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不寻常的案子:从 2002 年初被起诉,到 2011 年最后一次判决,前后九年;中间经过三次再审、四次发回重审。最终结论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既不是无罪,也不是坐牢。它把一个很多人不熟悉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走完了全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伊刑再字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6 月 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认定数额 | 15 000 元 |
| 原审判决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2 年 9 月 30 日作出) |
| 再审结果 | 维持(2009)伊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即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行为时间 | 1998 年 |
二、基本案情
1998 年 9 月,时任某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的李某,为偿还自己此前在该县电信局购买手机、寻呼机所欠款项,与该县某乡党委书记协商,由该乡拨给乡国税所 2 万元奖励款;乡里实际批了 1.5 万元,由乡国税所副所长按李某交待把款汇往县电信局。款到后,李某在电信局清欠了自己的购机欠款。案发后,其家属将 1.5 万元退缴给检察机关。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退赔 | 家人已将 1.5 万元退给公诉机关,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
| 情节评价 | 再审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此前一次再审认定为”情节较轻” |
| 被告人辩解 | 主张自己并未购机欠款、汇款用途是电话费,请求宣告无罪——未被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15 000 元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判决主文:维持本院(2009)伊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三)项、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再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什么?
先把这条程序线拉直——本案的程序纠葛本身就是内容:
2002 年 1 月,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同年 5 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上诉,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 年 9 月重审,结果仍是缓刑;李某申诉被驳回,向中级法院申诉后获指令再审;2006 年 5 月再审维持原判;李某上诉,中级法院 2006 年 7 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 年 4 月重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李某再上诉,中级法院 2008 年 12 月再次发回;2009 年 7 月重审仍判免予刑事处罚;李某再上诉,中级法院 2010 年 11 月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 年 6 月,本次再审作出判决,维持 2009 年那份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从 2002 年到 2011 年,九年,三次再审、四次发回重审。请看三个点。
**第一,再审为什么能启动?**本案的再审不是检察机关抗诉,而是由被告人申诉引发的:李某先向原审法院申诉被驳回,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以再审决定书的形式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是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典型路径。需要注意:申诉本身不等于再审——只有法定主体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才会决定或者指令再审;本案多次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再审的启动方式、审理范围和裁判方式都有专门规则,本案几乎把主要环节都走了一遍。
**第二,再审改判的方向是”轻”,不是”无罪”。李某申诉九年,主张的是自己无罪;但再审始终没有改变定性——每一份判决都认定他构成贪污罪,只是把刑罚从”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逐步减轻到”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判决,不是无罪判决。**这是它与”宣告无罪”之间一条根本的界线。
**第三,“免予刑事处罚”的后果比很多人想象的重。**它意味着:法院确认你构成了犯罪,只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刑法第 37 条的精神)。对应的后果至少有四层——其一,留下犯罪记录;其二,如系公职人员,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犯罪政务处分的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开除,本案被告人原任县国税局副局长,这一层处理几乎不可避免;其三,部分行业(如律师执业)对”受过刑事处罚”设有准入门槛,而免予刑事处罚并未实际判处刑罚,是否落入该门槛存在不同理解;其四,社会评价层面的影响,不会因为”没有实际坐牢”而消失。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提一句:本次再审的结论是”维持”2009 年那份判决——而那份判决此前已经被中级法院撤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重审法院得出了与被撤销判决完全相同的结论。**这在程序上并不违法(重审是独立审理),但它直观地说明:发回重审后回到同一个结论,并非不可能。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免刑不等于”没事”。**很多当事人以为”免予刑事处罚”就像撤案,实际上它是有罪判决的从宽出口。真正意义上的”没事”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与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完全不同:前两者根本没有定罪,后者是定了罪、免了刑。
**其二,本案的免刑,不能套用第 383 条第(三)项那条”一万元以下”的免刑通道。**判决援引的是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三)项和第 61 条,没有点明免予刑事处罚的直接条文。这里极易误用:修正前第 383 条第(三)项确实有一句”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本案认定数额是 1.5 万元,并不落在”不满一万元”这个区间里。**所以本案的免刑不是靠这一条走出来的,而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结合第 61 条的量刑根据作出的。**读旧案时,不要把这两条通道混为一谈。
**其三,证据的”老问题”在再审里没有变。**本次再审中,检察机关补充出示了证据,被告人则集中质疑:电信局账册里没有他购机欠款的书面记录、1.5 万元在电信局账上仍以”电话费”名目挂着未结算、部分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人已经去世。这些质疑在文书里被完整记录,但法院最终仍维持了有罪认定,只在量刑上从轻。再审改判的常见落点,是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情节”问题——定性不动,刑罚下调。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