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栾刑初字第127号是一个”情节清单很短”的旧法案件:认定共同贪污2万元,两个被告人都只有坦白和退赃两项从宽情节,最后各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你翻开判决会发现,它援引的条文里没有第383条。这就引出三问:缓刑的事实基础在哪里?坦白加退赃这组”一个法定、一个酌定”的情节,够不够撑起缓刑?判决说理上又留了什么缺口?三问拼起来,正好是一份缓刑审查的实操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栾刑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7 月 2 日
罪名贪污罪(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金额20000 元(每人分得 1 万元)
判决结果二被告人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张某甲在担任某村第二村民组组长期间,伙同该村村委主任张某乙,利用担任村组领导的便利,在履行征地、赔偿等协调工作中,通过抬高预算价格、授意订立合同、对群众隐瞒欺骗等手段,将高速公路建设占用群众水井、水源的补偿款中的2万元据为己有,每人分得1万元。案发后二人退还赃款,庭审中均如实供述。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三款)
退赃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二人共同实施,每人分得 1 万元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 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67 条第三款、第 72 条、第 73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旧法档位、缓刑要件、以及判决没写的那一句

先把档位钉死。本案行为发生在2011年8月,判决在2012年7月,适用刑修九前的旧法。旧法第383条对个人贪污数额分四档,2万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一年,是踩在这一档的法定最低点上。请注意:这个”一年”不是从缓刑里省出来的,而是从幅度下限起算的。换句话说,法院先在幅度内取到最低,再叠加缓刑——顺序不能颠倒。

**缓刑的四个要件,判决书没逐条写。**现行刑法第72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可以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只援引了第72条,没有展开说理。但从事实可以倒推:数额2万元,在当年的司法实践里属于小额;二人均系初犯、庭审认罪、积极退赃,对应”悔罪表现”;村里愿意接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应”没有再犯罪危险”和”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都能勾上,缓刑才立得住。

坦白加退赃,分量够不够?这是本案最值得同行记的一点。坦白是法定从轻情节(第67条第三款),退赃是酌定情节,单个看都不算”打开幅度”的强力情节——它们只能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幅度内部影响落点,不能把结果拉到幅度之下。本案没有任何减轻情节(没有自首、没有立功),所以缓刑不是靠”减档”换来的,而是靠”幅度内取最低+符合缓刑四要件”得来的。这个区分在实战里很关键:想争取缓刑,先看能不能在幅度内落到三年以下(旧法看具体档),再看四个要件是否齐备;而不是一上来就谈减轻。

**判决说理留下的缺口。**第383条是贪污罪的数额和刑罚依据,是定罪量刑绕不开的条文,本案判决却在援引清单里漏掉了它,直接跳到坦白、缓刑条款。这属于说理上的不规范。辩护人如果代理类似案件,可以据此主张数额档次未经充分论证;但也要清醒:漏引条文通常不影响实体结果,法院是”引了偏、没引全”,不是”没照着判”。这个细节更多是提醒我们——旧案判决的援引清单可以看,但不能当成档位分析的替代品,档位要自己按主文认定的数额重新算一遍。

一句话收束:本案是一个”纯幅度内量刑+缓刑”的干净样本。它说明缓刑的门槛不在数额高低本身,而在数额与法定幅度下限的距离,以及悔罪、退赃、社区评估这些要件是否成组出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共同正犯的数额分摊不影响定罪基数。**二人共同侵吞2万元、各分得1万元,但认定的贪污数额是2万元,不是各算1万元。这与我们前文反复强调的规则一致:共同贪污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总额认定,个人实得只在量刑时作为参考。若本案二人中有从犯,从犯按其所参与的共同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再依第27条第二款从宽——但本案判决未区分主从,二人地位相当。

**其二,“抬高预算、授意订约、隐瞒群众”的手法决定了资金性质。**补偿款本是国家和集体发放给群众的款项,二人用欺骗手段把其中的2万元截留私分,属于典型的”骗取+侵吞”。控辩双方若在”这笔钱是公共财物还是应当发给群众的私人财产”上有争议,这条事实链就是辩护的着力点;但本案因为资金来自征地补偿、且经村组领导经手协调,公共财物的属性没有成为争点。

**其三,缓刑考验期的长度不是随意定的。**刑法第7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本案判一年、缓一年,考验期正好压在”一年”这个法定下限上。实务中,考验期取原判刑期与下限中的较大值,是常规做法——理解这个规则,就能预判”缓几个月”提出不出来的情形。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