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同一笔公款流向,两个人:一个是单位保卫科科长,认定数额 216165 元,判七年;一个是合作公司的业务人员,认定的参与数额被切到 50000 元,判一年、缓二年。
(2011)西刑初字第173号这份判决的检索标签里同时出现”20 万""七年”和”缓刑”,看似矛盾,实为两个被告人的两条主刑。这一篇先核准,再把量刑账一步步算出来:数额先切责任,责任定档位,档位上再看有没有破档情节。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西刑初字第17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1 月 24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数额 | 李某 216165 元;牛某参与 50000 元 |
| 判决结果 | 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000 元;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 16165 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案发时系某市妇幼保健机构保卫科科长。2011 年 1 月至 4 月,李某以”从单位套取现金转给合作公司、留下开票税款后提现”为由,先后伪造两份工程合同和发票,并用复印、粘贴、模仿签名的方法伪造单位领导签字,骗取本单位公款:第一笔 53285 元(李某实提 50000 元),第二笔 162880 元(实提 150000 元),合计 216165 元。
第二笔操作中,合作公司业务人员牛某在加盖合同专用章、开具发票等环节提供帮助。李某第三次提款时,牛某已知道李某在侵吞公款,仍分两次开具两张共计 50000 元的现金支票。案发后,李某及其家属退还 216165 元及利息 813 元;牛某将违法所得 16165 元缴至法院。
三、主要量刑情节
| 被告人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李某 | 自首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
| 李某 | 退赔 | 本人及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及利息,可从轻处罚 |
| 李某 | 作用 | 在共同贪污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
| 牛某 | 责任范围 | 只在其得知侵吞意图后仍配合的 50000 元范围内构成共同贪污 |
| 牛某 | 从犯 | 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
| 牛某 | 自首 | 被通知以证人身份到案,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
| 牛某 | 立功 | 举报他人受贿犯罪,查证属实,成立立功 |
四、判决结果
- 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
- 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 16165 元予以追缴;
- 法律依据: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二)项、第 25 条、第 26 条第 1 款、第 27 条、第 59 条、第 61 条、第 63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1 款、第 68 条、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3 款,以及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5 条;
- 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 21.6 万到七年,中间减了几步
第一步,给李某定档。 本案适用旧法(2016 年数额标准调整前)。旧法第 383 条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16165 元落这一档,起点十年以上。
第二步,把牛某的数额从总额里切出来。 判决的推理是:牛某是在”李某提取钱款过程中得知李某侵吞公款的意图后”,仍配合开具两张共计 50000 元的现金支票。也就是说,他有侵吞公款故意并实际参与的只有这 50000 元;此前第一笔及第二笔此前的部分,他无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数额不是”全程总额”,而是”有共同故意之后的那一段”。
这个数字卡得很精准:旧法第 383 条第(二)项是”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包含五万,50000 元正好落在这一档的起点上——差一点就要掉进”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辩护里,这类临界值值得逐笔精算。
第三步,看能不能破档。
李某有自首。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对自首写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李某走的就是”减轻”:从”十年以上”向下走一个幅度,进入”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法院在其中取七年。退赔全部赃款是酌定从轻,加固但不再破档。
牛某则叠了三个从宽情节:从犯(第 27 条第 2 款,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立功(第 68 条)。从犯先把他从”五年以上”减轻下来,自首与立功再进一步淡化,最终落到一年并适用缓刑(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
第四步,财产刑。 判决对李某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000 元,依据第 59 条;牛某因适用缓刑未判财产刑。旧法第 383 条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是该档的附加刑选项,具体数额由法院依第 59 条裁量,不必然等于认定数额。
本案还有两处细节。一是立功的对象必须”查证属实”。 牛某举报他人受贿,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已提起公诉,符合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第 5 条的要求;若被举报对象最终未被认定构成犯罪,立功就落不下来。二是牛某的到案方式。 他被检察机关”以证人身份”通知到案询问时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当时掌握的线索并未指向他本人,也未采取强制措施,故可成立自首——到案的”身份名分”不决定自首。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得知意图后仍配合”是参与共同贪污的起算点。 判决没有把 216165 元总额都算到牛某头上,而是以他”得知侵吞公款意图”为分界,只对之后仍配合开具的 50000 元负责。这是共同犯罪中被指控方最应先争的一层:先划清责任范围,再谈量刑。
其二,从犯在贪污罪里的减让幅度可以很大。 牛某叠了从犯、自首、立功三项,落点是一年缓二年;李某作为主犯、只有自首一项,落点是七年。同一个案子刑期差六倍,主要不是”态度”的差别,而是”责任范围+破档情节组合”的差别。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