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看到起诉书上写着”贪污、受贿”两个罪名,第一反应往往是天塌了。可(2011)嵩刑初字第131号这份判决给出的结果是:检察院指控了两个罪,法院只认定了一个;最终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中间发生了什么?钱是一万多元,事情是十几年前的两笔报销。这一篇把”两个罪为什么只剩一个""缓刑又是怎么来的”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嵩刑初字第13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0 月 25 日 |
| 起诉指控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 |
| 法院认定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 起诉指控金额 | 贪污 11684.4 元、受贿 2 万元 |
| 法院认定金额 | 贪污 11684.4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2003 年 7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某乡卫生院院长。任内有两笔行为被指控为贪污:2005 年 4 月,高某利用院长职务便利,冒用本单位一名荣军人员的医疗卡,在市区某医院为自己做手术,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7984.4 元;同年 11 月,又指使他人伪造住院病历记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3700 元。两笔合计 11684.4 元。
另有一起被指控受贿:2009 年 7 月,高某在负责本单位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收受一名工程负责人 2 万元。高某辩称这笔钱是借款。法院审理后认定:两笔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 2 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贪污事实 |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社保基金 11684.4 元,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
| 受贿指控 | 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 “借款”辩解 | 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
| 认罪与悔罪 | 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量刑 |
| 缓刑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一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法律依据: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
- 羁押情况:2011 年 8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两个罪”只剩了一个
这份判决的辩点,其实是两个独立的战场:一个在数额,一个在证据。
先说被拿掉的那一笔。 受贿 2 万元的指控,指向的是高某任卫生院院长期间收受工程负责人钱款。高某的说法是”这是借款”。法发〔2003〕167 号专门列了以”借款”为名的审查要素:①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②款项去向;③双方平时关系及有无经济往来;④出借方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⑤借款后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⑥有无归还能力;⑦未归还的原因。这些要素是审查”名为借款、实为受贿”的工具——但对当事人来说,反过来就是辩点清单:只要能说明款项有合理事由、有归还意思、双方本来就有经济往来,指控就未必站得住。
本案法院的结论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这句话值得家属记住:它意味着不是”金额小所以不算”,而是指控方没有把这笔钱的性质证到位。指控和认定之间,是可以有距离的。
再说留下的这一笔。 高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一是冒用他人名字套取 7984.4 元”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应构成诈骗罪;二是伪造病历报销 3700 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法院都没有采纳。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高某是卫生院院长,荣军人员的医疗费报销要经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他正是利用了这个签批和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的又是社会保险基金这类公共财物——所以是贪污,不是普通诈骗。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旧法对贪污数额采取的是”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7984.4 元加 3700 元等于 11684.4 元,两笔合起来算,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的追究起点是 5000 元。不能把两笔拆开,一笔一笔说”每笔都不够”。
把两笔合起来之后,11684.4 元落在旧法第 383 条第(三)项: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一年,是这一档的最下限。
那为什么是缓刑,而不是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有一条常被忽略的线。旧法第 383 条第(三)项有一句特别规定: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免刑通道的门槛是”不满一万元”,而本案数额 11684.4 元已越过这条线。所以本案只能争取缓刑这一档,走不了免刑。
至于缓刑能不能判,刑法第 72 条第 1 款列了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本案判一年,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几个条件都满足,法院才可以宣告缓刑——是”可以”,不是”应当”。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卫生院院长的身份,本身就是贪污罪的主体基础。 公立卫生院属事业单位,院长行使单位的组织、管理职责,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点和普通临床医生不一样:普通医生做诊疗是技术性工作,通常不是贪污、受贿罪的主体。看一个人是不是职务犯罪的主体,看的不是单位性质,而是他做的这件事有没有管理、经手的职责内容。
其二,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公共财物。 高某套取的是医保基金,不是单位的自有资金。医保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用于特定人员报销,属于公共财物,这也是本案能定贪污而不是诈骗的关键之一。
其三,起诉书上的罪名和金额,不等于判决结果。 本案起诉指控两个罪、金额两万余元,判决只认定一个罪、金额一���余元。家属看文书时,要以判决主文为准;指控阶段写的内容,很多时候只是指控方的评价。
其四,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 判一年缓一年,意味着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若在考验期内又犯罪或严重违反规定,缓刑会被撤销,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缓刑是”暂缓执行”,不是”没判”。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