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会不会判得更重?“这是家属常问、也最容易想错的一个问题。(2010)洛刑一终字第24号是一起二审案件:一审两名被告人分别判五年零七个月和四年,两个人都不服,都上诉。二审的结果是——一个人从五年零七个月改成三年,另一个人四年维持不动。
没有一个人被加重。这篇讲的不是怎么算刑期,而是二审这道程序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洛刑一终字第2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12 月 29 日 |
| 案件性质 | 二审案件(一审为某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 |
| 罪名 | 贪污罪 |
| 判决结果 | 撤销一审对王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维持一审对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11 月至 12 月,某变电站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废品的王某通谋,先后三次将站内 3 号变压器里的油盗出卖给王某,销赃得款 82000 元,张某分得 69000 元、王某分得 13000 元。案发前,张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卖油一事,并退赔 12 万元;王某归案后退赃 20000 元。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三、主要量刑情节(二审视角)
| 情节 | 二审评价 |
|---|---|
| 张某上诉称”认罪但量刑重” | 二审认为自首已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
| 王某上诉称”原判认定贪污罪有误” | 二审认为:实施窃取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张某共谋偷卖,应以贪污论,原判认定共犯并无不当 |
| 王某上诉称”量刑过重” | 二审认为一审没有根据案情事实认定王某为从犯不妥;二审认定其为从犯,可减轻处罚 |
| 王某认罪态度、退赃 |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 |
四、判决结果
- 一、 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即”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
- 二、 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3000 元(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3 年 6 月 27 日);
- 三、 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69000 元”;
- 法律依据: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383 条第(二)项,第 25 条、第 27 条;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第 1 款、第 2 款;
- 审理方式: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能改什么、不能改什么
第一,上诉不加刑。 两名被告人都上诉了,二审没有一个人被加重。这背后是一条保护上诉权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它的意义很直接——如果上诉可能招来更重的判决,就不会有人敢上诉,一审的错误也就没有机会被纠正。所以家属问”上诉会不会判得更重”,答案通常是: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不会。
第二,二审改判的依据是”量刑不当”。 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的几种处理方式,其中一项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二审正是走这一支:事实认定没有变,但一审”没有根据案情事实认定王某为从犯”被认为不妥,于是二审给王某认定了从犯、减轻处罚,改判三年。注意,二审改的是”法律适用和量刑”,不是事实。
第三,二审可以只改一个人。 这份判决的形式值得记一下:先”撤销”一审对王某的那一项,再”维持”对张某的那一项。这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叫部分改判——一个人改、一个人维持,互不影响。
第四,不开庭不等于不审。 二审没有开庭,但合议庭做了两件事:阅卷、讯问上诉人。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对当事人来说,开庭与不开庭是审理形式,不是”有没有认真看案卷”的区别;辩护意见在二审阶段通过书面或当面途径提交,同样会被审查。
第五,为什么张某那条上诉理由没被采纳。 张某上诉说”认罪,但量刑重”。二审回应是:他有投案自首和积极退赃,一审已据此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这句话的逻辑是:一审已经把该减的减了,二审就不会再减一次。 上诉能不能赢,取决于一审有没有”漏评价”或”评价错误”的情节——张某没有,王某有(从犯),结果就分开了。
第六,上诉也有另一种结果: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同一条还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就是说,二审的结局不止”改轻”一种,还可能是”维持”或”发回”。上诉前要评估的,正是这三种可能的收益与代价。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两审终审意味着什么。 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决书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终审之后,判决就要执行;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只能依法申请再审,那是另一条更窄的救济路径。
其二,一审没认定的从犯,二审补认定了。 本案最实质的变化,是王某的身份从”一审未评价从犯”变成”二审认定为从犯”。这说明二审是全面审查:既审查事实和证据,也审查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的评价。一审在量刑情节上的遗漏,正是二审可以纠正的对象。
其三,援引条文的口径变了。 一审援引的是刑法第 382 条第 2 款、第 3 款,二审改为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 款。原因是张某本身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更贴合第 1 款;第 3 款用于解决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共犯问题。援引调整不影响定罪,但可以看出二审对主体认定的表述更准确。
其四,对家属的实务提醒。 上诉不加刑,但”不加刑”不等于”一定减刑”。二审可能改轻、可能维持、也可能发回重审。要不要上诉、以什么理由上诉,要结合一审有没有事实认定错误、有没有漏评价的从宽情节来判断。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