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听到”账上套出了七万多元”,第一反应是这笔钱全要算在他头上。可(2010)宁刑初字第100号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是:套取的总额是七万多元,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只有三万多,而且判了缓刑。中间差掉的四万多元去了哪里,恰恰是这类案件里最值得追问的部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宁刑初字第1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8 月 30 日
罪名贪污罪
起诉指控金额40 357 元
法院认定金额32 957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基本案情

某粮所副主任兼出纳。2007 年至 2008 年,其利用付款结算的便利,分别以段某、周某、马某等人的名义虚列支出装卸费,共套取公款 76 577 元。这笔钱并非全部落入个人口袋:其中 11 580 元用于单位开支,38 040 元交给原粮所主任用于单位有关公务,其余 26 957 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另一起事实:2008 年 10 月,其利用保管单位公章之便,在原单位党支部书记(已判刑)私自打印的虚假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公章;2009 年 12 月对方用该合同骗取公款 22 000 元后,给其 6 000 元。其辩称并未实际收取现金,而是在购买对方房屋时少付了 6 000 元房款。案发后,其所得赃款已退还。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退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退还,酌情从轻
认罪态度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数额核减辩护主张扣除的部分,经查属实的予以扣除,无证据支持的不予扣除
缓刑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赃款:所得赃款已退还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数额降下来,档次才降下来;三年缓刑是”从轻”,不是”减轻”

先把两个数额摆清楚。虚列支出套取的公款是 76 577 元,法院最终认定的贪污数额是 32 957 元。这两万九千多元的差距是怎么算出来的?法院的减法很具体:从 76 577 元里,先扣掉用于单位开支的 11 580 元,再扣掉交给原粮所主任的 38 040 元(其中包含辩护人主张的、法院查实支持的 7 400 元拜年款),剩下的 26 957 元认定为个人套取;再加上其通过虚假合同实际取得的 6 000 元,合计 32 957 元。

数额一变,档次跟着变。这正是本案的关键。 如果 76 577 元全额认定,按当时的旧法标准,落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认定下来的 32 957 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决援引的正是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恰好印证了法院认定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三年是怎么来的?这一档的幅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判三年,是在这一档之内往低处取。这个动作叫从轻,不叫减轻。它没有跨过任何一条档次线——下限还是那个下限,只是在本档里少判了几年。

这就引出一个家属最常混淆的问题:减轻和从轻到底差在哪? 从轻,是在原来这一档里往低处判,不能跌破这一档的底线;减轻,是跌破这一档的底线、整个往下跨一档。本案没有走出”减轻”这一步,因为卷宗里没有任何可以用来减轻的法定情节——没有自首,没有立功,只有退赃和认罪这类酌定情节。退赃、认罪能影响本档之内的具体刑期,也能影响缓刑能不能用上,但一般不足以把一个人从上档拉到下档。换句话说,要让”五年以上”变成”三年”,通常得有一个能打开跨档通道的法定减轻情节;如果没有,单靠退赃和认罪,很难。

还有一笔数额值得单独说。那 6 000 元,被告人辩称是自己买房时少付了对方 6 000 元房款,并没有拿到现金。法院没有采信这个辩解:买房时房价事先已经明确,交付房款时少付 6 000 元,就应当视为实际取得了这 6 000 元。这就是”财产性利益也算数”——财物不限于现金,债务的免除、价款的少付,同样计入贪污数额。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能不能扣,全看有没有证据。 辩护人主张还有两万余元应当从数额中扣除,但相关证人对此均不认可,有的说已经入账报销、有的说与虚列支款无关,法院因此不予支持。与之相对,主张扣 7 400 元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直接采纳。同一份判决里两种结果并存,说明数额辩护不是喊得响就有效,而是每一笔都要有据可依。

其二,个人保管的签字白条对抗不了查明的账目。 辩护人提交了 8 张共 4 417.5 元、经原粮所主任签字的”白条”,主张这些属于单位开支、不应计入。法院没有采纳。原因不难理解:白条是个人提交的凭证,没有对应的财务入账记录,也没有得到相关人员的印证,无法证明”这笔钱确实为公家花了”。

其三,缓刑的实质条件不是一句”认罪好”就够了。 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且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本案判三年,正卡在可以适用缓刑的上限;考验期四年,落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的区间内。请注意法律用词是”可以宣告缓刑”,不是”应当”——满足条件是前提,是否宣告仍由法院裁量。这也是为什么同样退赃、同样认罪,不同案件的缓刑结果可能不一样。

其四,“套取总额""个人所得""法院认定数额”是三回事。 本案三者分别是 76 577 元、26 957 元加 6 000 元、32 957 元。家属看文书时容易被起诉书的表述带偏,记住一点就够了:以判决主文认定的数额为准。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