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都退了,人能不能不进去?“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2010)宁刑初字第67号这个案子给了一个”能”的例子:领走公款 22000 元,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但这份判决同时也说明,退赃只是缓刑四个条件里的一条,不是全部。
先把这两个词说清楚。“缓刑”不是”不用判刑”,而是判了刑,暂时不实际执行,给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里遵守规定、不再犯事,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它和”免予刑事处罚”完全是两回事:缓刑是”有罪有刑、暂不执行”,免刑是”有罪无刑”。后面会专门讲这个区别。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宁刑初字第6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6 月 8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2200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申某,原任某国有粮油经营所党支部书记。2008 年 10 月,他利用职务便利,自己制作了一份”承包经营本单位某存粮点树木及空闲地”的合同,又许诺给本单位出纳(另案处理)好处费,让对方在这份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公章。2009 年 12 月 18 日,他凭着这份合同从单位领出公款 22000 元,其中 6000 元给了那名出纳,其余部分占为己有。案发后,他能积极退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
| 悔罪表现 | 有悔罪表现 |
| 退赃 | 能积极退赃 |
| 综合 |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可从轻,并适用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法律依据:刑法第 382 条第 2 款、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3 款
- 审理方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缓刑到底看什么
很多人把缓刑理解成”态度好一点、钱退了就能缓”。其实缓刑有两道关:先有资格,再看条件。
第一道关是”资格线”。 刑法第 72 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你的宣告刑必须落在三年以内,才谈得上缓刑。本案宣告一年六个月,在三年以内,过了这一关。反过来看,如果法定刑起步就是五年以上,那必须先把刑期减到三年以下,才可能进入缓刑的讨论——这一点在贪污数额更大、需要”减轻处罚”的案子里特别关键。
第二道关是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刑法第 72 条第 1 款写的是: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条缺一条,就不能缓。逐条对照本案:
- 犯罪情节较轻:数额 22000 元,在旧标准里属于”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偏低的位置(该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已退赃;
- 有悔罪表现:判决写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决没有单独展开,属于这类案件的通常评价;
- 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同样没有单独论证——这是本案说理比较简略的地方,简案判决常见。
第三,要记住”可以”两个字。 刑法第 72 条的表述是”可以宣告缓刑”,不是”应当”。四条都齐了,法院仍然有权不缓。只有对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法律才写”应当宣告缓刑”。本案不涉及这三种情形,所以缓刑是法院可以给、而不是必须给的结果。
第四,缓了不等于结束。 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刑法第 75 条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法律、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要报经批准。如果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缓刑会被撤销,原判的刑罚要收监执行。所以”缓二年”是接下来两年持续受到监督,不是”没事了”。
把这几条连起来看,答案就清楚了:退赃解决的是”悔罪表现”这一条,也帮助支撑”情节较轻”;但另外两条——有没有再犯的危险、对社区有没有影响——要靠案件本身,不是靠退赃换来的。 家属能做的是把能做的做足(退赃、悔罪),但不能把缓刑当成”退赃的必然回报”。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给出去的那 6000 元,不从他自己的责任里扣。 申某领出 22000 元,其中 6000 元给了那名出纳,自己实际拿的是 16000 元。但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仍然是 22000 元——为了把事办成而分给他人的部分,不会从他自己的责任里减掉。这与”共同犯罪按参与额、不按分得额”是同一个道理:钱的去向不决定责任的多少。
其二,入罪依据的条文值得留意。 本案援引的不是刑法第 93 条那一套”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而是刑法第 382 条第 2 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也就是说,即便一个人的身份不完全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只要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同样按贪污罪论处。这是一条容易被忽略、但经常被用到的入罪通道。
其三,这是一起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案件。 判决书很短,说理集中在认罪态度、悔罪、退赃三点。读这类简案要有一个意识:判决没有展开说理,不等于法院没有考量,但确实意味着第 72 条里”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这两条没有被单独论证——这既是这类案件判决书的特点,也提醒当事人不要只凭一句”缓刑”就放松对后续考验期义务的注意。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