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万元的贪污,法律其实留了一条”免予刑事处罚”的通道。可这份判决没有这样判,而是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差在哪里?把数额档位和量刑情节一层层拆开,答案就清楚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宁刑初字第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8 月 30 日
罪名贪污罪
起诉指控金额12007.2 元(其中 2410 元被扣除)
法院认定金额9597.2 元
另查明收受他人贿赂 4421.9 元(未单独定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案发前担任某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该乡的林业工作。2008 年起,杨某利用负责林业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把某村十组村民乔某的荒山造林项目,变更到张某(杨某的亲戚)名下申报;在发放项目款时,私自截留荒山造林工程补助资金。检察机关指控其截留 12007.2 元,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中为乔某购买水泵、水管花去的 2410 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最终认定 9597.2 元。案发后,杨某将赃款全部退回。另查明,同期杨某在办理荒山造林工程中还收受他人财物 4421.9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退赃能积极退赃,赃款全部退回
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平时工作表现良好
数额认定为村民购买水泵、水管的 2410 元有票据、照片及证人证言印证,应予扣除
受贿 4421.9 元查明属实,但未达到受贿罪的追诉数额标准,未单独定罪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9597.2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违法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回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三)项、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9500 余元,为什么是缓刑而不是免刑

先算档位。本案适用的是 2016 年数额标准调整前的旧法。按刑法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597.2 元正好落在这一档,法定刑的起点是一年。 法院在幅度之内取了最低的一年——这叫”从轻”,是在幅度内部取低值,和”减轻”(突破幅度下限)是两回事。

再看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定。同样是第(三)项,后半段还有一句话: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认定的 9597.2 元,恰好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这个区间里——也就是说,法律确实为这个数额段留了一条”减轻甚至免刑”的通道。

那为什么法院没有免刑?

要看清这条通道的措辞:它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是”应当”。可以,意味着法院要结合全案来裁量:数额所处的具体位置、钱去了哪里、有没有退赃悔罪、有没有前科、平时的表现如何。本案法院最终落在”判一年、缓一年”,说明它认为从宽的空间给到缓刑为止,而没有走到免刑那一步。这在个案的裁量范围内,不是所有”不满一万元”的案件都会免刑,也不是所有免刑的情形都只差在这一万的门槛上。

判决列出的从宽理由是成串的: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平时工作表现良好(辩护人还提交了荣誉证书和单位的书面说明)。注意”平时工作表现”这类材料,它本身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但在”悔罪表现""是否再危害社会”这些判断里会被参考。 本案缓刑的适用,正是把这些材料接进了缓刑的条件判断——法庭据此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后看缓刑本身。当时的刑法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在原判刑期之上、五年之内,符合第 73 条对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的要求。对当事人来说,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考验期内遵纪守法、不再犯罪,考验期满原判的一年就不再执行——这是这个结果的现实含义。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额是可以较真的。 起诉指控 12007.2 元,法院认定 9597.2 元,中间差的 2410 元,是为乔某购买水泵、水管的支出。辩护方拿出了购买记录单、票据和照片,加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同一个数额段的案件,认定额高低直接决定刑期落点,每一笔支出能说清楚的,都值得逐项核对。

其二,数额门槛和行为定性是两条判断线。 判决查明了杨某收受的 4421.9 元,却没有就它单独定受贿罪——按当时的标准,受贿罪的追诉起点是五千元,未达门槛的收受行为通常不单独定罪。而截留补助款之所以构成贪污,是因为杨某把别人的荒山造林项目变更到亲戚名下申报、再把补助款截留下来,属于刑法第 382 条所列”骗取”公共财物的情形。数额够不够门槛,与行为属于哪一类,是两条不同的判断线;涉农补贴案件里,“擅自变更申报人+截留款项”是很典型的行为结构。

其三,初犯偶犯要看证据。 判决采信”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靠的是单位的情况说明、荣誉证书这些材料。在轻微的职务犯罪案件里,这类平时表现材料不是可有可无的附件,它们会影响悔罪与再犯危险的判断。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