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两名被告人的结果不一样:一个判四年实刑,一个判三年、缓刑三年。两人都退赃、都认罪,差别在减轻之后的落点是四年还是三年。三年,正是缓刑的那条门槛。本案把”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这两道工序分得很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伊刑初字第20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9 月 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骗取征地补偿款 63 700 元,二人非法占有 59 700 元(一人分得 41 300 元,一人分得 18 400 元) |
| 判决结果 | 一人有期徒刑四年;一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两名被告人均任村委主任,分属相邻两村。2010 年,当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乡里通知各村统计占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两人分别负责本村相关事务。一人提出:以本村村民在对方村地里有坟的名义,通过对方村多报坟穴补偿款,报出后分钱。两人商定后,一人准备名单并加盖本村公章交给对方,对方将名单混入本村报表一并上报,逐级签字后报到乡财政所。
最终虚报 49 个坟穴,骗取征地补偿款 63 700 元;扣除 4 000 元用于村中修路开支外,剩余 59 700 元被二人占有——一人分得 41 300 元,另一人分得 18 400 元。案发后,二人已将赃款 59 700 元全部退回。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立功(一人) | 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 |
| 从犯(另一人) | 无论犯意提起、所起作用还是分赃情况均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
| 退赃 | 二人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可酌定从轻处罚 |
| 认罪悔罪 | 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
| 数额档位 | 认定贪污 59 700 元,属旧法”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档,法定刑五年以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四、判决结果
- 一人(提起犯意、分得 41 300 元):贪污罪,有期徒刑四年
- 另一人(从属地位、分得 18 400 元):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赃款 59 700 元已全部退回
- 适用法律:提起犯意一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从犯一方——另加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减轻只负责”越线”,缓刑还要看落点有没有压到三年
先把档位算清楚。二人非法占有 59 700 元,按旧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援引的正是第(二)项,起点就是五年——不是”三年以下”,也不是”三至十年”。
那四年和三年是怎么来的?两条不同的减轻通道。
提起犯意的一方,靠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法院认定立功,选择减轻。减轻意味着把刑期判到法定刑以下,落到下一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最终取了四年。
从属地位的一方,靠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意味着法院没有裁量余地,只要认定从犯,就必须在此三者中选择。法院认定其系从犯,同样选择减轻,落进同一个下一档,取了三年。
到这里,两条路径在”减轻”这一层完全一样:都把刑期从”五年以上”拉下来,进了”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分野出现在第二道工序——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适用缓刑的前提是所判刑期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
- 四年,超过三年,不能适用缓刑;
- 三年,正好压在门槛上,可以适用缓刑,加上认罪、悔罪、全部退赃,法院宣告缓刑三年。
这就是本案最干净的一组对照: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是两道独立的工序。 减轻解决”能不能突破法定刑的下限”,缓刑解决”减轻之后的刑期能不能不实际执行”。把两者混成一件事,是同类案件里最常见的判断失误——以为”有从宽情节就一定会缓”,或者”判了实刑就是法院没认情节”。本案四年那位并非没拿到从宽,他同样减轻了,只是减轻后的落点没有压到三年这条线上。
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其一,减轻的跨度不由情节数量决定。两人一个立功、一个从犯,都只做了”减轻”一个动作。从”五年以上”往下,落点都在同一档内浮动——四年或三年,是作用大小、分赃多少、悔罪程度共同影响的结果。
其二,退赃的角色。退赃是二人共同的酌定从轻情节,它让落点在减轻后的档内往低处走,但本身不能创设法定的减轻资格。若本案没有立功、没有从犯,两人的起点就停在五年以上,退赃再多也换不来缓刑的门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从犯与立功的”应然度”不一样,确定性也不同。 从犯是”应当”从宽,一旦认定,法院必须在从轻、减轻、免除中选一个,辩护的确定性最高;立功是”可以”从宽,法院有裁量空间。所以同样是减轻,从犯这条路径更稳。本案立功得以成立,关键在于协助抓捕同案人的行为被查证属实——提示是:这类情节必须落成可查证的事实,仅凭自述争取不来认定。
其二,主体与财物性质两个问题分别成立。 两人均为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相关立法解释),主体问题成立;虚报坟穴骗取的是征地补偿款,属公共财物,财物性质问题也成立。两个判断缺一个,罪名就会变化。
其三,数额里的扣除与审委会痕迹。 骗取总额是 63 700 元,其中 4 000 元用于村中修路开支,最终认定非法占有 59 700 元。用于既定公务用途的部分被扣除,是旧法时期实务的常见处理。另外,本案明确载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减轻与缓刑的组合裁量,提请审委会讨论是常见做法,讨论笔录往往比判决书更能反映裁量理由,阅卷时值得专门调取。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