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起诉书同时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家属最担心的往往是”两个罪名叠在一起,会不会判得很重”。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却出人意料:受贿罪没有成立,贪污罪判了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两个罪名是怎么变成一个的,缓刑又是怎么落下来的,这中间隔着两道坎。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汝刑初字第10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2 月 9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指控未获认定) |
| 起诉指控 | 贪污 25000 元;受贿 5 万元 |
| 法院认定金额 | 贪污 25000 元;受贿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案发前担任某县一家国有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的经理。
第一起是贪污。2008 年下半年,杨某利用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申报一个冷链物流项目立项的过程中,采取虚报支出的方法,将公款 25000 元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这笔钱的来路是:企业收取了一笔 10 万元款项,其中 6000 元用于职工福利,69000 元是跑项目没有票据的支出,剩下的 25000 元被杨某据为己有。他在班子会上只讲了 94000 元的支出,把多出来的部分花在了自己身上。
第二起是受贿指控。2008 年,杨某以他人私自转让两间门面房为由,将门面房堵住;对方托人说和后通过中间人送给杨某 5 万元,2009 年 3 月杨某以企业名义与对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这 5 万元,就是受贿指控的全部。案发后,杨某退出了 25000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 | 对贪污指控无异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
| 退赃 | 已退出全部贪污赃款 25000 元,酌情从轻 |
| 受贿 5 万元指控 | 该 5 万元中包含未付清的房屋租赁费及因租房纠纷打架产生的医疗费等,认定受贿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
| 缓刑 | 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2500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违法所得:25000 元已退出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72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罪指控,为什么只剩一个罪、还能缓刑
先说第一个问题:受贿罪为什么没成立。
判决给出的理由很具体——那 5 万元里,包含了对方尚未付清的房屋租赁费,也包含了因为租赁纠纷打架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这笔钱的性质并不单一,其中一部分是被告人与对方之间本可以主张的民事债权,一部分是人身损害赔偿。当一笔款项里混进了正当的民事内容,而指控方又无法把这部分剥离出来、证明剩下的部分就是”权钱交易”时,受贿的认定就失去了基础。法院的结论是”指控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这一点对家属很有意义。起诉书列了罪名,不等于法院一定认定。 一个具体行为到底是不是受贿,要看钱和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那根清晰的线;钱款来源、性质、双方之间有没有其他经济往来,都会被逐一审查。当事人坚持说”这是民事纠纷”,只要背后有证据支撑,就不是一句空话。
再说第二个问题:只剩一个罪名的时候,缓刑是怎么落下来的。
先算档位。按本案适用的旧数额标准,贪污 25000 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对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幅度内取了较低的二年。
再看缓刑。当时的刑法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法院的表述是”考虑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认罪、退赃,是”悔罪表现”的两个最重要落点。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算术,它解释了”数罪”和缓刑之间的关系。如果贪污和受贿两个罪名都成立,就要数罪并罚;两个罪的刑期合并计算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很可能超过三年,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换句话说,多一个罪名成立,不只是”多判几年”的问题,它还可能直接关掉缓刑的大门。反过来说,本案受贿罪没有成立,只剩贪污一罪、刑期二年,缓刑的适用才成为可能。
还要说清缓刑的”可以”。法律写的是”可以宣告缓刑”,不是”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只是取得了一种可能性,最终是否缓刑,还要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判断。本案判二年缓三年,考验期三年在原判刑期之上、五年之内,符合法律对缓刑考验期的要求。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贪污数额认定的是”多报并据为己有的那一部分”。 杨某从企业取出 10 万元,其中确实有一部分用于跑项目和职工福利,法院没有把整笔 10 万元都算作贪污,只把被他个人花用的 25000 元认定为犯罪数额。虚报支出型贪污,认定的对象是”多报的差额”,不是账面走账的全部金额。这笔账在侦查阶段查得比较清楚——会议记录、出纳和会计的证言、班子成员的签名,互相印证出”实际支出 94000 元、个人占用 25000 元”的结论。数额能被一层层算清楚,恰恰是这类案件可以认真核对的地方。
其二,“这是民事纠纷”这道辩解要经得起检验。 杨某辩称 5 万元是打伤其家人的赔偿款和租赁费。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受贿,但请注意——原因不是”当事人说是民事就是民事”,而是这笔钱本身就混杂着租赁费和医疗费,指控方举不出证据把这部分剔除干净、证明受贿数额。这个说法能否成立,取决于有没有证据把款项性质说清楚。
其三,国有企业经理的主体身份。 这家肉类联合加工厂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杨某作为经理,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判决书的表述是”利用担任国有企业……经理的职务便利”,主体认定没有争议,本案的争点始终在具体事实和数额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