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不大、全额退缴的案件,家属常问两个词——“能不能缓刑""能不能免予处罚”。这两个词听上去差不多,差别却很大。(2011)嵩刑初字第147号认定贪污 12889.57 元、全部退缴,最后判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什么不干脆免予处罚?这条线,其实藏在旧刑法的数额档次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嵩刑初字第14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2 月 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12889.57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案发时担任某村村支书。2011 年 1 月 26 日,王某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将本村 2009 年虚报的一笔口粮田工程款 94000 元领回,从中侵吞 12889.57 元据为己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案发后,王某主动将赃款 12889.57 元退缴侦查机关。
这里有一个容易看错的地方:领回的工程款是 94000 元,但认定贪污的数额只有 12889.57 元。为什么差这么多?因为贪污数额看的是被他实际侵占下来的那一部分。钱过他手不等于都是他的,只有他揣进自己口袋里、据为己有的那笔,才是贪污数额。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愿认罪 | 当庭自愿认罪 |
| 退缴赃款 | 案发后主动将赃款 12889.57 元退缴侦查机关,可酌定从轻处罚 |
| 犯罪性质 | 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量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12889.57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判决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2889.57元,为什么是”缓刑”不是”免予处罚”
先把三个容易混的概念用白话分开:
- 减轻处罚:本来该判的量刑档被”降一档”,判得比法定最低还轻;
- 缓刑:该判的刑照判(比如一年),但暂不执行,设一段考验期,考验期内不再违法,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免予刑事处罚:定了罪,但干脆不判刑、不坐牢、不留”实刑”。
本案判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于第二种——定罪的刑是一年,只是暂不执行,并不是免予处罚。
那为什么没往”免予处罚”走?关键在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那一条”免刑通道”。这一档的完整表述是: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把本案数额代进去看:12889.57 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那条”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别通道,它的覆盖范围只有”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本案是 12889.57 元——已经越过了 1 万元这条线。所以就结果而言,它够不到那条免刑通道,只能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里,靠着自愿认罪、全额退缴这些从宽情节往低处判,落点是一年,再叠加缓刑。
这一出一进,正好画出一条边界:在旧标准下,“五千元到一万元”这一段,是法律专门给了一个”可以减轻或免刑”的出口的段落;一旦数额超过一万元,这个出口就关了,剩下的空间是”档内从轻+争取缓刑”。 换句话说,12889.57 元和 9999 元只差一点点,能争取到的东西却不是一个量级。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说,贪污案件的数额是一个”可以较真”的对象——不是要你否认事实,而是要知道每一笔怎样核、核到什么程度,因为数额的落点,直接决定还能走哪条路。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缓刑要过四道关,退缴只是其中一关的一半。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认定了”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赃款”。“退缴”加的是”悔罪表现”这一关的分,金额不大、手段不恶劣支撑的是”情节较轻”这一关。四关都过,才有缓一年这个结果。
其二,“过手”的数额和”侵占”的数额要分清。 判决记载领回 94000 元、认定贪污 12889.57 元,两者的差就是”经手”与”占有”的区别。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占为己有的那部分为准。家属看文书时,经常会被”领回了多少钱”吓一跳,其实真正决定量刑的,是”他自己留下了多少”。
其三,主体身份:村支书怎么会构成贪污罪。 王某是村党支部书记,为什么按贪污罪处理?这涉及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特殊规定。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款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本案他侵吞的是村里的工程款,法院结合其职务便利认定了贪污罪。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村干部也会被按贪污追责,而不是普通的侵占。
其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本案缓刑考验期与所判刑期同为一年。这意味着,从判决生效那天起的一年内,只要遵守监管规定、不再违法犯罪,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可能性,能否获得、考验期内是否顺利,都要看个案的实际表现,不存在必然的承诺。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