明已经控制并支配了财物,倾向于既遂。

要提醒的是,未遂不等于”轻判”,更不等于免罚。刑法第 23 条写的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是否减轻由法院裁量。本案之所以能落到三年,是未遂、认罪态度、财物全部追回几个因素叠加的结果。如果财物已经运出厂区、变卖变现,那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既遂,起点五年以上,辩护的空间会小很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运输岗位的”职务便利”指向什么。 杨某是自卸车司机,看起来是劳务岗位。但判决认定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他运输的对象就是厂区的铜屑、铜渣,对这些物品有经手、管理的职责。判决对辩护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只作了一句否定,没有展开论证”从事公务”与”劳务”的界分,这是本案说理上的一个薄弱处。同类争点在实务中很常见:国有单位里以劳务为主的岗位(司机、门卫、收费员)被指控贪污时,主体身份往往是第一个值得争的点,但本案法院选择了直接认定。

其二,追回赃物的双重意义。 本案财物被当场追回,一方面决定了未遂形态,另一方面也构成”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评价基础。财产有没有被追回、追回多少,在贪污案件里同时影响形态认定和量刑,不是只算民事赔偿那一笔账。

其三,80862.06 元跨过了五万元这条线。 这个数额比”五万元”多出约三万元,恰好落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档。如果数额稍低一些跌进下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上未遂,落点会更低。数额辩护里,五万元、十万元这两条线值得逐笔精算——差一点,档位就换一个。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