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嵩刑初字第98号是一份篇幅很短的判决:三名被告人共谋编造一笔不存在的”普九债务”,骗取国家资金 13.1 万元,其中一人实际侵吞 1 万元。判决结果是——实际经手得款的那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外两名只参与预谋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同一份判决里同时出现”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两种从宽方式,正好用来把刑法第 72 条(缓刑)和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摆在一起对照:它们不是同一件事,门槛也不一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嵩刑初字第9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7 月 27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被告人 | 张某、陈某、任某三人 |
| 法院认定情况 | 共同骗取国家资金 13.1 万元,其中陈某实际侵吞 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任某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被告人张某、任某、陈某得知国家对”普九债务”进行核减的政策后,经事先共谋,故意编造陈某在 2000 年承建某村小学综合楼时、尚有工程款 13.1 万元未获清偿的虚假事实,并承诺款项拨回后给陈某好处费,随后三人共同参与编造相应的上报材料。2010 年 2 月 5 日,该县财政局将 13.1 万元”普九债务”款拨入陈某的个人账户,陈某从中侵吞 1 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共同犯罪作用 | 三人共谋后利用其中两人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资金 |
| 认罪 |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
| 退赃 | 主动将赃款退回 |
| 犯罪情节 | 张某、任某仅参与犯罪预谋,未实际贪污公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 缓刑 | 陈某被判处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张某、陈某、任某均犯贪污罪
- 主刑: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某免予刑事处罚;任某免予刑事处罚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25 条、第 37 条、第 72 条、第 73 条
- 说明:行为发生在 2008 年至 2010 年,适用修正前第 383 条,“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档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样没拿到钱,为什么一个缓刑、两个免刑
**先把数额这一层说清楚。**这份判决没有像常见的多被告人案件那样,用一栏”认定数额”把数字钉死,而是分散在事实与说理里:三人共同骗取的国家资金是 13.1 万元,实际被侵吞的只有 1 万元。这提醒一句:在共同犯罪中,全案的犯罪数额与每个被告人分得的数额是两个层次——前者用于确定罪名和量刑幅度,后者影响的是追缴和情节评价。读这类判决,要先把这两个数分开记,不要混成一个。
**再看三个人在案件中的位置。**判决对张某、任某的评价只有一句:“仅参与犯罪预谋,未实际贪污公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句话对应的是刑法第 37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两人虽然被定了罪,但没有被判处任何刑罚。陈某则不同:他既是这条虚假债务名义上的”承建人”,又是那 1 万元的实际经手人和占有人,位置更靠前,于是被判了实打实的刑罚,只是以缓刑方式执行。
**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差别到底在哪。**缓刑走的是刑法第 72 条,前提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它的结果是”定了罪、判了刑,但暂不执行”。免予刑事处罚走的是第 37 条,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它的结果是”定了罪,但不判刑”。**两者的门槛不同:免刑要求情节轻微到”不需要判刑”,缓刑则是判了刑以后再决定要不要执行。**所以在本案里,陈某即便认罪、退赃,也没能走到免刑,因为他不但参与,还实际拿钱、经手;张某、任某之所以能免刑,是因为法院认为他们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轻到”不需要判刑”。
**退一步看共同犯罪的”分档”逻辑。**同一案件里,法院对每一名被告人都是单独评价的——谁发起了共谋、谁利用职务便利、谁经手材料、谁最终得利,各自对应不同的处理。本案 13.1 万元这个总数,并不会平摊到三个人头上,而是通过”作用大小”落到各自的结论里。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份判决书里可以并存”缓刑”和”免刑”两种结果。
**最后提醒一个时间变量。**本案判决作于 2011 年,适用的是修正前第 383 条,起刑点是五千元,1 万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档。如果放在今天的新标准下,1 万元尚未达到三万元的”数额较大”起点,能否入罪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甚至可能按职务侵占或其他路径另行评价。同一笔钱,在新旧两套标准下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分析此类案件,务必先确认行为时间与适用哪一版数额标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骗政策”型贪污的常见形态。**本案的实质,是虚构一笔并不存在的合法债权,借用国家对”普九债务”进行核减、清偿的政策套取资金。这类案件的证据核心往往不是款项去向,而是”这笔债务到底存不存在”——申报材料、原始账目、承建合同与相关证人的证言是否互相印证,决定成败。
**其二,免予刑事处罚并不等于”没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依然是”有罪”的,依法还会留下相应的记录,在特定情形下仍需履行前科报告义务。它与不起诉、无罪是三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家属在理解时不要混为一谈。
**其三,退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各自加分”。**三人都退回了赃款,退赃被作为从轻评价,但它并不改变各自在犯罪中的位置。真正决定”缓刑还是免刑”的,仍是作用大小和情节轻重——退赃是必要条件之一,不是决定性条件。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