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根本没进我口袋,怎么就成贪污了?“这是家属替亲人辩解时最常说的一句话。(2010)孟刑初字第74号这份判决里,被告人王某确实一分钱都没拿到,法院还是认定他构成贪污罪,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个案子把两件事讲透了:贪污罪存在”没得逞”的形态,而没得逞不等于没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孟刑初字第7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4 月 23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20598.3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案发前担任某县城关镇某村支部副书记并主持工作。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底,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账的方式,贪污财政拨付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款项共计 20598.30 元。由于村里当时没有款项可以支付,这笔钱被记入了村里的应付款账目,并未实际发放到王某手中。归案后,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犯罪未遂 | 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 23 条) |
| 认罪态度 | 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缓刑 | 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量刑依据: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93 条、第 23 条、第 61 条、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3 款;并载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钱没到手,为什么也是贪污,为什么还要判刑
先把”没到手”这三个字说清楚。在刑法上,一个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看的是行为有没有把法益侵害做实。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有没有实际控制住这笔财物。法发〔2003〕167 号讲得很直接:行为人虽然做了虚假平帐等动作,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即被查获的,认定贪污未遂。
对照本案:王某把重复报账的手续办完了,这一步叫”着手实施”;但村里没钱支付,这笔 20598.30 元被记入应付款账目,公款没有实际转出,也没有被王某控制。钱躺在账上不动,行为却没有停——这就落在未遂上。而未遂不是”不构成犯罪”,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定罪的结论不变,变的只是量刑。
再看量刑的思路。20598.30 元按行为时有效的旧法第 383 条,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了一年六个月,紧贴这一档的下限——这正是未遂”从轻”的结果。法院还评价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最后在这个幅度内宣告缓刑二年。
这里要特别提醒家属一点:本案没有任何”退赃”情节,因为王某从头到尾没有拿到过钱。 很多家属以为只要退了钱就能轻,本案恰恰说明,从宽的理由不止退赃一条——未遂、认罪同样能起作用,关键是这个案子有没有”可以往下走”的通道。
那为什么是缓刑,而不是”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两个很容易混同的结果。免予刑事处罚是定罪但不判刑,适用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刑法第 37 条);缓刑则是判了刑、暂不执行,还要设考验期,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数额两万余元,只是因客观原因没能得逞,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所以走的是缓刑而非免刑。旧法第 383 条第(三)项还给过一条专门通道——贪污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的数额是 20598.30 元,已经超过一万元,用不上这条。
一句话收束:没拿到钱,情节确实会轻,但轻的方向是”未遂+从轻”,不是”不构成犯罪”。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干部”为什么按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处理。 王某是村支部副书记,看上去不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案涉及的是财政拨付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这类人员因此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反过来,如果他动的是村集体自有资金、与政府行政管理无关,定性就可能走向职务侵占罪——两条路的分界,在”这笔钱是不是公共财物”和”他这件工作是不是在从事公务”这两个问题上。
其二,从宽的抓手未必是退赃。 本案判决主文里没有大额追缴,也没有”赃款全部追回”的表述,因为款项始终挂在应付款账目上。它的从宽逻辑完全建立在”未遂”和”认罪”上。这提示办同类案件时,先把”钱有没有被实际控制”这个事实查清——它同时决定了既遂未遂,也决定了有没有退赃的空间。
其三,缓刑案件常见”审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痕迹。 本案判决载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缓刑、免刑这类”往下走”的裁量,法院内部往往比较慎重,审委会讨论是常见做法;阅卷时如果想核对量刑的逻辑,审委会笔录通常是说理最完整的一份材料。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用于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